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房屋全國經營者大會榮耀登場 千萬業績經紀人數創新高!
2025-03-31
雖然台灣房市買氣降溫,但中信房屋卻繳出亮麗成績單,中信房屋董事長鄭余正全、總經理張世宗在全國經營者大會,表揚表現卓越的房仲。適逢中信房屋成立40週年,中信房屋全國經理者大會以「榮耀啟新篇、同心創未來」為主題,此場大會共匯聚了全台超過400位以上的房仲菁英,共同見證過去一年的輝煌成就,展望未來的發展藍圖。2024年前三季全台房市買氣高漲,中信房屋也交出了亮眼的成績單,共誕生超過40位千萬經紀人,創下歷史新高,更有5家加盟店年度業績突破億元大關,充分彰顯了中信房屋在房仲行業中的強大競爭力與市場影響力。這些優異成績的背後,不僅是房仲同仁的專業與努力,更是中信房屋40年來對服務品質的堅持與創新經營卓越的體現。展望2025年,中信房屋總經理張世宗表示,主計總處預測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將達到3.14%,國內景氣穩定成長,購屋民眾的剛性需求依然存在,再加上AI科技題材發酵,商用不動產和土地的交易需求持續熱絡,這些都為房地產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雖然現階段受房貸問題影響,買氣有所縮減,但對自住客群來說,現在市面上可供選擇的物件更豐富多元,議價空間也更有彈性,只要多看、多比較、大膽出價,相信都能以合理的價格買到心儀的房子。張世宗表示,未來中信房屋將繼續積極拓展加盟店,持續深化與加盟夥伴的合作關係,協助經營者提升競爭力。同時,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中信房屋推出了「生活服務項目」,打破傳統房仲服務的局限,打造一個從買屋到入住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務,進一步加深客戶與加盟店的互動,讓房仲服務走進客戶的生活,強化中信房屋的品牌價值,開創房地產市場的新篇章。
全民大減稅 今年報稅4重點
2019-04-30
文 / 可樂 5月報稅季開跑,你準備好了嗎?去(2018)年所得稅修法後,今年是第一次適用新規定報稅,不管你是首報族還是報稅老手,趕快來看有哪些新制上路。一、 調高綜合所得稅4項扣除額今年五月報稅每個人的免稅額8.8 萬並沒有改變,但去年所得稅法修正案調高了「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扣除額,讓不用繳稅的額度大幅提高。其中,「標準扣除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的調高,使大部分的受薪階級都能受惠,以一個單身的小資族而言,最少可以省超過5,100 元之所得稅;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調高,則讓有5 歲以下子女之家庭相當有感。舉例來說,父母都是上班族且扶養2 個五歲以下子女,一年最少可以省近2 萬元的所得稅。(表1)需注意的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有「排富條款」,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 以上(即所得淨額超過1,210,000元)或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額(107 年為6,700,000 元)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二、 股利所得二擇一去年所得稅法修正案,廢除實施近20 年的「兩稅合一制度」。以往營利事業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透過「盈餘分配」一併分配給股東計入所得總額並抵稅之機制將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讓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1) 28%分開計稅:以往股利所得大戶獲配股利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適用最高累進稅率者,修法後,可選擇適用28% 分開計稅,以獲得較大的節稅效益,不過還是要看所得的類別及計算結構,並不見得股利採分開計稅就最有利,建議可使用國稅局提供軟體試算。須特別注意,當選擇採用28% 分開計稅者,股利所得就不計入所得總額,則有可能影響對教育文化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限額計算。因此,過去習慣透過捐贈來達到節稅效果的族群,要特別注意可能有因為選擇股利所得分開計算,而讓捐贈節稅效果大打折扣之情形發生。 (2) 維持計入所得總額:股利維持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可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不過一申報戶以8 萬元為限。也就是說,如果全年股利所得不超過94 萬1,176 元(8 萬÷8.5%),每一塊錢股利都有8.5% 可抵稅,最高可以有8 萬元的抵稅額。