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房屋全國經營者大會榮耀登場 千萬業績經紀人數創新高!
2025-03-31
雖然台灣房市買氣降溫,但中信房屋卻繳出亮麗成績單,中信房屋董事長鄭余正全、總經理張世宗在全國經營者大會,表揚表現卓越的房仲。適逢中信房屋成立40週年,中信房屋全國經理者大會以「榮耀啟新篇、同心創未來」為主題,此場大會共匯聚了全台超過400位以上的房仲菁英,共同見證過去一年的輝煌成就,展望未來的發展藍圖。2024年前三季全台房市買氣高漲,中信房屋也交出了亮眼的成績單,共誕生超過40位千萬經紀人,創下歷史新高,更有5家加盟店年度業績突破億元大關,充分彰顯了中信房屋在房仲行業中的強大競爭力與市場影響力。這些優異成績的背後,不僅是房仲同仁的專業與努力,更是中信房屋40年來對服務品質的堅持與創新經營卓越的體現。展望2025年,中信房屋總經理張世宗表示,主計總處預測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將達到3.14%,國內景氣穩定成長,購屋民眾的剛性需求依然存在,再加上AI科技題材發酵,商用不動產和土地的交易需求持續熱絡,這些都為房地產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雖然現階段受房貸問題影響,買氣有所縮減,但對自住客群來說,現在市面上可供選擇的物件更豐富多元,議價空間也更有彈性,只要多看、多比較、大膽出價,相信都能以合理的價格買到心儀的房子。張世宗表示,未來中信房屋將繼續積極拓展加盟店,持續深化與加盟夥伴的合作關係,協助經營者提升競爭力。同時,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中信房屋推出了「生活服務項目」,打破傳統房仲服務的局限,打造一個從買屋到入住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務,進一步加深客戶與加盟店的互動,讓房仲服務走進客戶的生活,強化中信房屋的品牌價值,開創房地產市場的新篇章。
日租套房藏大樓 投資客恐觸法
2010-06-10
【網路地產王/綜合】  日租套房愈來愈流行,不只成為國內旅遊住宿的熱點,就連來自國外的背包客,都常見有人遠來入住,因為價錢便宜,加上裝潢美輪美奐,相當受到歡迎,但最近經常傳出,有投資客進駐高級住宅大廈,住戶不滿房客影響安寧,甚至掛出不歡迎日租房客布條,未來一旦修法處理,投資客的如意算盤,恐怕會大受影響! ■ 日租套利容易 投資客趨之若鶩  不用身分登記、租金便宜、裝潢設施不輸五星級飯店的日租套房,這幾年越來越流行,遍佈北中南各大景點,投資客斥資打造精美裝潢,內部陳設不輸五星級飯店,但價格卻相對輕薄短小,有業者削價競爭,甚至一晚只收不到一千元,就能入住。  投資客會願意購買這類套房,其實,也是經過精打細算,以20坪套房為例,如果一個月能租出15天,平均房租收入就可以超過一萬五元左右,比起出租給固定的房客,頂多只能租一萬元,相較之下,收入豐厚不少,難怪越來越多投資客,瞄準這一塊商機,積極投入資本套利。■ 政府擬修法管理 投資日租須三思  其中,最引發爭議的,就是目前日租套房最密集的高雄東帝士85大樓、美術館特區附近或大樓,因為依《民宿管理辦法》,高雄市區無法經營民宿,業者改以「日租屋」變相經營,依法住宅區的日租屋,違反《都市計畫法》應取締,位於商業區的日租套房,則必須輔導合法,而去年元旦觀光局成立至今,因接獲檢舉而稽查共二十多件,部分是檢舉非法旅館、部分是消費糾紛。  日租屋目前無法可管,無法開單裁罰,因難認定是旅館,也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形成管理死角,高雄市政府憂心日租屋衍生的治安、住家環境及消費糾紛,有意制定相關法令管理,甚至希望將修法層級,提高到中央,因此,未來投資這類日租套房的投資客,很可能會面臨法令管理的問題,建議未來將購入投資的人,一定要把風險考慮進去,以免後悔莫及。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購買預售屋的坪數問題
2010-06-08
案例: 楊小姐向A建設公司購買「加州海灘」預售屋一戶,買賣契約書上約定總價1200萬元,面積分別為主建物30坪、附屬建物5坪、公設部分6坪。然而嗣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主建物登記面積僅29坪,附屬建物僅4坪。試問楊小姐得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一、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修正      預售屋買賣經常因「契約坪數」與「登記坪數」不符而發生糾紛,消費者權益也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因此,內政部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自9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應特別注意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上的記載是否符合法令,如果建商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書不符合法令,可以要求修改。二、 面積有誤差應全部找補及解約權      修正前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有「誤差在百分之一內,不互為找補」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未分別計價」等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誤差卻不找補並不合理,而且就一般交易觀念而言,建物的各部份價值亦不會完全相同,因此修改了相關部分。此外,賦予買方在面積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有權解除契約,值得贊同。