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沒有斷頭潮
2026-06-30
6月6日台指期夜盤從收盤45226點跌到40779低點,觸及跌停板,最終收盤42220點,下跌三千餘點,過程中,AM 03:00處在43400點,進入到流動性較低的時段,突然間空方發動一波2621點急跌,6月8日媒體揭露金管會表示不會出現斷頭潮,台指期反彈急拉到43083點,台指期夜盤開盤兩小時繼續反彈到43837點,多頭試圖守住20日均線支撐。五年來台指期首度觸及跌停統計台指期觸及跌停板的日子:2000年3月20日首次政黨輪替與網路泡沫、2004年3月22日三一九槍擊案效應、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多次、2011年8月5日美債信用評等降評引爆閃崩、2020年3月19日COVID-19疫情熔斷潮、2021年5月12日本土疫情爆發,這次是時隔五年的台指期觸及跌停板,而且是在歷史的高位區,自然會引發市場憂心融資斷頭潮恐引發進一步下殺。據媒體揭露,截至6月8日約有一百檔個股維持率偏低,占比約4.31%,跌破130%警戒線的風險較高,可能收到券商發出的融資追繳通知。現在台股還能抱波段嗎?不過目前加權指數的信用融資擔保維持率198.98%,上櫃融資維持率199.02%,距離140%的融資斷頭還早,的確是暫無大規模斷頭風險。台指期原始保證金是57萬8千元,等於2890點,通常台指期的操作者都會多放一些現金在戶頭,大約是做一口台指期+約當兩口的保證金現金餘額,所以可以承受7369點的震盪,約當147萬4千元的盈虧。以目前加權指數處在4萬4千點附近來說,震盪1-2%(440-880點)是常態,也就是說,台指期的交易者在入場前就得明白,一天的日常盈虧可能是9-18萬元,如果遇到大行情,單日的盈虧超過一口保證金(57萬8千元)是幾分鐘的事情,如果對台指期的槓桿威力沒有認知的話,還是乖乖的投資股票抱波段。投資人的迷思想必是加權指數已經4萬點了,股票還能抱波段、做長線投資嗎?針對近年來台灣經濟發展良好,股市一度衝破46000點大關,賴總統表示,全球將進入人工智慧化的時代,台灣是具備人工智慧基礎建設能力、上中下游產業鏈完整的國家,當大家在拚命投資人工智慧基礎建設時,台灣自然可以受益,並反映在股市上,賴總統說:「現在到底是不是最好的時候?沒有人知道,但如果我的理論正確的話,這只是個開始而已」。魏哲家:要買台積電請繼續同樣類似的觀點,黃仁勳在5月29日接受媒體專訪也說過:「AI整體產業還有數十年的路要走,還有非常多的成長空間。」工商協進會理事長吳東亮在午餐會上表示,今年經濟成長率一定可以超過10%。魏哲家在6月4日台積電股東會上說:「要買台積電的請繼續。」無腦多頭才是長線贏家巴菲特說永遠不要看空美股,筆者舉一個例子,華碩在1997年漲到890元,2026年6月3日見到964元,連續34年配發股利,合計443.56元,以持有一張計算,領到443,560元(不考慮股利稅、股息再投資及股票股利的複利效果),所以要靠投資股市補貼退休金的股民,就要趁著股市大跌的時候進場存股。根據統計,台股定期定額投資金額已突破300億元大關,單是0050一檔就高達1,008,911戶,而定期定額台積電的戶數達202,626戶,或許進入AI時代的台股,啟動無腦多頭才是長線贏家的不二法門。更多精彩內容,詳見《理財周刊》1346期,2026.06.11出刊。
夫妻財產制與繼承問題
2011-08-09
 案 例:     庭楓與博之育有一子Lucas,婚後庭楓以其名義購買豪宅一棟。庭楓退休後,按月領退休金6萬元,此外沒有其他財產與收入。Lucas長大後,不顧博之的反對與Mary結婚,庭楓愛子心切,私自將僅有的豪宅送給Lucas作為結婚賀禮。不料,Lucas於蜜月旅行時竟發生意外死亡。博之因痛失愛子,憤而要求與庭楓離婚。兩人離婚後,博之才發現豪宅已經不是庭楓的財產了。博之與Mary都沒有財產,請問他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解 析: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庭楓與博之是夫妻,Lucas與Mary也是夫妻,如果他們都是法定財產制,離婚或一方死亡的情形都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庭楓於離婚前所領取的退休金,性質上屬於類似工資的延長給付,並非與夫妻共同努力、貢獻無關,應當作婚後財產可以作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至於庭楓婚後購買的豪宅,私自送給Lucas作為結婚賀禮,至否可以追加成為婚後財產,成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本條的適用,必須有「故意侵害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目的」。庭楓將豪宅贈與Lucas作為結婚贈禮,並無本條適用。 (三)又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而消滅。」庭楓將豪宅無償贈與Lucas在客觀上損害了博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博之可以在庭楓贈與後1年內撤銷贈與。撤銷後,該豪宅仍屬庭楓的婚後財產,博之可以請求分配。 二、贍養費 (一)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Lucas死亡並非贍養費發生的原因,Mary不得請求。博之離婚後並無任何財產,而庭楓有退休金,如果博之對於離婚的事由並無過失,可以向庭楓請求贍養費。 (二)然而,贍養費的性質是扶養失婚的配偶,在合理的期間當中,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之前的生活維持,而非扶養終身的義務。其給予的數額,法院會斟酌當事人的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等因素而定。 三、繼承權 (一)博之對Lucas的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第2款的規定,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案例中,Lucas並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庭楓與博之為Lucas的父母,各繼承四分之一。 (二)Mary對Lucas的繼承權 Mary是Lucas的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Mary有繼承權,與Lucas的父母共同繼承遺產,Mary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關於庭楓贈與Lucas的豪宅,如果博之未於贈與後1年內主張撤銷權,則應由庭楓、博之與Mary三人共同繼承,於遺產分割前,豪宅為三人公同共有。 計算遺產時,Mary對Lucas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數額,應先從遺產(豪宅)中扣除;扣除之後才是庭楓、博之與Mary三人共同繼承之遺產。例如該豪宅變賣後價值1億,則Mary可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一半,即5000萬元,再主張應繼分二分之一即2500萬元。剩下的2500萬元再由庭楓與博之均分,各得1250萬元。 <中信房屋報導2011年08月_法律信箱>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