此方式適合綜所稅稅率較低者,原稅率級距已低於20%,再納入8.5% 可抵減稅額後,實質稅率將更低。三、基本生活費上調至17.1萬去年報稅時,因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生效,國家不可對民眾「基本生活費」課稅。而「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基礎,是採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定之,去年每人不得課稅的基本生活費為16.6 萬元。若16.6 萬x 乘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全部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過由於其中已有薪資特別扣除額20 萬,已高於基本生活費16.6 萬元,絕大多數人都不可能符合。今年報稅時,除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上調至17.1萬外,今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除原有的免稅額與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在特別扣除額部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以及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並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外。也就是說,一般薪資所得家庭在107 年度有比較大的機會可以申報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四、 健保費列舉扣除不限同一申報戶除了前述三項主要差異外,財政部也放寬規定,未來健保費不受「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的約束。過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通常會選擇讓所得較高者申報扶養父母,可享較多的節稅利益,而由投保薪資較低者繳父母的健保費,繳出的健保費才會較少,不過由於被保險人和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去年以前,所得較高者無法列報父母的健保費,今年開始就可以列報。
共有土地的特殊問題
2019-04-12
文 / 鍾運凱 案例一:甲、乙二人共有A、B 二筆土地,應有部分(持分)各為二分之一;乙另與丙共有C 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乙將其擁有的A、B、C 土地之應有部分「合併出售」予丁,買賣價金各為30 萬、40 萬、50 萬元。甲被乙通知後,僅表示願以價金70 萬元購買A、B 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明確表示拒絕購買C 土地應有部分,試問甲是否已合法行使其優先承購權?案例二:甲與其他共有人共有一筆土地,並未約定分管契約。之後,其他共有人在沒有通知甲之情況下,依民法第820 條第1 項規定,以多數決方式,決議該土地之使用範圍區分為A、B、C 三區,依該多數決內容,甲使用範圍為C 區土地。此時,甲可否依據民法第820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決議內容為甲使用A 區土地? 解析:一、共有人優先承購權的行使條件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乃共有人之法定優先承購權,為法律所明定,不得任意創設。共有人得優先承購之買賣內容,其價金應為「同一價格」,而非「同一條件」,對照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第107 條第1 項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都是規定以「同樣條件」、「賣典條件」為優先承買要件,法條文字顯然不同。因此,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主張優先承購權,只須以同一價格應買即可。二、共有人優先承購權的目的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為「一物一權主義」,共有人的優先承購權是分別存在於個別共有物上,而土地法第34 條之1 優先承購權之目的在減化共有人數、關係,促進共有物之效用等。案例一,如果要求甲必須一併購買C 地應有部分才能行使優先承購權,就C 地而言,共有關係並不會達到簡化、效能利用等目的(C 地仍是共有狀態),反而剝奪丙就C 地之優先承購權,並對甲優先承購權之行使增加限制,造成賣方得以併賣其他非共有標的之方式,阻礙優先承購權人之行使自由。因此,優先承購權之行使要件仍應回歸法條,以「同一價格」定之。