三、 政府機關之見解      此次修正雖然規定了建物的各部分應分別計價,卻未規定「各部分不得均價」,或「單價訂定應符合誠信原則」等明文,導致建商以「總價不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均價」的因應措施,仍未達到此次修正的目的。對此,內政部認為,由於各種建築態樣、區段以及建材不同,行政部門不宜訂定參考標準,建議由業者針對建築成本計算後分別標價。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價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因此供需因素造成價格上漲或下跌,公平會並不會介入調查,惟將注意房價漲跌背後有無聯合壟斷的因素。」至於消基會則認為得依消保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第36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及第58條:「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等處理。四、 結論      本案例楊小姐購買房屋,買賣契約書未將主件物、附屬建物、共用部分分別標價,違反新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記載事項,楊小姐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得命A建設公司限期改善,如不改善得課處罰鍰。其次,本案例契約總坪數為41坪,實際登記面積卻只有39坪,短少了2坪,即誤差為4%。依前述新修正的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不足部分超過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因此,楊小姐有權選擇解除買賣契約或者不解除契約而要求A建設公司對於不足部分全部找補。      此外,本次修正係針對直接與建商簽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不包括買方購買後再轉賣予第三人、交屋後轉賣或透過仲介公司出讓購買權利等情形。換言之,其他情形所簽訂的買賣契約仍不受前述的應記載事項所規範,併此指明。 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2010-05-07
案例:      某日,眾神仙齊聚天庭朝見玉皇大帝。太白金星上奏,說南天門年久失修破損嚴重,應派人進行維修。玉皇大帝聞言立即下令南天門的門神負責修繕事宜。然而門神並沒有建築修繕的專業,於是公開招標,最後由齊天大聖孫悟空得標。孫悟空得標後依舊成天玩耍,無心工作,到了點交前三天才匆匆忙忙施工,工程品質當然有許多瑕疵,怎能通過點交?然而孫悟空的強悍眾所周知,小小門神怎敢挑剔?因此順利點交了。      幾天後,二郎神回到天庭打算向玉帝報告各地民情,途經南天門時一塊瓦片落下,恰巧砸傷了二郎神的眼睛,原來是瓦片的固定措施不良而鬆脫。二郎神平白受傷心有不甘,堅持追究肇事責任,經查,南天門的所有權人就是玉皇大帝,於是二郎神向佛祖釋迦牟尼告狀,要求玉帝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失。玉帝抗辯道,修繕工程已經發包給孫悟空了,施工品質當然是孫悟空要注意的,因為工程瑕疵造成損害也是孫悟空的責任,不是他的錯。      如果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佛祖該如何判斷呢? 分析:一、 工作物所有人的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工作物或建築物所有人,即使本身沒有直接侵權行為,仍須負賠償責任。其要件分析如下:(一) 必須是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謂「工作物」指的是在土地上以人工建造的設施,例如道路、橋梁、球場看台、電線杆、廣告招牌等等。「建築物」也屬於工作物的一種,包括建築物的部分,例如門窗、屋瓦、花台、管線等等,都屬於本條規定的範圍。(二)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發生,必須工作物有瑕疵,也就是設置或保管上有欠缺。所謂設置的欠缺指開始建造時即存在瑕疵,例如設計不良、不符合建築規格等。所謂保管有欠缺是指建造後沒有妥善維護導致工作物產生瑕疵。(三) 侵害他人權利所謂「權利」包括「人格權」及「財產權」。人格權又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例如招牌墜落砸傷路人,即為侵害人格權;因房屋漏水導致樓下鄰居傢俱毀壞,即為侵害財產權。(四) 瑕疵與權利受侵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具備以上四項要件時,工作的所有人就必須負賠償責任,除非證明自己「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才能免責。二、 定作人的責任      雖然工作物所有人須負民法第191條的責任,但如果工作物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有「承攬」關係,而他人權利受侵害是因為承攬人的工作疏失,則工作物所有人(即定作人)不必負責。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所謂承攬人是指「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人」;定作人是指交付工作的一方。