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梅吐氣 沿著台鐵找出桃園甜甜價住宅
2024-08-30
為鼓勵年輕人購屋自住,並減輕買房負擔,政府推出「新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讓不少年輕人開始尋找自己的夢想住宅。雖有政策助力,但台灣房市價量齊揚,房價凹陷區依然是小資族年輕人的首選。過去一直被認為是桃園蛋白區的楊梅,近年來因大台北、新竹、竹北等區域的高房價與人口外溢效應,成為購屋族和建商的關注地區。中信房屋楊梅金山加盟店店長劉威志分析,楊梅最得天獨厚的是擁有楊梅、埔心、富岡和新富四個火車站,以及楊梅、幼獅、五楊3個交流道,可迅速連接66快速道路,並可快速串聯桃園高鐵站,聯外交通便利,既能享受北北基桃生活圈,通勤至新竹和竹北也相當快速。目前楊梅有幼獅、楊梅、民富工業區以及秀才科技園區,也靠近平鎮工業區、湖口工業區和宏碁集團開發的龍潭渴望園區等產業廊帶,再加上不少大型廠房也坐落於此,為楊梅當地帶來不少就業機會,連帶創造住房的剛需。近五年來楊梅房價漲勢不斷,但相較雙北和竹北的高房價,「坐二望三」的楊梅房價仍相當吸引首購族或年輕人。蛋黃區:楊梅火車站周邊的熱門商圈楊梅火車站周邊的主要生活機能就是站前的大成路商圈,有傳統市場、愛買、全聯、銀行和各式餐廳,能滿足居民多數日常需求。劉威志店長認為,楊梅火車站周邊,位於中山高楊梅交流道旁的金山街和新農街一帶,由新建案聚集形成的楊梅新市鎮,是自住的最佳選擇。金山街和新農街周邊的學校、公園、交流道、夜市,生活機能無一不缺。他表示:「近年來不少中高單價的餐廳,開分店都是選擇在此,也有麥當勞、星巴克、寶雅等等,相信未來還會發展得更好。」此外,金山街和新農街擁有楊明國小、楊明國中雙學區,也成了小家庭成家的首選區域。劉威志店長表示,目前陽明火車站周邊的預售屋和新成屋的成交價約一坪32萬至35萬之間,新古屋約26萬,更舊的中古屋則在22萬左右。「三房的電梯大樓總價約1400萬,兩房物件總價約1100萬,在少子化趨勢下,更受購屋族偏愛。」小資族更青睞,高CP值的埔心生活圈中信房屋楊梅青山加盟店店長林天壹表示,鄰近埔心火車站的埔心生活圈,也是看房的一大重點位置。這裡除了吸引在地客,也是在周邊產業園區工作的購屋族首選。埔心生活圈由於發展時間較早,生活機能已相當完備,超市和量販店一應俱全。約5分鐘的車程就能到達埔心火車站,並鄰近國道一號,非常具有交通優勢。林天壹店長指出,目前埔心生活圈的預售屋價格每坪約30至32萬元,新成屋則是每坪24至26萬元之間。相比之下,中古屋的價格相對親民,每坪約為20至22萬元。他建議小資族,如果想在埔心火車站附近找更好入手的物件,不妨找找屋齡20年以上的中古屋,或許還有機會找到一坪約18萬到22萬的物件。富岡生活圈,一字頭房價吸引人若想再找更高CP值的物件,林天壹店長建議距離楊梅市中心7公里,位於桃園和新竹交界處的富岡火車站周邊。富岡生活圈有富岡國小和富岡國中雙學區,周圍也有相當適合親子一同運動的伯公岡公園和富岡運動公園。林天壹店長說:「目前富岡火車站周邊也是不少在湖口工作的人,考慮置產的區域之一,目前新建案單價約在每坪18萬,由於竹北房價不停攀升,相當看好富岡生活圈未來房價站上二字頭。」此外,劉威志店長觀察,目前在新竹工作的人到楊梅購房,主要都是投資用,他相信一旦楊梅高架道路延伸至苗栗頭份,將能有效解決楊梅至新竹間的塞車問題,並吸引更多在新竹就業的人到楊梅置產。有了新青安優惠房貸,加上不少首購族擔心楊梅房價還會持續上升,未來更難購屋,都趕緊下手購買,讓買氣持續攀升。劉威志店長建議購屋族,無論是投資還是自住,為避免未來因屋齡太高,影響貸款成數,進而影響房屋出售,應優先選擇屋齡10年以內的物件。桃園楊梅區服務據點:--------------------------------------------------楊梅交流道加盟店  03-4880215   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一段404號 楊梅瑞塘加盟店     03-4316119   桃園市楊梅區瑞溪路二段90號 楊梅金山加盟店     03-4783377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519號1樓 楊梅楊明加盟店     03-4883117   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一段494巷96號 中壢SOGO加盟店  03-4276969   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21號2樓 楊梅青山加盟店     03-4643355   桃園市楊梅區青山五街2號
重病期間所買不動產 回歸原價計算遺產
2010-08-06
