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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啟動 點土成金的桐話山城—台北縣土城市
2010-05-07
位置與歷史 土城市為台北縣的縣轄市,位於台北盆地西南隅;早期漢人為了順利拓地,在今天土城市公所、土城國小的附近,築起「土牆」做為防禦,爾後人口漸聚,「土牆」也演變成收糧、維持治安的公務中心,而由於「土牆似若城池」,所以稱此地『土城』。 土城市的人口民國38年為1萬4千多人,只能算小型的鄉鎮,後因臨近的板橋市發展達到飽和,進一步往南發展,使土城市人口迅速成長,民國82年突破15萬人口大關,由土城鄉升格為土城市。土城市近年來在相關政府單位打造下,公共工程及交通建設都陸續完工開闢;北二高貫穿、捷運土城線通車、大型量販店進駐、高科技園區的誕生,都是吸引人口遷入土城的重要因素,而現在的土城市已經遠超過23萬人。
三大商圈支撐 商圈的形成,吸引人口與商機進駐。土城市目前發展現況可區分為:裕民、金城、市公所等三大商圈,無論生活機能或是各項建設都已經達到一定的水準,因此也吸引了台北市部份區塊的族群來此購屋居住。 土城捷運加盟店店長謝明熙表示,裕民商圈於民國80年成形,由裕民路、學府路、中央路一段、明德路二段組成,區域內的住宅產品密度極高,並因有捷運海山站的加持,該區的房價高於其他區塊商圈。土城明德加盟店店長張素真補充,裕民商圈的夜市使得這裡成了最佳便民的生活依賴區域,如果凌晨2-3點想吃個東西,也能輕易尋得。本區域目前無預售產品推案,中古電梯大樓約22-26萬/坪,而公寓每坪單價則約18-22萬。 土城學府加盟店店長王錦鈴店長指出,金城商圈於民國82年開始聚合,以麥當勞、肯德基為中心點向外擴展,商圈輪廓以:金城路三段、立德路、明德路一段、延和路、延吉街等路段組成,周邊大型賣場及學校集中,土城看守所及士林地院也接近該商圈外圍,在土城看守所催移效果下,以及預定中的捷運萬大線將有停靠站之優勢,對未來的房價補漲是一大利多。預售產品目前多以28-30萬/坪為成交行情,中古電梯大樓約19-23萬/坪,而公寓每坪單價則約17-20萬。 土城捷運中央加盟店店長鄧湘齡說明,市公所商圈為土城市早期發展的區域,在民國70年期間就已發展成形。該區傳統市場集中,部份行政機關亦設立在此,區域內仍有不少未開發農業地及工業用地。商圈由:金城路一段、中央路二、三段、中正路、中華路二段、員林街、員福街為主,捷運土城站為該區的利基,預售產品目前多以26-28萬/坪為成交行情,中古電梯大樓及公寓產品價位則與海山商圈相近。
【土城主要商圈房價區間】 單位:萬/坪
名稱
組成路段
預售
大樓
公寓
裕民商圈
裕民路、學府路、中央路一段、明德路二段
~
22-26.
18-22.
金城商圈
金城路三段、立德路、明德路一段、延和路、延吉街
28-30.
19-23.
17-20.
市公所商圈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2010-05-07
案例: 某日,眾神仙齊聚天庭朝見玉皇大帝。太白金星上奏,說南天門年久失修破損嚴重,應派人進行維修。玉皇大帝聞言立即下令南天門的門神負責修繕事宜。然而門神並沒有建築修繕的專業,於是公開招標,最後由齊天大聖孫悟空得標。孫悟空得標後依舊成天玩耍,無心工作,到了點交前三天才匆匆忙忙施工,工程品質當然有許多瑕疵,怎能通過點交?然而孫悟空的強悍眾所周知,小小門神怎敢挑剔?因此順利點交了。 幾天後,二郎神回到天庭打算向玉帝報告各地民情,途經南天門時一塊瓦片落下,恰巧砸傷了二郎神的眼睛,原來是瓦片的固定措施不良而鬆脫。二郎神平白受傷心有不甘,堅持追究肇事責任,經查,南天門的所有權人就是玉皇大帝,於是二郎神向佛祖釋迦牟尼告狀,要求玉帝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失。玉帝抗辯道,修繕工程已經發包給孫悟空了,施工品質當然是孫悟空要注意的,因為工程瑕疵造成損害也是孫悟空的責任,不是他的錯。 如果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佛祖該如何判斷呢?
分析:一、 工作物所有人的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工作物或建築物所有人,即使本身沒有直接侵權行為,仍須負賠償責任。其要件分析如下:(一) 必須是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謂「工作物」指的是在土地上以人工建造的設施,例如道路、橋梁、球場看台、電線杆、廣告招牌等等。「建築物」也屬於工作物的一種,包括建築物的部分,例如門窗、屋瓦、花台、管線等等,都屬於本條規定的範圍。(二)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發生,必須工作物有瑕疵,也就是設置或保管上有欠缺。所謂設置的欠缺指開始建造時即存在瑕疵,例如設計不良、不符合建築規格等。所謂保管有欠缺是指建造後沒有妥善維護導致工作物產生瑕疵。(三) 侵害他人權利所謂「權利」包括「人格權」及「財產權」。人格權又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例如招牌墜落砸傷路人,即為侵害人格權;因房屋漏水導致樓下鄰居傢俱毀壞,即為侵害財產權。(四) 瑕疵與權利受侵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具備以上四項要件時,工作的所有人就必須負賠償責任,除非證明自己「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才能免責。二、 定作人的責任 雖然工作物所有人須負民法第191條的責任,但如果工作物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有「承攬」關係,而他人權利受侵害是因為承攬人的工作疏失,則工作物所有人(即定作人)不必負責。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所謂承攬人是指「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人」;定作人是指交付工作的一方。又依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工作物所有人將工作交由承攬人執行,而因承攬人執行工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雖然此時定作人同時也是工作物所有人,仍不必負責,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所謂「定作人過失」,包含選定承攬人不當,以及對於承攬工作的指示不當。例如委託不具備合法營業執照的建築承包商。三、 雇用人的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執行工作之人不是承攬人,而是工作物所有人所僱用之人,則該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時,「僱主」也必須連帶負賠償責任。這是由於承攬人通常都是獨立作業,有能力防止危險的發生;而受僱人必須完全受僱用人的指揮監督,因此法律賦予僱用人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四、 結論 本題的工作物的所有人是玉皇大帝,因南天門的維修工程施作不當,導致瓦片墜落砸傷二郎神的眼睛,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玉皇大帝似乎應該負責賠償二郎神的損害。然而本題的侵害實際上是因為孫悟空工程疏失所導致,孫悟空與南天門的門神之間訂有承攬契約,而門神又屬於玉皇大帝的「員工」,奉玉帝之命招標工程,依民法第189條定作人不必負賠償責任。 可是門神在「定作」上是有過失的。首先,孫悟空大鬧天庭,有相當不良的紀錄,門神還將本件工程交給他承攬,顯然在「選任」上有過失。其次,定作人在點交時必須嚴加把關,不能接受有瑕疵的工作物,然而門神懼怕孫悟空的威勢竟然「放水」,這是「指示」上的過失。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定作人有過失時仍須負責,而門神是奉玉帝之命執行本項工程,解釋上可以認定門神是「代理人」,亦即玉皇大帝本身才是「定作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或第189條但書規定,玉帝都須負僱用人責任。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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