又依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工作物所有人將工作交由承攬人執行,而因承攬人執行工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雖然此時定作人同時也是工作物所有人,仍不必負責,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所謂「定作人過失」,包含選定承攬人不當,以及對於承攬工作的指示不當。例如委託不具備合法營業執照的建築承包商。三、 雇用人的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執行工作之人不是承攬人,而是工作物所有人所僱用之人,則該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時,「僱主」也必須連帶負賠償責任。這是由於承攬人通常都是獨立作業,有能力防止危險的發生;而受僱人必須完全受僱用人的指揮監督,因此法律賦予僱用人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四、 結論      本題的工作物的所有人是玉皇大帝,因南天門的維修工程施作不當,導致瓦片墜落砸傷二郎神的眼睛,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玉皇大帝似乎應該負責賠償二郎神的損害。然而本題的侵害實際上是因為孫悟空工程疏失所導致,孫悟空與南天門的門神之間訂有承攬契約,而門神又屬於玉皇大帝的「員工」,奉玉帝之命招標工程,依民法第189條定作人不必負賠償責任。      可是門神在「定作」上是有過失的。首先,孫悟空大鬧天庭,有相當不良的紀錄,門神還將本件工程交給他承攬,顯然在「選任」上有過失。其次,定作人在點交時必須嚴加把關,不能接受有瑕疵的工作物,然而門神懼怕孫悟空的威勢竟然「放水」,這是「指示」上的過失。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定作人有過失時仍須負責,而門神是奉玉帝之命執行本項工程,解釋上可以認定門神是「代理人」,亦即玉皇大帝本身才是「定作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或第189條但書規定,玉帝都須負僱用人責任。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歡喜購買預售屋 遇到糾紛怎麼辦?
2010-05-03
【網路地產王/黃京梧/綜合】   對於不少買屋人來說,選擇預售的好處是可以記錄家園的誕生過程,這種從無到有的存在感,是購買成屋難以取代的。不過也因為想像空間大,當交屋的現實和想像產生落差的時候,就容易產生糾紛。不過,到底買預售屋遇到糾紛,消費者應該有哪些自保之道呢? ■ 官版契約有保障 找補解約有規範   中信房屋建議,如果可以,盡量選擇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做好自己權益把關的第一步。因為該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從簽約前的契約審閱權,到房屋完工如何交屋均有詳實規範,包括了建商廣告內容之真實、土地、房屋、停車格、房屋產權登記面積的規範等等。  最重要的是對於房屋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規範。在今年五月一日前的舊版契約中規定,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買賣雙方互不找補;如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買方只找補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部分為限。若是採用新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不僅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的面積與售價,皆須逐一計列,若坪數發生誤差,無論多少,都必須找補。■ 選擇履約保證 消費爭議找消保  信義房屋說明,預售屋須經過漫長施工期,房地產權於交屋時,才能移轉到消費者手中,萬一建商財務調度不靈出了問題,銀行有可能收傘,將建商所抵押的房地產權申請查封拍賣,造成消費者的損失。因此,消費者除了慎選有商譽的建設公司外,最好要有銀行提供履約保證,確保將來房屋產權可以順利移轉,以減少預售屋的購買風險。  萬一不幸遇到任何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淺論刑法上「侵入住宅罪」
2010-04-12
案例:      王哥向柳哥租房子住,每月租金1萬元,沒想到從第二月開始,王哥就不付房租,柳哥打電話催繳王哥竟然置之不理。柳哥非常生氣,想把房子收回來,但無奈法律規定欠租須達兩個月租金額才能終止租約,他只好暫時忍耐,等王哥欠租滿兩個月時,便發函催告及終止租約。然而,王哥收到存證信函後居然不為所動,繼續住在屋內,柳哥多次登門要求他搬家,他也毫不理會。氣憤的柳哥趁王哥出門上班後,找來鎖匠換鎖,並進入屋內整理清空。王哥回家發現鎖被換了,立刻跑去警察局控告柳哥「無故侵入住宅罪」。試問:柳哥是否成立犯罪? 解析:一、 刑法的「無故侵入住宅罪」及「無故隱匿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為了保護個人居住安寧的法益,刑法規定無故侵入或隱匿他人的住宅等處所,為犯罪行為。法人也可以是本罪的被害人,由於本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以法人名義告訴時,應由其代表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告訴。以下針對本罪的構成要件說明之:二、 須無故侵入      所謂「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又所謂「正當理由」不限於法律有規定的,雖然法律並無規定,但行為合乎一般社會常理、習慣,也算正當理由。例如推銷員沒敲門就直接進入他人的辦公室推銷,探訪朋友時見門沒關就自己走進去。