中時電子報|房地產|房產投資 陳懷瑜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5日表示,被繼承人於重病期間,委任他人購置不動產,該不動產雖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辦妥登記,仍應以被繼承人生前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所提領的存款金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原希望有的節稅空間,事實上無法達到預期目的。     國稅局日前查獲遺產稅申報違規案件舉例指出,被繼承人A君的遺產總額申報中,有一筆以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價格的不動產,共計1,100萬元。  國稅局經過查核後發現,其中部分土地及房屋是A君在96年10月重病期間,委任繼承人向建設公司購置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提領存款支付該不動產買賣價金5千餘萬元,並在同年11月辦妥過戶登記,A君於該不動產完成過戶登記次月即過世。  國稅局調出A君的病例發現,當時A君已87歲高齡且健康不佳,購屋當時已住院,並處於嗜睡及意識不佳情形,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繼承人雖出具被繼承人委任書,但因為被繼承人簽訂委任以及授權書日都處於重病期間,認定這並非出自A君的自由意志,將銀行存款5,500萬元,轉換為不動產1,100萬元,且將財產種類變更的結果,是讓繼承人減輕原應負擔的遺產稅,因此國稅局將不動產買賣價金調整為5,500萬元,併計入遺產總額之中。  周賢洋說,如果A君行動不便,但意識清楚的話,其所委託繼承人進行房地產購買行為,國稅局並不會不認可,該案經過國稅局調整之後,補稅2,200萬元,加上0.5倍罰鍰,補加罰3,300萬元。  2010/08/06http://house.chinatimes.com/content-indexNews-content.aspx?NewsID=19929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淺談本票
2010-07-13
 案 例: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棟,總價1,000萬元。甲希望能先付頭期款200萬元,其餘價款待房屋過戶到甲名下後,再以該房屋向銀行貸款800萬元支付。乙答應,但要求甲開立面額800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      當時甲手上恰好有一張丙開給他的本票,面額1,200萬元,於是甲便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乙。不料,甲因信用問題被銀行拒絕往來,導致他付不出800萬元的購屋款。乙因此對丙主張本票權利,要求給付票款1,200萬元。      丙抗辯,主張那張本票原先是用來向甲買房子,但因為房屋瑕疵問題已經解除買賣契約了,所以他不需要支付1,200萬價款或票款。試問,乙的請求是否合法?    解 析: 一、何謂本票?      本票者,乃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因為是由發票人本人預約為一定金額之支付,執票人於未到期前,信賴發票人之信用而收受,故屬「信用證券」及「自付證券」。      本票之開立不限任何格式,只要依照票據法規定,在一般紙張上簽寫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完成發票行為。所謂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表明「本票」二字,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日與無條件擔任支付,並經發票人簽章即屬成立。另須特別注意者,因票據為文義證券,只要在票據上簽名,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故只要有足以表明簽名者本人之文字記載為已足,至於所簽之名,不論為全名或僅簽姓或名,或簽筆名、藝名、別名、通稱等,依照實務上之見解,均無不可。   二、本票強制執行      執票人於行使票據追索權時,如循通常之民事訴訟程序,常有緩不濟急之困擾,票據法為加強本票之索償性,以便本票之流通,增進其信用,特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種方法與一般民事訴訟比較,對執票人較有好處,執票人不須以起訴方式請求付款,而得以便捷之非訟程序,達到求償票款之目的,可謂節省了時間及人力。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限於對「發票人」為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即不包括在內。      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強制執行,由本票付款地(如未記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倘又無記載發票地時,以發票人之住所、營業所為發票地)之法院管轄,因不需言詞辯論,故執票人需同時提出本票原本,以便查對。法院為裁定時,只就本票之形式加以調查,例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無欠缺;是否已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有無作成拒絕證書等事項,如果本票在形式上無欠缺,並得行使追索權時,法院就會作成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不必再斟酌實體上票據關係之存否。 執票人收到法院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即可聲請民事執行處對發票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此種方法,因能收迅速之效,所需繳納之聲請費用又較民事訴訟程序低廉,對執票人來說,可謂快速又便利,這也是目前商場習慣上使用本票之最大因素。   三、本票的消滅時效      自到期日起算,未填到期日的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3年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換句話說,持有本票,應時時注意勿超過3年的期限。