三、共有物管理依多數決的方式不得顯失公平按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民法第820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民法第820 條第1 項所稱之管理,應包含共有人間約定分管契約之管理方式,故共有人間如以多數決依本條第2 項規定聲請為變更共有物管理,如其共有物之管理是經過同條第1 項規定而定之管理,且聲請人為不同意之共有人,並且其多數決所定之管理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自得為之。四、結論案例一中,甲為A、B 土地之共有人,既然表示願以同一價格70 萬元承購A、B 土地之應有部分,已符合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之行使要件,也就是說,甲已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案例二,如果依照多數決的結果,甲分配到的C 地價值與其應有部分相差懸殊,或有其他顯失公平的情形,甲自得依據民法第820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決議內容。  
年終獎金增肥計畫: 妥適配置‧ 多元組合‧ 定期定額
2019-04-12
文 / 于良 農曆春節假期結束,年終獎金在犒賞自己及家人之餘,透過妥適配置剩餘資金,以定期定額有紀律地進行理財,即便在利率低、波動高的2019年,亦有望持續放大財富,為自己準備來年的紅包。資金配置:償債、生活保障優先,投資理財無後憂辛苦一年收穫年終獎金,是整理自己財務狀況的好時機。若有債務應先清償,再規劃年度重大花費如繳稅、保險費等,行有餘力進一步考量自身資金調度需求,提撥一份生活緊急準備金。扣除上述支出之後,剩餘資金才是年度可靈活運用於投資資金。準備金的金額,應檢視自身的責任狀態( 已婚或單身、是否扶養子女或長輩等),及年終獎金金額而定,通常約10 萬至20 萬不等,或以此為目標,每年提撥約年終獎金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來累積準備金。這份準備金可透過不同年期的定存進行管理,彈性配置長期及短期預備資金。一般而言消費、投資及儲蓄( 長期規劃或緊急預備金) 的比重約1:3:1 或各三分之一;若已累積相當儲蓄,建議拉高投資占比,將資金作最有效應用。每年亦應重新檢視比重,依財務目標、收入情況、支出現況、生活型態而調整,年初確定當年度可用額度,好規劃投資配置 啟動投資:以投資風險承受屬性,選擇投資標的,多元佈局◎檢視風險屬性投資工具多元,選擇時須考量面向多,例如最低投資金額、風險、報酬率、流通性、預期獲利期限、金融商品知識具備程度、預期投入時間精力等。常見選擇投資工具的方法,可依金融商品風險程度,及判斷自身可承受風險屬性,找出適合自己的投資工具。由高至低,投資工具略可分為較高風險商品,如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原物料等;再為不動產、外匯、股票、基金;風險較低有保險、債券、定存等。高風險伴隨高報酬,較高風險金融商品,適合責任負擔低、時間優勢高且具備相關知識的積極型投資人;反之,保守型投資人則適合較穩健的金融工具。◎選擇投資工具基金及股票為多數個別投資人的主流投資工具。基金依投資標的分類,主要分為股票型、債券型及平衡型基金,風險及報酬各異。風險較高者為股票型基金,以上市櫃公司發行股票或權證為主要投資標的,投資目標為追求資本利得,適合積極型投資人;風險較低者為債券型基金,著眼穩定利息收益,適合保守型投資人;平衡型基金則為風險折衷者,投資標的包含股票及債券,同享資本利得及利息收益,具分散風險功能,適合穩健型投資人。 其實基金分類方式多元,也有依投資範圍分類( 風險高至低:單一國家型、區域型、全球型)、操作程度分類( 主動型、被動型如ETF) 等,亦可作為選擇的判斷參考。另一主流工具為股票。不論以賺取差額利得為目標,或追求穩定配息收益,都建議以長線投資進行操作,避免投資不熟悉的產業或企業。投資股票是為分享企業經營的獲利,對投資標的應具備相當程度了解,可從下列三步驟著手。 1、 產業:對市場不熟悉時,可從熟悉產業下手。每個市場於每段期間,都存在具爆發力的新興產業,及已過高峰期的成熟產業。例如美國股市50 至70 年代應運工業化發展,汽車類股、工業類股等掛帥;至今20 年來數據時代飛速普及,當紅炸子雞變成科技類股。是以,了解經濟發展及產業趨勢,為判斷企業成長性及續航力的重要基礎。但須注意,投資風口浪尖具成長性的產業,錢滾錢的力量及速度較大,其伴隨的風險亦較高。2、 企業:接下來從產業縮小範圍,以市佔率、企業週期( 引入期、成長期、成熟期或衰退期)、對上下游供應鏈議價能力、對既有及潛在同類產品或公司的競爭力等多面向觀察,找出體質健康或有成長性的數家企業。上述資訊多可從公開資訊觀測站獲取。3、 指標:既然投資股票是為了分享企業經營成果,反映公司營運狀況相關指標包含營收、淨收入、獲利率、營收成長、EPS、股東權益報酬率等。此外,現金股利發放率亦為投資配息股的關注指標。若無餘裕作功課,ETF 指數型基金是較輕鬆入門股票市場的投資工具,例如台灣50 選定台灣權值較高的企業股票為投資標的,提供穩定配息。惟此類投資報酬率僅貼近市場報酬率,較適合保守或穩健型投資人。◎多元配置今年金融市場預期波動較大,建議選擇較安全穩健的投資標的,例如債券型基金或投資配息股。投資方式則建議採「定期定額」如存股,均攤掉價格波動時投入的成本,並透過多元佈局,每個投資部位不超過10%~20% 為原則,來分散波動較大及變數較多所帶來的風險。  