須注意的是,即使進入時有正當理由,如果主人要求離去卻賴著不走,就可能構成本條第二項「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的犯罪。是否「無故」須以客觀事實認定,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想法,例如探訪朋友其實真正目的在討債,也不算無故;即使目的在訪友,如果翻越牆垣或破壞門鎖進入,則會被認為是無故侵入。三、 須侵入他人之處所      所謂「他人」,即自己以外之人,包括他人所有或在他人的支配或管理中。例如旅館的房間或出租中的房屋,未得房客同意,旅館老闆或房東也不能擅自進入。但如果管理者是受自己指示代為管理,則仍屬自己管理之延伸,不構成本罪。例如倉庫老闆未告知管理員自行進入倉庫。四、 侵入之處所須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所謂「住宅」,指供人日常生活起居之房屋,無論長久居住或暫時居住都算是住宅。即使居住者經常不住在此處,或者僅供度假使用,仍屬住宅,但建築完工後尚未有人遷入的房屋,則不算住宅,只能算住宅以外之建築物。此外,無論居住者有無居住之權利,只要有供人日常生活起居的事實,就算是住宅。由於本條保障的是個人居住安全的法益,欠繳房租或無權占用者的居住安全仍受到法律保護,屋主只能循正當法律途徑收回房屋,不能擅自進入。所謂「建築物」,指住宅以外有門牆足以遮蔽風雨的建築,例如辦公室、學校、商店、倉庫等。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不屬於本條之建築物,例如電影院。但電影院工作人員的辦公室並不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擅自侵入仍構成本罪。五、 結論      本題的房屋雖然屬於柳哥所有,但因出租給王哥居住,因此王哥取得房屋之「使用權」,在「點交」前柳哥欲進入房屋仍須得到王哥同意,否則不能算有正當理由,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司法院有一則法律問題座談(司法院80年度廳刑一字第689號)可供參考:「甲積欠乙新台幣 (下同) 貳拾萬元,經乙屢催不還。某日乙上門按鈴向甲催討,甲不置理不開門,乙即翻牆進入,並強行推門進入屋內向甲討債,問乙之行為是否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研討意見結論採乙說:乙對甲雖有貳拾萬元之債權,惟甲對乙並非即有忍受其自由出入其住宅之義務。乙雖為討債而進入,然法律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乙不能因對甲存有債權即得自由進出甲門戶之權利。故乙未經甲允許,強行侵入甲住宅,亦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乙登門向甲催討債欠,雖遭甲拒絕並拒予開門,然法律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除有符合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規定自助行為之情形外,乙私擅翻牆並強行推門侵入甲之住宅,仍應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採乙說,核無不合。」      從以上司法院之見解可知,法律上對出租人另有規定行使權利的方法,例如出租人訴請法院判決返還房屋,如租約經公證也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並非出租人有民法上的權利,即可自由進出租賃的房屋。      總而言之,行使權利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切莫貪圖一時之便以身試法,本題的柳哥為了收回房屋擅自開門換鎖,雖然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卻侵害了王哥居住安寧的法益,最後不但無法成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而吃上刑事官司,實在得不償失!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屋主擅改隔間分租 小心受罰
2010-03-29
【網路地產王/綜合】  很多包租公、包租婆,會購買舊公寓改隔間,把房子變成一間間的套房,來增加投資報酬率,不過,提醒這些聰明投資客,為了避免改裝的公寓損害公共安全,內政部早在96年,已經發布新的規定,房東不得擅自變更房屋格局,如要變更,必須先提出申請,否則視同違建,將處六萬到三十萬罰緩,甚至強制拆除! ■ 96年以前 6樓以下改格局免申請  劉先生看好木柵政大附近的套房市場,在附近社區買了間30坪舊公寓,打算將原本三房二廳的格局,改建成幾間小套房,沒想到剛裝修好,就收到建設局發文要補申請,否則就視同違建,這讓他非常煩惱也感到疑惑,「為什麼以前這樣做都沒事、現在卻有問題?」  原來,民國96年以前,公寓改裝成套房,依照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是不必申請許可的,而六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因為逃生動線較為複雜,公共安全的危險度較高,所以六樓以上的大樓,住戶如果要變更,包括分間牆及天花板等原有格局,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針對建築物使用材料加以檢討、申請室內裝修執照並簽證負責,以確保整棟大樓的公共安全。■ 擅改格局未申請 最高開罰30萬  隨著近幾年,有愈來愈多的公寓,改建成套房出租,為了避免改裝的公寓有損害公共安全的情形,96年開始,內政部發布了新的規定,包括所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室等,除了整棟建築物都屬於同一所有權人外,不管是增設廁所或浴室,或是增加兩間以上之房間,造成隔間牆變更,都必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可別以為自己找熟識的裝潢師傅,就可以自行變更格局,因為如果在沒有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等專業技師的確認下,就擅自敲敲打打,很有可能破壞原本經過精密計算的建築物結構系統及耐震強度,一旦有別人檢舉時,還會被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買房子不能太衝動