擔心美景消失? 先設定不動產役權
2010-07-12
【網路地產王/曾炳鈞/綜合】  擁有山水美景的景觀宅,不僅令人心曠神怡,往往身價也高人一等,問題是,眼前的無價美景是否能永保不變,恐怕連建商也很難打包票。為了避免新建大樓遮蔽現有建築的景觀或採光,未來打算購買景觀宅的民眾,可在8月3日後,要求建商提出「不動產役權」的設定登記證明,才能保證購買的景觀宅沒有「賞味期」的限制。 ■ 不動產役權8月施行 景觀宅有保障  日前發生過一起不動產的買賣紛爭,建商在澄清湖畔興建一批景觀宅,號稱可以眺望澄清湖的湖光山色,吸引不少民眾下手購屋;沒料到,緊鄰景觀宅正對面的大塊空地,無預警地興建高樓,眼看澄清湖美景即將被遮蔽,景觀宅居民好焦急,卻不知如何是好,只能怪罪建商沒提早告知,涉嫌隱匿事實。  針對新建大樓可能遮蔽原有建築的採光或景觀等問題,預計8月3日後將依法有據。隸屬於民法的「地役權」已經在今年二月初修正為「不動產役權」,光由字面解釋,可知範圍從土地擴大至建物,簡言之,未來民眾如果基於通行、汲水、採光、眺望等正當目的,可協商地主或屋主通融,並設定不動產役權登記。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為了配合「不動產役權」將在八月初生效施行,土地登記的部份規則條文也一併修正,藉由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才能減少不動產糾紛。換言之,購買景觀宅不能片面聽信建商或代銷商說得天花亂墜,只要發現景觀宅的周邊仍有建地,大可要求業者提出「不動產役權」的設定登記,才能確保眼前美景千年不變。【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漏水吵翻天 糾出元兇釐清責任
2010-06-23
【網路地產王/洪倩宜/綜合】  房屋漏水了,到底是原屋主、房仲介業者或水電師父的責任呢?應該是許多不幸買到漏水屋的屋主心聲,亦是相當常見的民事糾紛。房仲專家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公共管線漏水修繕均攤 自家管線自己負擔  簡單地說,居家管線屬共同壁公共管線的部分,如因老舊或非人為因素所造成的漏水,應由該上下樓層相關的區分所有權人均攤修繕費用。若是出租時,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如為自有管線漏水,原則上應由該漏水管線的區分所有權人負修繕責任。■ 遇上惡鄰不修漏 先調解、後訴訟  但常見樓下漏水,即直覺認為是樓上住戶不當施工所致,但樓上住戶卻歸究於管線老舊等非人為原因而不願負責修繕,以致問題未能解決,導致損害繼續擴大。遇上此一情形,首要問題便是請來專業人員如建築師工會、土木技師工會或結構技師工會等負責鑑定工作,找出到底是誰的管線漏水,以追究相關責任歸屬。  倘若確定是樓上住戶不當施工所致,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樓上屋主應賠償而不願負責時,只好藉由民法來解決爭議,如不願藉由法律訴訟,這類民事糾紛事件亦可尋求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以免費時傷財,但前提是兩方都有意願解決。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日租套房藏大樓 投資客恐觸法
2010-06-10
【網路地產王/綜合】  日租套房愈來愈流行,不只成為國內旅遊住宿的熱點,就連來自國外的背包客,都常見有人遠來入住,因為價錢便宜,加上裝潢美輪美奐,相當受到歡迎,但最近經常傳出,有投資客進駐高級住宅大廈,住戶不滿房客影響安寧,甚至掛出不歡迎日租房客布條,未來一旦修法處理,投資客的如意算盤,恐怕會大受影響! ■ 日租套利容易 投資客趨之若鶩  不用身分登記、租金便宜、裝潢設施不輸五星級飯店的日租套房,這幾年越來越流行,遍佈北中南各大景點,投資客斥資打造精美裝潢,內部陳設不輸五星級飯店,但價格卻相對輕薄短小,有業者削價競爭,甚至一晚只收不到一千元,就能入住。  投資客會願意購買這類套房,其實,也是經過精打細算,以20坪套房為例,如果一個月能租出15天,平均房租收入就可以超過一萬五元左右,比起出租給固定的房客,頂多只能租一萬元,相較之下,收入豐厚不少,難怪越來越多投資客,瞄準這一塊商機,積極投入資本套利。■ 政府擬修法管理 投資日租須三思  其中,最引發爭議的,就是目前日租套房最密集的高雄東帝士85大樓、美術館特區附近或大樓,因為依《民宿管理辦法》,高雄市區無法經營民宿,業者改以「日租屋」變相經營,依法住宅區的日租屋,違反《都市計畫法》應取締,位於商業區的日租套房,則必須輔導合法,而去年元旦觀光局成立至今,因接獲檢舉而稽查共二十多件,部分是檢舉非法旅館、部分是消費糾紛。  日租屋目前無法可管,無法開單裁罰,因難認定是旅館,也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形成管理死角,高雄市政府憂心日租屋衍生的治安、住家環境及消費糾紛,有意制定相關法令管理,甚至希望將修法層級,提高到中央,因此,未來投資這類日租套房的投資客,很可能會面臨法令管理的問題,建議未來將購入投資的人,一定要把風險考慮進去,以免後悔莫及。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購買預售屋的坪數問題
