走走停停
2024-10-30
日本電影「步履不停」(中譯『橫山家之味』)是由是枝裕合所執導,由阿部寬所飾演,故事敘述著家庭中親人之間若即若離的互動,有輕鬆的一面,也有劍拔弩張的瞬間。同住一個屋簷下,有人期望與失望,有著對親人不在的追憶與感傷。鏡頭很慢,小鎮很小,人口不多,待在家裡似乎就可以聽到隔壁人家說話的聲音,電影告訴我們,家人的支持與理解是我們前進最大的力量,電影中演員不多,也沒有科技手法,但是看完會沉吟許久,不論發生什麼事,個人也好,家庭也好,都要步履不停地走下去!最近演員胡歌也演了一部電影「走走停停」,女主角是高圓圓,和阿部寬一樣,胡歌也是一位失業的大齡青年,迫於北漂的壓力,只能回到老家與父母及妺妹同住,在老家巧遇了舊時同學高圓圓,高是拍紀錄片的,想以其北漂回來的狀態做一深度的報導,卻沒想到反而促成了胡歌把自己寫的劇本拍成電影的夢想。劇本的主軸是女性自我意識的覺醒,而這個女主角是由自己的母親所扮演,拼湊出來的團隊,沒有經費,就在自己的家裡開拍,父親的角色嚴肅不多言,冷冷地看著一幕幕的故事在他身旁排練,父親沒有反對就是對這個廢柴大齡青年最大的支持了。而後面有意想不到的劇情轉折,足以讓人潸然淚下。這部電影導演龍飛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到了他希望透過這部電影去探討你想活出怎樣的人生,走與停,不僅代表著前進和停止,也象徵著勇氣和思考。「走走停停」這四個字不是對生活最寫實的形容嗎?人生不是一條直線,而是充滿了起伏和轉變,胡歌飾演的男主在經歷北漂失敗和家庭變故後,波瀾不驚地接受了生活,選擇和自己和解。電影的最後是他開著車子陷在車陣中,而另一個車道,高圓圓則在另一台車的副駕駛座上,他們看到了彼此都在車流中,沒有交流,卻都在自己的車道中走走停停。和『步履不停』一樣,這部電影也有現代很流行的一個詞叫「鬆弛感」,不是富貴人家,也沒有霸道總裁,就像你我一樣平凡的人,過著平凡的人生,對於成功這二字已經冷感,只想在踏實與温暖中過好每一個太陽升起的日子。人生一路都是走走停停,爬山的路是走走停停,在大漠戈壁徒步也是走走停停,在台灣環島徒步是走走停停,幾十年的工作生涯走走停停,二個人之間的感情也是走走停停,看一本書是走走停停,連寫這篇文章也不是一口氣寫完,也是寫一段之後停頓下來思考,然後再開始!人生的差別是走走和停停的時間有多久,頻率是多少。你現在是『走走』還是『停停』呢?目的地能看到什麼,誰都沒有把握,而『走走』和『停停』是平等的,加起來才是你全部的人生,願你走時帶著微笑,停時不忘感恩!
重病期間所買不動產 回歸原價計算遺產
2010-08-06
中時電子報|房地產|房產投資 陳懷瑜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5日表示,被繼承人於重病期間,委任他人購置不動產,該不動產雖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辦妥登記,仍應以被繼承人生前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所提領的存款金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原希望有的節稅空間,事實上無法達到預期目的。     國稅局日前查獲遺產稅申報違規案件舉例指出,被繼承人A君的遺產總額申報中,有一筆以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價格的不動產,共計1,100萬元。  國稅局經過查核後發現,其中部分土地及房屋是A君在96年10月重病期間,委任繼承人向建設公司購置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提領存款支付該不動產買賣價金5千餘萬元,並在同年11月辦妥過戶登記,A君於該不動產完成過戶登記次月即過世。  國稅局調出A君的病例發現,當時A君已87歲高齡且健康不佳,購屋當時已住院,並處於嗜睡及意識不佳情形,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繼承人雖出具被繼承人委任書,但因為被繼承人簽訂委任以及授權書日都處於重病期間,認定這並非出自A君的自由意志,將銀行存款5,500萬元,轉換為不動產1,100萬元,且將財產種類變更的結果,是讓繼承人減輕原應負擔的遺產稅,因此國稅局將不動產買賣價金調整為5,500萬元,併計入遺產總額之中。  周賢洋說,如果A君行動不便,但意識清楚的話,其所委託繼承人進行房地產購買行為,國稅局並不會不認可,該案經過國稅局調整之後,補稅2,200萬元,加上0.5倍罰鍰,補加罰3,300萬元。  2010/08/06http://house.chinatimes.com/content-indexNews-content.aspx?NewsID=19929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淺談本票
2010-07-13
 案 例: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棟,總價1,000萬元。甲希望能先付頭期款200萬元,其餘價款待房屋過戶到甲名下後,再以該房屋向銀行貸款800萬元支付。乙答應,但要求甲開立面額800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      當時甲手上恰好有一張丙開給他的本票,面額1,200萬元,於是甲便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乙。不料,甲因信用問題被銀行拒絕往來,導致他付不出800萬元的購屋款。乙因此對丙主張本票權利,要求給付票款1,200萬元。      丙抗辯,主張那張本票原先是用來向甲買房子,但因為房屋瑕疵問題已經解除買賣契約了,所以他不需要支付1,200萬價款或票款。試問,乙的請求是否合法?    解 析: 一、何謂本票?      本票者,乃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因為是由發票人本人預約為一定金額之支付,執票人於未到期前,信賴發票人之信用而收受,故屬「信用證券」及「自付證券」。      本票之開立不限任何格式,只要依照票據法規定,在一般紙張上簽寫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完成發票行為。