2010-02-09
案例:      小張大學畢業後,立刻找到一份相當不錯的工作,經過數年的努力也有了一些積蓄。最近,他想向交往三年的女友美玲求婚,可是自己一個人在外租房子,結婚以後怎麼辦?某日,小張在拍賣網站上看到一間不錯的房子,三房二廳,總價600萬元,心想以自己的能力應該負擔的起,於是以E-mail的方式向屋主表達希望以580萬元之價格購買該屋。稍晚,小張約美玲吃晚餐,並且告訴美玲買房子的事。沒想到,美玲竟然大發雷霆說:「你這個笨蛋!那地方的行情根本沒那麼貴,而且你連現場都沒去看過就出價,真是……快去跟人家說不買了!」小張見美玲生氣了,也打消買房子的念頭,可是E-mail已經寄出去了,他該怎麼辦呢? 解析: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就契約而言,意思表示於何時得以算是一致而發生效力,可分為「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與「非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茲舉例分述如下:一、 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以口頭的方式,讓對方能夠直接了解你的意思。例如打電話說:「我想用580萬元買你的房子。」這個承購的意思表示立刻就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對方立刻答應:「好,我同意以580萬元把房子賣給你。」這時,買賣契約就成立了。二、 非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以郵件或他人傳達等方式,間接表示你的意思。案例中的小張就是以這種方式。依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這種方式必須以對方可以充份瞭解其意思的通知,確已送達到對方的住所或營業所時,該通知即已發生意思表示的效力(要約),對方如果同意(承諾),而且他同意的意思表示又達到要約人時,買賣契約亦告成立。要約的意思表示,於到達相對人時,要約即告生效,要約人當然不得任意反悔。然相對人是否對該要約表示承諾,是相對人的自由,然而,相對人的承諾必須針對該要約的內容,如果將要約擴張、限制或其他變更,即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此時,契約是否生效,要看要約人是否對「新要約」予以承諾。例如,某甲向某乙購買房屋一間,某甲詢問價格時,某乙表示售價600萬元(要約),某甲同意以該價格購買(承諾),但要求某乙贈送冷氣機一台。此時,雖然某甲承諾購屋,但他的承諾不是單純對「買房子」承諾,還附帶了「送冷氣」的條件,等於將某乙的要約變更了,因此買賣契約尚未成立。如果某乙表示同意不送冷氣機,則買賣契約及贈與契約都不能成立。      要約人將意思表示送出後,是否可以反悔撤回呢?依民法第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要約送出後如果要撤回,就必須趕在要約達到相對人之前,或者要約與撤回同時達到相對人,否則不生撤回之效力。      雖然要約來不及撤回,但該要約並沒有表示承諾期間,例如:「請於一週內答覆。」依民法第157條規定:「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例如E-mail幾乎是即時的,通常一日之內即可答覆是否承諾,如果對方收到E-mail好幾天都沒有回信表示要不要同意你的要約,那麼你原本的要約就失效了。但如果你的要約有表示「請於一週內答覆」,那麼在這一週內,對方隨時都可以回信表示承諾,使契約關係成立。 結論:      就本案例而言,小張因為美玲反對而萌生後悔之意,其處理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一、屋主收到小張的E-mail,立即回信表示同意以580萬元的價格出售房屋,則此時木已成舟,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小張沒有反悔之空間。如果不履行契約的話,即構成違約,依法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二、屋主收到小張的E-mail,立刻回信表示不同意580萬元的價格,則小張的要約自然失去效力,小張也沒有撤回的必要。換言之,如果之後屋主又同意580萬元出售房屋,除非小張再表示同意,否則買賣契約不能成立。三、屋主收到小張的E-mail,但遲遲不回信,考慮了一週才回信表示同意以580萬元出售。依法,屋主沒有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為承諾的表示,因此小張的要約已經失去效力了,屋主的承諾自然也不能使買賣契約成立。四、小張吃完晚飯立刻回家發一封E-mail給屋主,表示不買了,而當天或隔天屋主上網收信時,同時收到兩封E-mail(一封要買,一封不買),則小張的要約應可認定已經被撤回,小張可以不受該要約的拘束。      買房子不是兒戲,最好經過再三考慮,慎重決定,有關買賣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通常都會發生一定的效果,如果一般消費者對相關的法律並不熟悉,很可能在不知不覺間負擔了法律責任。因此,買房子最好透過專業知名的仲介公司,不但能尋找到最適合自己的房屋,在法律層面也能得到較多的保障。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袋地」有沒有通行權?
