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危老條例2.0修法 看危老重建從量變走向質變
2026-07-31
全台三十年以上老舊住宅已突破五百萬戶大關,老屋改建不僅關乎都市容貌,更是守護全民生命財產權的當務之急。自2017年《危老條例》上路以來,憑藉「審查快速、無最小基地面積限制」等誘因,全台核定案件至今已逼近五千件。但在百家爭鳴的改建潮中,市中心街廓也出現許多不到百坪、面寬窄深的「紙片屋」。「小基地紙片屋」的三大考驗基本上,小基地開發並非絕對不安全,但它對「建築結構設計」與「現場施工品質」的要求,遠比一般大樓更為嚴苛。紙片屋在營建實務上的三項工程挑戰:1.單跨度結構隱患:對於狹長型如同「薄片屋」般的建築,若僅有單跨度兩根柱子,亦即整棟樓層僅靠左右兩排(甚至僅有四根)的主要柱子來支撐。以房屋的結構設計而言,當地震來襲時,房屋所承受之地震力傳遞途徑是先由柱子傳到大梁,再由大梁傳至小梁,最後由小梁傳至樓版。在強震中,若單跨度建築其中一根柱子發生破損剪斷失去支撐功能,就很容易變成「軟腳大樓」,釀成倒塌危機。反之,若基地面積大,建築不僅面寬夠、需要更多根柱子支撐,大樓結構相對較厚實,若遇強震,就算不幸其中之一柱子損壞,但因為仍有其他很多柱子連結牽扯成一體,較不至於頃刻間倒塌,安全品質相對有保障。2.基地狹小之施工困境:在都市精華區,紙片屋通常緊貼著左右兩側屋齡老舊的鄰房,在狹小的空間內進行地下室深開挖,極度考驗營造廠的擋土支撐技術,若施工稍有不慎,便容易引發鄰損事件。此外,因為基地狹小、施工動線受限,外牆的防水工程與結構收縮縫的處理往往難以完美施作,當細節未妥善處理,之後則容易產生外牆裂縫與滲漏水等問題。3.缺工危機與成本考驗:除了力學先天條件的限制,當前台灣營建業正面臨嚴重的「缺工與技術斷層」危機,小基地開發案因為施工空間狹隘、機具進出困難,導致整體施工難度極高。且因為總工程量體小,成本效益相對較低,實務上經常面臨發包困難、找不到工班的窘境。在高度依賴純手工綁紮鋼筋的傳統工法下,若現場缺乏嚴謹的標準化作業流程與品質管理,施工精準度極易受工人素質影響,讓小基地建案的結構安全更添變數。《危老條例2.0》 引導市場走向「規模導向」正是看到了細碎化開發對都市結構韌性的考驗,近期《危老條例2.0》修法草案更名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修繕促進條例》,適時為市場指引新方向並正式刪除施行期限,無疑為整體建築產業與等待重建的地主注入一劑強心針。然而,新制中最重要的指標性調整,即是「調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約一百五十一坪)小基地的容積獎勵上限」,這項變革對市場帶來兩大正面推力:1.穩定市場預期,降低非理性趕工風險:刪除落日條款後,建商與地主不再需要為了爭取即將遞減的時程獎勵,在整合未完全、設計未周延的情況下倉促掛件。對營造端而言,多了一分從容,便能更扎實地落實每一道施工工序,從源頭確保營建品質。2.引導大面積整合,共創友善都市景觀:新制正向鼓勵開發團隊走向更大規模的鄰地整合。大基地的改建不僅能規劃更流暢的無障礙人行通道、增加社區綠化面積,更能留設完善的消防救災空間,讓「安全」的定義從單一棟建築擴大到整個街廓,實現真正的都市防災。每一次法規修訂與工法進步,都是人類追求與自然共存的具體實踐。在《危老條例2.0》的引導下,結合一體成型耐震系統工法的普及,以及建築安全履歷與施工品質的透明化,不僅能打造外觀現代的住宅,更能為下一代留下經得起時間與地震考驗的安全好宅。更多精彩內容,詳見《理財周刊》1350期,2026.07.09出刊。
土地登記的程序
2012-11-20
●案例: 阿信打算將房子重新裝潢,但是經費不足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經過銀行核准後,還必須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才能撥款。阿信聽說銀行貸款的抵押權設定登記不會很困難,因此想自己親自辦理。試問,阿信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的程序為何?   ●解析: 一、土地登記主管機關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土地法第3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例如不動產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則其管轄登記機關為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如位於文山區,則係由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簡單來說,申請人如要知道不動產所屬的管轄登記機關,通常不動產的權利書狀(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上都會有記載,申請人只要詳加參閱即可得知。   二、土地登記的一般程序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7條的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的程序大致可分為8項,即收件、計徵規費、審查、公告、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及歸檔。茲就各項程序說明如後。   (一)收件:申請人在檢具登記申請書向登記機關申請時,登記機關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收件時應按接收申請的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予申請人收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因此,只要申請人檢具登記申請書,不論文件齊備與否有無符合法令的規定,登記機關應該都要收件並且發給申請人收件單,並編列收件號作為受理申請的依據。   (二)計徵規費:申請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的規定繳納登記費。如需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另應繳納書狀費。   (三) 審查: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案後,登記機關應為實質上的審查。除了審查所檢具的文件是否齊備與真實、有無符合法令的規定外,對於申請人的資格亦為審查的範圍。經審查通過的申請案,如依法不需公告者即予以登記;需公告者,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亦予以登記。未經審查通過的申請案,則登記機關應以書面述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在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登記機關亦會以書面述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四) 公告:為了彌補實質審查的不足,依法規定需經公告程序其他權利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目前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7條的規定於下列登記需經公告程序: 1. 土地總登記:公告15天。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15天。 3. 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及地役權登記:公告30天。 4.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公告30天。 5. 其他法令規定者。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應檢具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以「書面」提出。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登記機關訂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調處」,如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其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任何一方經2次通知不到場者,登記機關應依職權予以裁處,作為調處結果。 調處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人員簽名或蓋章。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應於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登記機關,逾期不起訴者,依調處結果辦理。 登記申請人不服調處結果,未能於前述規定期間內起訴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並以副本抄送異議人(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   (五) 登簿:土地登記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登記機關應即將土地權利登記於登記簿,經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即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子處理者,經依作業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六) 繕發書狀: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但得就書狀加註者,於加註後發還之。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土地登記規則第59條)。   (七) 異動整理:登記完畢之登記申請書件,除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副本、影本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外,其餘文件應加蓋登記完畢之章,發還申請人。如係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義務人有2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土地登記規則第61、62條)。   (八) 歸檔:土地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予以歸檔保存,並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15年。   三、結論 阿信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首先要知道向那一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在送件時要攜帶身份證正本及印章,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經收件人員核對身份無誤並給予收件單、繳納登記規費後,如有需補正的情形地政事務所會主動通知,阿信只要依補正的內容處理即可。經審查通過並登記完畢後再到地政事務所領件,整個登記程序就大功告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