支付命令的時效問題
2019-02-12
文 / 鍾運凱 案例:柯一為了向丁二購買房屋一棟,簽發面額50 萬元支票一張作為購屋定金,發票日為民國106 年1 月1 日,沒想到數日後,柯一居然反悔不買。於是丁二沒收這張支票並向銀行兌現,卻遭到退票。丁二立即以這張支票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於106 年3 月1 日確定,丁二進而於106 年4 月1 日聲請強制執行,但由於柯一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於106 年5 月1 日發給丁二債權憑證。一年後,丁二發現柯一另購置房屋一棟,於是在107 年6 月1 日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拍賣柯一名下的房屋;不料柯一提起異議之訴,主張丁二的債權已經超過時效。試問,柯一的異議有理由嗎?   解析:一、支付命令的修法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為了讓債權人較快取得執行名義,迅速實現權利的制度,債權人不需上法院打官司,即可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的執行名義。然而原本立意良善的制度卻成為詐騙集團的工具,許多被害人不知要針對不實債權的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導致其財產遭到強制執行,為解決此一詐騙問題,立法院乃在104 年7月修正民事訴訟法,刪除支付命令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之規定。刪除支付命令具有與確定判決效力,雖然讓被詐騙的民眾能有機會在遭詐騙後提起救濟,但其所帶來之影響確非僅止於此,例如支付命令原本與確定判決有相同之效力,故具有延長時效之功能,在修法後已經無此功能,尤其是針對一些時較短的債權,例如支票債權。二、支票的消滅時效有關支票之時效規定,依票據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亦即支票之時效為一年。在支付命令修法以前,一般持有支票之債權人會在跳票後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而由於修正前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再加上民法137 條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故當支票持票人對發票人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後,原本之1年之時效即可重行起算5 年,讓債權人有較充裕之時間來聲請強制執行。然而104 年7 月支付命令修法後,因支付命令已不再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故支票持票人在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後,原本之1 年之支票債權時效,重行起算也是1 年,換句話說,債權人必須在支付命令確定後1 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否則即會超出可請求之期限。三、強制執行後重新起算本案例丁二對柯一聲請的支付命令於106 年3 月1 日確定,因此丁二必須在107 年4 月1 日前聲請強制執行,否則將會造成時效消滅;而丁二確實在106 年4 月1 日聲請強制執行,使得時效發生中斷。民法第137 條第1 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而聲請強制執行,在執行程序終結,也就是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時,時效將重新起算。實務上常發生債權人第一次執行時,債務人沒有足夠財產,故先由法院核發債權憑證,讓債權人之後再視情況重新聲請強制執行。修法前,由於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故支票債權人在第一次執行無結果而取得債權憑證後,只需要每隔5 年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便可以讓支票債權的時效重新起算,而不會超過時效期間。但修法後,支付命令既然已經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則原本之1 年之支票債權時效,重行起算也只有1 年,亦即債權人必須在每次取得債權憑證後1年內,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否則即會超出可請求之期限。本案例法院在106 年5 月1 日核發債權憑證,丁二卻於107 年6月1 日才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柯一的財產,距離債權憑證核發日已經超過1 年,時效已經完成,柯一可以抗辯丁二之支票債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不得再為請求。四、結論支付命令雖然可以迅速實現權利,但修法後失去延長債權時效的功能,如果不能在第一次執行就滿足債權,嗣後每年都要聲請執行以延續時效,相當麻煩。以本案例而言,對丁二比較有利的方式是以「買賣價金」為理由聲請支付命令,而不要以支票為理由,因為買賣價金請求權是一般15 年時效;如果有必要以支票來主張權利(例如丁二已經解除買賣契約,無法再主張價金請求權),那就以訴訟的方式主張支票權利,得到確定判決後,至少可以將時效延長到5 年,不用為了中斷時效每年聲請執行。
