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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名的北投三二行館 再為北投房產加分
2010-06-08
北投區位於台北市最北邊的位置,總面積56.8216平方公里,是台北市排名第二大的行政區,地名源自境內昔日平埔族「北投社」社名。區域內自然資源豐富,當年日本人積極開發北投的溫泉,使得北投成為繁華之地:陽明山國家公園、著名的北投溫泉及關渡風景區都位在此區。
地區特色
台灣三大媽祖廟之一 北投關渡宮
位於北投區知行路,為主祀天上聖母媽祖之道教、佛教廟宇,北台灣歷史最悠久、香火最鼎盛的媽袓廟之一,關渡宮一度與北港朝天宮、鹿港天后宮合稱「台灣三大媽祖廟」。由於關渡宮香火鼎盛,因此不斷擴建,除聖母殿、觀音殿、文昌殿外並有古佛洞,廣渡寺、鼓樓、鐘樓等。豐富的雕塑、彩繪,作品細膩、壯觀,頗值一覽;此外,享有全台八景之一美譽的關渡夕照,更是登上山頂遠眺沼澤濕地旖旎風光時,最令人驚豔的景觀。
磺泉玉霧 地熱谷
地熱谷是一處硫氣及溫泉的出口,位在北投中山路的山谷窪地,因日出晨光照射在溫泉冒起的蒸氣,幻化出變化多端的光影,有如身處如夢似幻的仙境當中。而有「磺泉玉霧」美譽。該處泉水屬酸性硫磺泉,水溫高達攝氏90度,水質清澈、呈微綠似玉的色澤,俗稱青磺。水中酸鹼度達PH值1.4~1.6,腐蝕性極高,因此不宜久泡。民國八十三年重新整理後,目前四週有步道、欄杆環繞,並設有座位、涼亭。
竹子湖
涵蓋在陽明山國家公園裡,原為一處火山堰塞湖,經過湖水不斷侵蝕,切穿湖緣,湖水流出,居民便利用土地開墾,昔日滄海遂成良田,因此今日的竹子湖是沒有湖水的;日治時期,在此栽種櫻花,花開季節,遊客如織,不久,日人又種蓬萊米,竹子湖成了蓬萊米的故鄉,近年農民也種植經濟較高的花卉,如海芋,春天一到,滿地白花,加上四周青山綠樹,景色賞心悅目。
水鳥公園
水鳥公園位於關渡宮前水筆仔與蘆葦混合而成的沼澤地,水筆仔數量最多,屬胎生植物,只須小枝插入土中,立即生長,一筆驚天!除了溼地植物外,這裡也吸引多種的水鳥棲息群集於樹葉之中,依沼澤維生,數量最多的白鷺鷥,羽毛全白,喜歡飛行於遊客周圍鳴叫,是充滿溼地珍貴寶藏的生態寶地。
陽明山國家公園
北投處處是春天,而陽明山國家公園則是春天中之春天。以七星山、大屯山等火山群為中心,轄境遼闊,約11,455公頃,其間有硫磺谷、小油坑、冷水坑、大屯自然公園等特殊地質地形的景觀區。2、3月是陽明公園傳統的花季,色彩繽紛的各種杜鵑與滿山遍野的緋寒櫻,將大地粧點得分外動人。公園周圍翠峰相連,公園中心,奇花異卉,陣陣香氣,實在是台北市民休憩的好所在。
交通帶動發展 溫泉彩繪列車正夯
北投區因交通連結使得地方快速發展,不但引入人口的進駐,商業行為也相對帶動,捷運”的開通更是功臣之一。其中新北投支線是遊客前往北投泡湯最便利的交通工具,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為吸引民眾前往探訪北投溫泉區,委託台北捷運公司規劃捷運北投站、新北投站入口意象,及新北投支線列車內外觀,在捷運系統內塑造溫泉情境氛圍,透過主題設計車體彩繪圖騰、車廂內的陳設擺飾,與立體影音設備,為乘客介紹北投的自然生態、吃喝玩樂、人文與歷史,讓乘客在抵達目的地前即可認識或重溫新北投的美與文化。
購買預售屋的坪數問題
2010-06-08
案例:
楊小姐向A建設公司購買「加州海灘」預售屋一戶,買賣契約書上約定總價1200萬元,面積分別為主建物30坪、附屬建物5坪、公設部分6坪。然而嗣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主建物登記面積僅29坪,附屬建物僅4坪。試問楊小姐得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一、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修正 預售屋買賣經常因「契約坪數」與「登記坪數」不符而發生糾紛,消費者權益也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因此,內政部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自9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應特別注意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上的記載是否符合法令,如果建商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書不符合法令,可以要求修改。二、 面積有誤差應全部找補及解約權 修正前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有「誤差在百分之一內,不互為找補」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未分別計價」等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誤差卻不找補並不合理,而且就一般交易觀念而言,建物的各部份價值亦不會完全相同,因此修改了相關部分。此外,賦予買方在面積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有權解除契約,值得贊同。三、 政府機關之見解 此次修正雖然規定了建物的各部分應分別計價,卻未規定「各部分不得均價」,或「單價訂定應符合誠信原則」等明文,導致建商以「總價不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均價」的因應措施,仍未達到此次修正的目的。對此,內政部認為,由於各種建築態樣、區段以及建材不同,行政部門不宜訂定參考標準,建議由業者針對建築成本計算後分別標價。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價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因此供需因素造成價格上漲或下跌,公平會並不會介入調查,惟將注意房價漲跌背後有無聯合壟斷的因素。」至於消基會則認為得依消保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第36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及第58條:「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等處理。四、 結論 本案例楊小姐購買房屋,買賣契約書未將主件物、附屬建物、共用部分分別標價,違反新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記載事項,楊小姐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得命A建設公司限期改善,如不改善得課處罰鍰。其次,本案例契約總坪數為41坪,實際登記面積卻只有39坪,短少了2坪,即誤差為4%。依前述新修正的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不足部分超過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因此,楊小姐有權選擇解除買賣契約或者不解除契約而要求A建設公司對於不足部分全部找補。 此外,本次修正係針對直接與建商簽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不包括買方購買後再轉賣予第三人、交屋後轉賣或透過仲介公司出讓購買權利等情形。換言之,其他情形所簽訂的買賣契約仍不受前述的應記載事項所規範,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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