2010-01-13
一、 案例      某甲在台北市東區精華地段,擁有一塊面積5平方公尺(約1.5坪)的私有土地,並且在土地上蓋了一間簡陋的房屋,一家四口都住在裡面。問題是,這1.5坪的土地周圍全都是市政府的公有地。      事情要追溯到30年前,當時某甲向他人買下60多坪土地建屋,沒想到產權出了問題,這60多坪土地其實大部分都是占用公有地。後來市政府提起拆屋還地的訴訟並得到勝訴,某甲的房子被拆,土地被收回,只剩下這5平方公尺屬於他的私有土地與一間小房間,四周都被公有地圍繞。因此,某甲向法院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的訴訟。二、 民法的規定      修正前的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在民國98年1月12日修正為:「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779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修正理由在於,「袋地通行權」的設計本在於調和相鄰地的關係,如果該土地本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可為通常使用,只因為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而阻斷,則應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承受,不能再適用通行權之規定。至於所謂「任意行為」是指於土地通常使用情形下,因土地所有人自行排除或阻斷土地對公路之適宜聯絡而言。例如自行拆除橋樑或建築圍牆,致使土地不能對外為適宜聯絡。但如果土地之通常使用,是因為法律變更或其他客觀情事變更,導致土地所有人須改變其通行者,則不算任意行為。三、 地方法院的判決      市政府主張,某甲的土地全部面積僅有5平方公尺,只能算是畸零地,依建築法的規定是不能單獨建築房屋的。土地既然不能作為通常使用,就不能有要求通行鄰地的權利,更何況某甲要求市政府提供的通行地,比他的1.5坪私有土地還要大3倍,根本就不符合比例原則!此外通行鄰地須給付償金,某甲也沒支付。承辦的地方法院法官為了要了解這些爭議,曾經到現場去勘察,認為這1.5坪土地上的房屋,原先已經蓋好的,沒有不可以蓋屋的問題,所以不採納市府的抗辯,判決市政府敗訴。      判決理由還認為,某甲的土地屬於「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袋地」是事實,而民法第789條所規定之無償通行權,重點在於當事人將土地讓與或分割出一部分給他人時,當然可以預見到該土地有「不能與公路為適宜聯絡」的情形,可以事先作安排,因此該土地必須在讓與或分割當時已經成為「袋地」的情形才能適用。四、 高等法院的判決      市政府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高等法院。最後高等法院改判市政府勝訴,理由是「社會整體利益」。      法院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鄰地通行權,乃為充分土地之利用,使相鄰之土地所有權,得於法定範圍內為最低限度之擴張與限縮,立法之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因此,「通行鄰地」與「鄰地所有權人因此所受損害」二者相權衡,如對社會整體利益反而有損者,自不應准許袋地所有人通行鄰地。本件某甲的土地雖然是袋地,但其面積僅有5平方公尺,不能單獨建築房屋,其使用價值有限;而從某甲土地經過市政府公有地聯接至道路,距離為15公尺,不但大於某甲自己的土地,而且破壞周圍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就社會整體利益言,顯然有損,因此判決某甲敗訴。五、 結論      袋地通行權雖然是法律所允許,畢竟只是為了自己的私益,在法律上不得不考慮社會利益而加以限制,即使有權通行,也必須「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才可以。至於如何通行或須支付多少「償金」才算適當,最好透過協調機制來解決。畢竟遠親不如近鄰,敦親睦鄰做得好,彼此都蒙受利益;否則對簿公堂的結果,往往是勞民傷財的雙輸局面!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