2019 經濟展望 大波動時代 投資從現金管理開始
2019-02-12
文 / 于良 不論歲月靜好或現世動盪,理財是每個追求財務自由者都需面對的課題。展望來年經濟情勢,持續觀察指標性影響因素,有助於理財的選擇和判斷。且不論理財老手或新手,身邊都須維持一定水位的現金存量,以備不時之需、儲備投資銀彈、或保守理財,定存都是不可或缺的理財工具。在波動大、變數多的2019年,就從管理培養自己的現金儲量開始,同時追蹤重點指標及重大事件發展,以把握投資機會、管理投資風險。展望2019經濟2018 年在全球經濟動盪中畫下句點,中美貿易摩擦、法國黃背心示威運動、美國聯準會持續升息、英國將脫歐、新興國家金融及債務風險等諸般不確定因素,將延續至2019 年使經濟成長放緩。眾多指標性國際組織均調降全球及主要經濟體的經濟成長率。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預估,全球經濟成長率將由2018 上半年暫估值3.9%,下降至3.7%;美國則由2.7%降至2.5%、中國自6.4 % 調降為6.2 %、歐元區及日本分別調為1.9%、0.9%;整體而言,各國經濟成長率均較2018 年下降0.1~0.4 個百分點。在諸多影響市場及經濟成長的因素中,以下二大因素最具指標性。◎中美貿易戰美國為縮小貿易逆差、保護智慧財產權、杜絕前沿技術外流,2018 年展開一連串貿易進口相關措施,例如鋼鋁相關產業加徵進口稅、對汽車產業展開調查、對中國外銷至美國產品加徵關稅等,連帶影響日本及德國的汽車外銷產業,使全球貿易及經濟備感壓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表示,貿易是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如此關稅報復將導致2019 年全球經濟成長下滑0.8 個百分點。另知名經濟預測及商業諮詢機構IHS Markit 亦預估,2019年全球商品出口年增率將不到2018 的三分之一,僅有約3.1%。這對外貿依存度高的中小型或成長中國家,如台灣、韓國等,都將造成威脅。其中,台灣在中美貿易摩擦下,雖近期受惠轉單效益,及部分台商重新布局選擇回台設廠投資,有利於台灣的經濟成長;惟長遠觀之,台灣主要進行貿易國家的經濟成長下修,全球經濟放緩,削弱購買能力,使外需動能不足,將衝擊台灣外貿表現及經濟成長。中華經濟研究預估,台灣2019 年的經濟成長將倚重內需,2019 年經濟成長率為2.18%,相較於2018 年的2.62% 及2017 年的3.08%,均呈減少趨勢。◎美國聯準會升息步調美國身為經濟領頭羊,利率及貨幣政策對全球經濟具高度影響力。2018 年美國聯準會依表訂進度升息四次,使基準利率區間達2.25%~2.5%,十分接近所謂長期均衡利率的估計區間2.5%~3.5%。2018 年利率及匯率雙升的態勢,確立2019 年美元上行、資金位移及墊高資金成本的基調,對於全球經濟成長造成壓力,增加各國貨幣金融政策操作難度,尤其影響新興市場。惟因美國的外需下降、擴張財務政策效果減退、歷次升息對經濟滯後效應浮現,預期2019 年升息步調將稍放緩。相對於美國升息,面對全球金融前景不確定性升高,台灣中央銀行至2018 年底利率維持連十凍,因升息可能對國內需求產生不利影響,例如不動產市場資金壓力增大、投資減少等,故預期維持貨幣寬鬆政策,整體仍處低利環境。 新年新希望,理財從管理現金做起在低利環境中,雖然存錢不若其他投資選項的報酬率具吸引力,但不論在動盪環境中好好儲備銀彈,或是想存一桶金,均須透過定存進行現金管理,才能增進投資效率。◎定存有兩種定存主要有二種: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主要差異在於年期、利率及利息計算方式。若要存一年以上,建議採用定期儲蓄存款,以同樣一年期利率進行比較,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優於定期存款,且定期儲蓄存款採複利計算利息,將利息滾入本金計算,充分發揮時間與複利的力量。在定期儲蓄存款中,繳付方式有零存整付、整存整付及存本取息三種。Ø 零存整付:是每個月固定存入一筆錢,到期後一次把本金和利息領出,以分月存入小筆金額,存付壓力較小,類似強迫儲蓄部份薪資的概念。Ø 整存整付:則是所有本金一次存入,到期後一次提取本金和利息,當為未來某計畫準備好一整筆存款時,為防胡亂花掉又可賺取利息,則適合整存整付。Ø 存本取息:是將本金一次存入,存款戶每個月都可領出利息使用,並在期滿時取回本金,例如將退休金一筆存入,每月提領利息作為生活費。此外,在利率的選擇上,不論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都有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兩種。機動利率多高於固定利率,銀行利率會隨中央銀行最調動,若是預期利率走升,可選擇機動利率。