所謂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表明「本票」二字,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日與無條件擔任支付,並經發票人簽章即屬成立。另須特別注意者,因票據為文義證券,只要在票據上簽名,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故只要有足以表明簽名者本人之文字記載為已足,至於所簽之名,不論為全名或僅簽姓或名,或簽筆名、藝名、別名、通稱等,依照實務上之見解,均無不可。   二、本票強制執行      執票人於行使票據追索權時,如循通常之民事訴訟程序,常有緩不濟急之困擾,票據法為加強本票之索償性,以便本票之流通,增進其信用,特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種方法與一般民事訴訟比較,對執票人較有好處,執票人不須以起訴方式請求付款,而得以便捷之非訟程序,達到求償票款之目的,可謂節省了時間及人力。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限於對「發票人」為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即不包括在內。      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強制執行,由本票付款地(如未記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倘又無記載發票地時,以發票人之住所、營業所為發票地)之法院管轄,因不需言詞辯論,故執票人需同時提出本票原本,以便查對。法院為裁定時,只就本票之形式加以調查,例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無欠缺;是否已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有無作成拒絕證書等事項,如果本票在形式上無欠缺,並得行使追索權時,法院就會作成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不必再斟酌實體上票據關係之存否。 執票人收到法院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即可聲請民事執行處對發票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此種方法,因能收迅速之效,所需繳納之聲請費用又較民事訴訟程序低廉,對執票人來說,可謂快速又便利,這也是目前商場習慣上使用本票之最大因素。   三、本票的消滅時效      自到期日起算,未填到期日的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3年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換句話說,持有本票,應時時注意勿超過3年的期限。
擔心美景消失? 先設定不動產役權
2010-07-12
【網路地產王/曾炳鈞/綜合】  擁有山水美景的景觀宅,不僅令人心曠神怡,往往身價也高人一等,問題是,眼前的無價美景是否能永保不變,恐怕連建商也很難打包票。為了避免新建大樓遮蔽現有建築的景觀或採光,未來打算購買景觀宅的民眾,可在8月3日後,要求建商提出「不動產役權」的設定登記證明,才能保證購買的景觀宅沒有「賞味期」的限制。 ■ 不動產役權8月施行 景觀宅有保障  日前發生過一起不動產的買賣紛爭,建商在澄清湖畔興建一批景觀宅,號稱可以眺望澄清湖的湖光山色,吸引不少民眾下手購屋;沒料到,緊鄰景觀宅正對面的大塊空地,無預警地興建高樓,眼看澄清湖美景即將被遮蔽,景觀宅居民好焦急,卻不知如何是好,只能怪罪建商沒提早告知,涉嫌隱匿事實。  針對新建大樓可能遮蔽原有建築的採光或景觀等問題,預計8月3日後將依法有據。隸屬於民法的「地役權」已經在今年二月初修正為「不動產役權」,光由字面解釋,可知範圍從土地擴大至建物,簡言之,未來民眾如果基於通行、汲水、採光、眺望等正當目的,可協商地主或屋主通融,並設定不動產役權登記。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為了配合「不動產役權」將在八月初生效施行,土地登記的部份規則條文也一併修正,藉由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才能減少不動產糾紛。換言之,購買景觀宅不能片面聽信建商或代銷商說得天花亂墜,只要發現景觀宅的周邊仍有建地,大可要求業者提出「不動產役權」的設定登記,才能確保眼前美景千年不變。【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漏水吵翻天 糾出元兇釐清責任
2010-06-23
【網路地產王/洪倩宜/綜合】  房屋漏水了,到底是原屋主、房仲介業者或水電師父的責任呢?應該是許多不幸買到漏水屋的屋主心聲,亦是相當常見的民事糾紛。房仲專家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公共管線漏水修繕均攤 自家管線自己負擔  簡單地說,居家管線屬共同壁公共管線的部分,如因老舊或非人為因素所造成的漏水,應由該上下樓層相關的區分所有權人均攤修繕費用。若是出租時,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如為自有管線漏水,原則上應由該漏水管線的區分所有權人負修繕責任。■ 遇上惡鄰不修漏 先調解、後訴訟  但常見樓下漏水,即直覺認為是樓上住戶不當施工所致,但樓上住戶卻歸究於管線老舊等非人為原因而不願負責修繕,以致問題未能解決,導致損害繼續擴大。遇上此一情形,首要問題便是請來專業人員如建築師工會、土木技師工會或結構技師工會等負責鑑定工作,找出到底是誰的管線漏水,以追究相關責任歸屬。  倘若確定是樓上住戶不當施工所致,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樓上屋主應賠償而不願負責時,只好藉由民法來解決爭議,如不願藉由法律訴訟,這類民事糾紛事件亦可尋求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以免費時傷財,但前提是兩方都有意願解決。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日租套房藏大樓 投資客恐觸法
2010-06-10