2010-06-08
案例: 楊小姐向A建設公司購買「加州海灘」預售屋一戶,買賣契約書上約定總價1200萬元,面積分別為主建物30坪、附屬建物5坪、公設部分6坪。然而嗣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主建物登記面積僅29坪,附屬建物僅4坪。試問楊小姐得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一、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修正      預售屋買賣經常因「契約坪數」與「登記坪數」不符而發生糾紛,消費者權益也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因此,內政部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自9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應特別注意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上的記載是否符合法令,如果建商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書不符合法令,可以要求修改。二、 面積有誤差應全部找補及解約權      修正前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有「誤差在百分之一內,不互為找補」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未分別計價」等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誤差卻不找補並不合理,而且就一般交易觀念而言,建物的各部份價值亦不會完全相同,因此修改了相關部分。此外,賦予買方在面積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有權解除契約,值得贊同。三、 政府機關之見解      此次修正雖然規定了建物的各部分應分別計價,卻未規定「各部分不得均價」,或「單價訂定應符合誠信原則」等明文,導致建商以「總價不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均價」的因應措施,仍未達到此次修正的目的。對此,內政部認為,由於各種建築態樣、區段以及建材不同,行政部門不宜訂定參考標準,建議由業者針對建築成本計算後分別標價。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價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因此供需因素造成價格上漲或下跌,公平會並不會介入調查,惟將注意房價漲跌背後有無聯合壟斷的因素。」至於消基會則認為得依消保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第36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及第58條:「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等處理。四、 結論      本案例楊小姐購買房屋,買賣契約書未將主件物、附屬建物、共用部分分別標價,違反新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記載事項,楊小姐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得命A建設公司限期改善,如不改善得課處罰鍰。其次,本案例契約總坪數為41坪,實際登記面積卻只有39坪,短少了2坪,即誤差為4%。依前述新修正的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不足部分超過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因此,楊小姐有權選擇解除買賣契約或者不解除契約而要求A建設公司對於不足部分全部找補。      此外,本次修正係針對直接與建商簽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不包括買方購買後再轉賣予第三人、交屋後轉賣或透過仲介公司出讓購買權利等情形。換言之,其他情形所簽訂的買賣契約仍不受前述的應記載事項所規範,併此指明。 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2010-05-07