承租人的權利
2018-12-14
文 / 鍾運凱 案例:一、 林一、陳二共有耕地一筆,所有權應有部分(持分)各為二分之一,並定有分管契約,各自占有分得之「特定部分」而為使用收益。之後,林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將其占有之該耕地「特定部分」出租給張三從事耕作。其後陳二之債權人李四聲請強制執行,拍賣陳二所有之該耕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由王五投標拍定,試問承租人張三有無優先承受權?執行法院應否通知承租人張三優先承買?二、 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經甲同意,乙又將房屋轉租給丙。甲、乙的租約和乙、丙的租約,租期都不超過5 年。租期中,甲將房屋出售給丁並辦理過戶交屋完畢,丁打算將房屋收回自用。試問丁有權這麼做嗎?解析:一、耕地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一)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 條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 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此為耕地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承租人此項優先承買權,既建立在耕地租賃關係上,則除非該耕地租賃關係消滅時,承租人此項優先承買權亦隨同消滅外,不容任意加以剝奪(最高法院79 年度台上字第992 號判決)。(二) 又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 條第1 項條文規定之內容,耕地出賣或出典時,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未於15 日內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可見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有優先承受的權利,是建立在耕地租賃關係上,換句話說,是以出售耕地之人與承租人間有三七五租賃契約關係存在為前提,如果出售耕地之人不是出租人,自然無法依上開條文規定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三) 案例一,被拍賣的耕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是陳二,而陳二與張三之間並沒有「耕地三七五租約關係」,張三對於陳二之應有部分無權主張優先承買權。此外,執行法院依形式審查,例如鄉鎮市公所關於三七五租約回覆函、耕地租約等,可認出租人並非執行債務人者,即無庸為優先承買之通知。二、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一) 民法第425 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 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本條就是俗稱「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所有權人)出售租賃物並過戶後,租賃契約自動移轉到買方和承租人之間。例外是,「不定期租賃」或「租期超過5 年且無公證的租約」不適用本條,也就是說,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二) 案例二的租約不超過5 年,似乎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但問題是,民法第425 條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出租人必須是所有權人,二是租賃物被承租人占有中。就乙、丙的轉租契約而言,乙是出租人,但不是所有權人;就甲、乙的租約而言,承租人乙似乎並未「占有中」(轉租給丙,是丙占有中)。然而,民法第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乙雖然沒有直接占有該租賃房屋,但丙是基於「承租人」的關係占有,依照民法第941 條規定,乙是間接占有人,仍可認為乙「占有中」。(三) 此外乙雖然只是轉租人,不是所有權人,實務見解認為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最高法院78年度第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查民法第425 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之所有人須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受所有人之委任或得其同意而為出租時,應有上述規定之類推適用,且於所有人與第三人共同出租之情形,並可避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進而保障租賃物受讓人與承租人雙方之利益,本件乙與甲將房屋出租與丙,既得甲之同意而與甲為共同出租人,則嗣後丁由甲受讓該房屋而取得所有權,依上開說明,應解為丁已取得甲與乙之出租人地位,此時丁單獨對丙為支付租金之催告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已生合法催告及終止契約之效力。」 