【網路地產王/綜合】  日租套房愈來愈流行,不只成為國內旅遊住宿的熱點,就連來自國外的背包客,都常見有人遠來入住,因為價錢便宜,加上裝潢美輪美奐,相當受到歡迎,但最近經常傳出,有投資客進駐高級住宅大廈,住戶不滿房客影響安寧,甚至掛出不歡迎日租房客布條,未來一旦修法處理,投資客的如意算盤,恐怕會大受影響! ■ 日租套利容易 投資客趨之若鶩  不用身分登記、租金便宜、裝潢設施不輸五星級飯店的日租套房,這幾年越來越流行,遍佈北中南各大景點,投資客斥資打造精美裝潢,內部陳設不輸五星級飯店,但價格卻相對輕薄短小,有業者削價競爭,甚至一晚只收不到一千元,就能入住。  投資客會願意購買這類套房,其實,也是經過精打細算,以20坪套房為例,如果一個月能租出15天,平均房租收入就可以超過一萬五元左右,比起出租給固定的房客,頂多只能租一萬元,相較之下,收入豐厚不少,難怪越來越多投資客,瞄準這一塊商機,積極投入資本套利。■ 政府擬修法管理 投資日租須三思  其中,最引發爭議的,就是目前日租套房最密集的高雄東帝士85大樓、美術館特區附近或大樓,因為依《民宿管理辦法》,高雄市區無法經營民宿,業者改以「日租屋」變相經營,依法住宅區的日租屋,違反《都市計畫法》應取締,位於商業區的日租套房,則必須輔導合法,而去年元旦觀光局成立至今,因接獲檢舉而稽查共二十多件,部分是檢舉非法旅館、部分是消費糾紛。  日租屋目前無法可管,無法開單裁罰,因難認定是旅館,也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形成管理死角,高雄市政府憂心日租屋衍生的治安、住家環境及消費糾紛,有意制定相關法令管理,甚至希望將修法層級,提高到中央,因此,未來投資這類日租套房的投資客,很可能會面臨法令管理的問題,建議未來將購入投資的人,一定要把風險考慮進去,以免後悔莫及。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購買預售屋的坪數問題
2010-06-08
案例: 楊小姐向A建設公司購買「加州海灘」預售屋一戶,買賣契約書上約定總價1200萬元,面積分別為主建物30坪、附屬建物5坪、公設部分6坪。然而嗣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主建物登記面積僅29坪,附屬建物僅4坪。試問楊小姐得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一、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修正      預售屋買賣經常因「契約坪數」與「登記坪數」不符而發生糾紛,消費者權益也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因此,內政部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自9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應特別注意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上的記載是否符合法令,如果建商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書不符合法令,可以要求修改。二、 面積有誤差應全部找補及解約權      修正前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有「誤差在百分之一內,不互為找補」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未分別計價」等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誤差卻不找補並不合理,而且就一般交易觀念而言,建物的各部份價值亦不會完全相同,因此修改了相關部分。此外,賦予買方在面積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有權解除契約,值得贊同。三、 政府機關之見解      此次修正雖然規定了建物的各部分應分別計價,卻未規定「各部分不得均價」,或「單價訂定應符合誠信原則」等明文,導致建商以「總價不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均價」的因應措施,仍未達到此次修正的目的。對此,內政部認為,由於各種建築態樣、區段以及建材不同,行政部門不宜訂定參考標準,建議由業者針對建築成本計算後分別標價。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價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因此供需因素造成價格上漲或下跌,公平會並不會介入調查,惟將注意房價漲跌背後有無聯合壟斷的因素。」至於消基會則認為得依消保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第36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及第58條:「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等處理。四、 結論      本案例楊小姐購買房屋,買賣契約書未將主件物、附屬建物、共用部分分別標價,違反新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記載事項,楊小姐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得命A建設公司限期改善,如不改善得課處罰鍰。其次,本案例契約總坪數為41坪,實際登記面積卻只有39坪,短少了2坪,即誤差為4%。依前述新修正的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不足部分超過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因此,楊小姐有權選擇解除買賣契約或者不解除契約而要求A建設公司對於不足部分全部找補。      此外,本次修正係針對直接與建商簽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不包括買方購買後再轉賣予第三人、交屋後轉賣或透過仲介公司出讓購買權利等情形。換言之,其他情形所簽訂的買賣契約仍不受前述的應記載事項所規範,併此指明。 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