案例:      某日,眾神仙齊聚天庭朝見玉皇大帝。太白金星上奏,說南天門年久失修破損嚴重,應派人進行維修。玉皇大帝聞言立即下令南天門的門神負責修繕事宜。然而門神並沒有建築修繕的專業,於是公開招標,最後由齊天大聖孫悟空得標。孫悟空得標後依舊成天玩耍,無心工作,到了點交前三天才匆匆忙忙施工,工程品質當然有許多瑕疵,怎能通過點交?然而孫悟空的強悍眾所周知,小小門神怎敢挑剔?因此順利點交了。      幾天後,二郎神回到天庭打算向玉帝報告各地民情,途經南天門時一塊瓦片落下,恰巧砸傷了二郎神的眼睛,原來是瓦片的固定措施不良而鬆脫。二郎神平白受傷心有不甘,堅持追究肇事責任,經查,南天門的所有權人就是玉皇大帝,於是二郎神向佛祖釋迦牟尼告狀,要求玉帝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失。玉帝抗辯道,修繕工程已經發包給孫悟空了,施工品質當然是孫悟空要注意的,因為工程瑕疵造成損害也是孫悟空的責任,不是他的錯。      如果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佛祖該如何判斷呢? 分析:一、 工作物所有人的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工作物或建築物所有人,即使本身沒有直接侵權行為,仍須負賠償責任。其要件分析如下:(一) 必須是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謂「工作物」指的是在土地上以人工建造的設施,例如道路、橋梁、球場看台、電線杆、廣告招牌等等。「建築物」也屬於工作物的一種,包括建築物的部分,例如門窗、屋瓦、花台、管線等等,都屬於本條規定的範圍。(二)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發生,必須工作物有瑕疵,也就是設置或保管上有欠缺。所謂設置的欠缺指開始建造時即存在瑕疵,例如設計不良、不符合建築規格等。所謂保管有欠缺是指建造後沒有妥善維護導致工作物產生瑕疵。(三) 侵害他人權利所謂「權利」包括「人格權」及「財產權」。人格權又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例如招牌墜落砸傷路人,即為侵害人格權;因房屋漏水導致樓下鄰居傢俱毀壞,即為侵害財產權。(四) 瑕疵與權利受侵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具備以上四項要件時,工作的所有人就必須負賠償責任,除非證明自己「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才能免責。二、 定作人的責任      雖然工作物所有人須負民法第191條的責任,但如果工作物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有「承攬」關係,而他人權利受侵害是因為承攬人的工作疏失,則工作物所有人(即定作人)不必負責。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所謂承攬人是指「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人」;定作人是指交付工作的一方。又依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工作物所有人將工作交由承攬人執行,而因承攬人執行工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雖然此時定作人同時也是工作物所有人,仍不必負責,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所謂「定作人過失」,包含選定承攬人不當,以及對於承攬工作的指示不當。例如委託不具備合法營業執照的建築承包商。三、 雇用人的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執行工作之人不是承攬人,而是工作物所有人所僱用之人,則該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時,「僱主」也必須連帶負賠償責任。這是由於承攬人通常都是獨立作業,有能力防止危險的發生;而受僱人必須完全受僱用人的指揮監督,因此法律賦予僱用人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四、 結論      本題的工作物的所有人是玉皇大帝,因南天門的維修工程施作不當,導致瓦片墜落砸傷二郎神的眼睛,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玉皇大帝似乎應該負責賠償二郎神的損害。然而本題的侵害實際上是因為孫悟空工程疏失所導致,孫悟空與南天門的門神之間訂有承攬契約,而門神又屬於玉皇大帝的「員工」,奉玉帝之命招標工程,依民法第189條定作人不必負賠償責任。      可是門神在「定作」上是有過失的。首先,孫悟空大鬧天庭,有相當不良的紀錄,門神還將本件工程交給他承攬,顯然在「選任」上有過失。其次,定作人在點交時必須嚴加把關,不能接受有瑕疵的工作物,然而門神懼怕孫悟空的威勢竟然「放水」,這是「指示」上的過失。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定作人有過失時仍須負責,而門神是奉玉帝之命執行本項工程,解釋上可以認定門神是「代理人」,亦即玉皇大帝本身才是「定作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或第189條但書規定,玉帝都須負僱用人責任。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