三、結論案例一,張三向林一承租其依分管協議所占有的「特定部分」,而李四拍賣的卻是陳二的「二分之一持分」,就陳二的持分而言,由於張三與陳二之間沒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因此也沒有優先承買權可以主張。案例二,買賣不破租賃的前提,必須出租人是所有權人,且承租人占有租賃物,在轉租的情形下,承租人乙對房屋「間接占有」中,且乙雖然不是所有權人,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25 條,因此丁買到該房屋後,該租賃契約及轉租契約,都可繼續對丁維持其效力,丁不能任意收回房屋。  
市場震盪 避險有道
2018-11-12
文 / 于良 2018年政治經濟黑天鵝事件頻傳,避險需求隨之升溫。今年下半美國總統川普對土耳其施行嚴厲經濟制裁,引發新興市場資金大舉撤出並波及歐股,近期中美貿易戰愈演愈烈,加上聯準會持續升息縮表,金融資產價值面臨重新評估,反映於今年美股、台股等各國股市爆發十月股災,全球金融市場恐慌情緒攀升。整體環境的不確定性,使避險需求增溫;然而避險究竟是要避開什麼風險?避險工具為何?相關金融商品有哪些? 投資風險投資風險大致可依風險肇因分為系統性風險及非系統性風險。其中,系統性風險泛指因政治、經濟、社會、自然等因素引起之投資風險,例如川普關稅政策、聯準會升息、通貨膨脹、股票資產價值高估等。此類風險普遍對於整個投資市場造成之不利影響,具有普遍性、風險溢出、風險傳染和連動,以及週期波動等特性,近期金融市場主要風險即為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則為由某一特定原因造成之投資風險,僅對個別或少數範圍造成不利影響,多為個人、個別企業、個別產業相關的可控因素引起;例如新藥研發失敗造成股價下挫、某上市櫃企業經營管理問題影響信用、不動產業不景氣反應於營建類股股價等。是以非系統性風險多可透過多樣性分散投資加以消除。 四大避險工具美元、日圓、黃金及美國長期公債為常見四大避險工具,主要係因其與深受市場波動影響的股市之相關性較低,當政治經濟因素干擾整體市場、市場趨勢不明之際,此類避險工具可作為資金避風港。 ◎美元美元長期為流動性最高貨幣、全球外匯交易主要貨幣且為各國央行主要儲備貨幣,近期更在美國總統川普的減稅政策、新興市場貨幣疲弱等因素之下,更是吸納大量資金湧向美元資產。加上聯準會升息趨勢明確,推升美元走強,使其成為相對穩健的貨幣。美元相關金融產品,除美元定存、外匯投資、美元貨幣市場基金之外,目前台股亦有美元指數相關ETF 可供作為避險選擇。其中,美元指數是美元與六國貨幣的匯率變化指數,作為反映美元強弱的指標。六國貨幣依其權重分別為歐元、日圓、英鎊、加拿大、瑞典克朗及瑞士法郎。。當景氣暢旺時,資金流向股市及商品期貨市場;當景氣下滑時,資金流往美金避險。 ◎日圓日圓為主要避險工具之一,係因日本是全球最大債權國,其政治經濟在動盪國際情勢之中相對穩定,使日圓變動不確定性較低。且日本又長期處於低利環境,使日圓常被作為資金成本便宜的融資貨幣,是以當國際風險上升、海外投資人大舉出售資產之際,換回的日圓將推升日圓匯價,使日幣又有「保值貨幣」之名。 ◎黃金黃金因其流動性佳、具稀少性、抗通膨保值、股債連動性較低等特性,為主要避險工具之一,各國央行亦多都有黃金儲備,是以每當市場出現黑天鵝事件,黃金表現多較佳,例如今年美國公布鋼鋁稅之際,黃金金價即有所推升。黃金投資商品主要包含實體黃金( 金條/ 金幣/ 飾金)、黃金存摺、黃金現貨、黃金基金、黃金期貨、黃金期貨基金、黃金期貨ETF 等。其中,黃金存摺的投資主體為實體黃金,以賺取買賣價差為主,較黃金實體保存方便,適合保守型投資人。黃金基金則是投資黃金相關公司的股票,具題材性、可享配股配息;黃金期貨財務槓桿倍數高,此類相關商品均較適合積極型投資人。整體而言,黃金投資除考量投資人風險屬性,亦須比較各種投資工具的手續費、保管費、稅賦等,以選擇最適合的避險組合。 ◎美國公債美國屬高度成熟資本市場,且為全球最大的經濟體,美元亦是當前最重要的國際貨幣。相較其他國家,美國政府發行公債的違約機率幾近於零,主要僅受利率影響,付息相對穩定,同時具備投資與避險功能,為具代表性的資金避險工具之一。是以當市場發生風險事件,資金多大舉轉進安全性最高的美國公債券避險。美國公債相關金融商品在台灣有發行短期(1~3 年) 及長期(7~10年及20 年) 的美國公債ETF 可供投資人避險選擇。 避險操作建議除上述具代表性的避險工具,尚有反向ETF、波動率指數(VIX 指數,又稱恐慌指數) ETF、期貨等,於市場爆發風險事件或趨勢渾沌之際,建議以短線操作、分散持有避險工具為宜。待風險降低或事件告一段落時,建議即時出場,透過靈活操作以達保本、避損失之目標。此波貿易戰變化多端,於事態明朗之前,建議避開全球化、科技類、新興市場特性之資產,以保守為宜。 黑天鵝事件雖難以預料,惟於市場震盪當下,仍可透過景氣指標例如美國公債殖利率、採購經理人指數(PMI)、恐慌指數等,判斷風險為系統性或非系統性風險、事件為短期或長期風險,再決定進行短期避險操作、或長期投資組合調整,以免過度反應或避險不足。  
比特幣知多少?
2018-10-19
文 / 莉思 比特幣自2008年底被提出至今已九年多,近期其價格在9年的時間內翻了260萬倍,多數人認為這是投機者的另一種賭博方式,但隨著比特幣受到全球關注度,許多國際知名品牌陸續接受比特幣支付(如:維多利亞的秘密、亞馬遜網路書店、eBay等),並有越來越多的網路商家跟進,是以,比特幣的浪潮看起來似乎不會止息,未來我們將無法置身事外,應對比特幣有基本了解。誰創造了比特幣全世界現有貨幣是由國家央行發行或廢除,如果央行不斷的發行貨幣,人們手中的貨幣將不斷稀釋,降低貨幣購買力,為了解決此問題,比特幣之父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 在2008 年發表一篇論文描述一種叫作比特幣(Bitcoin) 的電子現金系統,2009 年將比特幣的程序上線,2010 年將經營的比特幣論壇轉讓給別人,自己便退居幕後。什麼是比特幣比特幣(Bitcoin,又稱為BTC) 是一個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它以一套編碼系統為基礎,通過複雜地計算而產生。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相關的軟體「製造」比特幣,再利用電子簽名的方式來流通,最後透過P2P 網絡來核查重複消費的情況。它和傳統貨幣最大的不同是,比特幣執行機制不依賴中央銀行、政府、企業的支援或者信用擔保,而是依賴對等網路中種子檔案達成的網路協定,去中心化、自我完善的貨幣體制,理論上確保了任何人、機構、或政府都不可能操控比特幣的貨幣總量,或者製造通貨膨脹。它的貨幣總量按照設計預定的速率逐步增加,增加速度逐步放緩,最終在2100 萬個為極限。比特幣價格之決定比特幣是一種去中心化的貨幣,不會有市場干預比特幣價值的狀況,其價格並非管制價格,和黃金或白銀一樣,係由供給( 如:礦工挖礦所得出售或儲值、投資、投機、炒作等購買比特幣的人再出售) 與需求( 如:比特幣之儲值或投資、作為支付、跨國匯款、結算等進行使用或進行投機、炒作) 決定,當對比特幣的需求上升的時候,其價格上漲,當對其需求下降的時候,其價格下跌。由於流通中的比特幣數量是固定的,其市場還是比較小,不需要很大數額的錢就能使它的市場價格上升或下降,所以比特幣的價格還是很不穩定。 比特幣特性由於比特幣可跨越國界流通,不需要銀行業或政府提供支持,在現今的數位時代是個卓越的付款方式,跟信用卡與金融卡相較起來,比特幣交易之交易手續費幾乎是免費的,且比特幣付款幾乎是及時的,不需要等待即可收到款項,加上它還具有隱私性,微支付及自主權等特點,越來越多的網路商家接受比特幣支付;但因比特幣的價格波動性高,弱化比特幣做為貨幣的能力,相較於做為一種貨幣,現在市場上的交易更把比特幣做為一種資產,希望能獲取高報酬率。比特幣相關衍生性商品數量增加比特幣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虛擬貨幣,也是最火熱的資產,目前仍持續發燒中,而在2017 年12 月底比特幣期貨問世後,帶領新的衍生性商品出現,但之後美國證監會(SEC) 顧慮期貨市場的交易量很小,價格大幅上漲為市場操縱,導致近期美國證監會基於比特幣的市場操縱和欺詐問題,需要更多時間考量,再度拒絕了一大批比特幣 ETF 的上世申請。由於美國在全球ETF 市場最具指標性,歐盟因資本市場欠缺整合,短期內比特幣ETF 這種具爭議性的商品,較難成型;中國則因對加密貨幣政策的限制,較無發展可能; 日本也因傳統金融體制保守,較難有發展,故若美國率先通過比特幣ETF,其他地區金融市場將可能跟進,投資人得以用買股票的方式購買比特幣,將大大開啟資金湧進的機會。比特幣未來發展市場分析師表示,隨著比特幣相關衍生性商品數量增加,機構投資者非常有興趣了解比特幣更多信息,將有更多機構投資者進入該市場,但相應監管會更嚴僅,監管機構的行動將會阻止此類商品漲勢,使其價格下滑;此外,比特幣是目前最成熟的數位貨幣,將成為新投資者進入加密貨幣領域的方式,同時也將帶動其他小型數位貨幣( 瑞波幣、恒星幣和波場幣等) 價格將上漲。綜上,由於比特幣沒有漲跌停板機制,暴漲暴跌的情形遠遠超過股票市場,是個典型的投機市場,是以要投資比特幣相關衍生性商品需先了解比特幣產品交易的特性,若投資人在這個市場中,無法判斷大趨勢、不懂停損、使用融資資金的人,都是不適合操作這種商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