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光影與機能提升,賦予舊屋新生命
2025-06-30
矗立在台灣典型狹長形連棟街屋,整體設計以採光為核心,將自然光線引入深邃街屋,化暗為亮,重現家的溫暖靈魂。開放式格局與動線規劃創造符合使用需求的起居空間,改寫街屋的生命章程,成為傳統街屋現代化改造的佳例。Project Data地點:台灣.台中坪數:樓板面積約74坪樓層:地上3F格局:1F:臥房、客廳、餐廳、廚房、衛浴、前車庫、後庭院;2F:臥房X2、衛浴X2、開放多功能區;3F:臥房、洗曬衣間、神明廳、前陽台建材:乳膠漆、水泥漆、隔熱塗料、超耐磨木地板、實木地板、磁磚、烤漆、鐵件、不鏽鋼、烤玻、灰玻、系統板、美耐板、人造石、大理石、木百葉簾、烤漆浪板▲1. 光影交織的溫馨起居場域客廳以開放式設計為核心,引入自然光線營造明亮通透的氛圍。家具布局簡潔有序,搭配溫潤材質與柔和色調,突顯空間的溫馨與雅緻。2. 立面革新,狹長街屋的光影藝術採光高窗與簡約立面構成,打破傳統街屋封閉印象,呈現內外一致的現代簡約美感。一樓以開放式布局串聯客廳與廚房,中島設計促進互動,大面挑空引入自然光。二樓規劃為臥室、衛浴與未來作為兒童遊戲區的大平台,結合天井營造明亮居所。三樓以神明廳與洗曬衣場為主,設有天井採光罩整體。空間滿足多元需求。此住宅位於傳統街屋區,原屋齡約40年,屬於台灣典型狹長形街屋。原況舊屋存在多項問題,包括採光與通風不足、壁癌與結構老化,以及房間與衛浴配置不符合現代需求。屋主一家三口(夫妻與母親)對住宅翻新的首要需求為提升採光、增強收納機能及改善衛浴設備,並考量未來長者的行動便利性。採光與通風的突破性設計,優化格局與收納空間針對長型街屋普遍面臨的採光不足問題,禾良一設計在建築外觀立面及屋頂上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屋頂新增天井,牆面開高窗,讓自然光能夠照亮各樓層空間。內部結構更進一步在一、二樓間設置挑空設計,不僅提升採光效果,也促進樓層間的視覺互動。尤其是挑空處連接二樓的兒童遊戲區和一樓餐廚空間,讓家人之間在不同樓層仍能保持互動,營造出充滿活力的居家氛圍。住宅格局也重新做了規劃,既增設房間數至四間(分布於三層樓),並在一樓和二樓分別配置衛浴以滿足家庭需求。與傳統街屋「先客廳、後餐廳」的格局不同,此案將開放式客廳、餐廳及廚房設於室內空間後端,並利用中央設置的中島,結合餐桌與廚具,創造靈活的洄游動線。廚房中新增的大型收納櫃進一步解決了舊屋中收納不足的問題,讓空間更加整潔實用。此外,考量屋主母親年長後的生活需求,特別於一樓設置孝親房,並將衛浴地坪與室內地坪齊平以實現無障礙設計;同時整個一樓空間亦取消高低差,確保行動便利,體現對長者的周全考慮。▲以通透性作為公共空間的關鍵從暗淡到明亮,從擁擠到開闊,借助溫暖木紋與淺白色調,搭配光影設計,賦予老屋現代美學與家的全新溫馨質感。▲挑空與中島打造靈動詩意廚餐區廚房區特別設置中島與挑高的公共空間,串聯家庭互動,滿足功能需求,讓生活更有詩意與靈活性。材料與色彩的選擇符合溫馨極簡的調性本案最大的挑戰在於結構改造,尤其是一、二樓間的大挑空設計。設計團隊不僅成功克服結構跨距的技術難題,還精心調整挑空比例,確保一樓與二樓之間的光線引入及空間互動。同時,針對窄幅街屋的外立面,設計團隊以簡約造型與大面積開窗,打造出既具典雅美感又符合使用需求的立面效果。過去屋主在室內洗曬衣物,空間擁擠且不流暢。改造後,三樓頂部新增大型採光罩,並規劃出專門的洗曬衣區,解決了舊有的使用難題。此外,頂樓原本昏暗的空間也因採光罩的設置而煥然一新。為營造家居溫馨感,設計採用暖色調的木紋材質,結合淺白色塗料與水泥漆。地板選用超耐磨木地板,樓梯則以實木打造,整體風格簡約而不失溫暖。本案整體設計上透過合理的空間層次與動線規劃,使舊屋擺脫原有侷限,營造出輕盈、互動且靈活的生活場景,讓每個空間都能充分展現其獨特的使用價值與氛圍。▲虛實幾何融合,極致坪效的設計美學臥室以一體成型的虛實幾何量體,讓機能空間與設計語彙及材質完美融合,發揮空間坪效的最大效益。▲光影與材質譜寫出家的柔美變奏透過暖色木質與流動的光線,重新詮釋了主臥空間感與機能美,彰顯家的溫暖與典雅格調。
市場震盪 避險有道
2018-11-12
文 / 于良 2018年政治經濟黑天鵝事件頻傳,避險需求隨之升溫。今年下半美國總統川普對土耳其施行嚴厲經濟制裁,引發新興市場資金大舉撤出並波及歐股,近期中美貿易戰愈演愈烈,加上聯準會持續升息縮表,金融資產價值面臨重新評估,反映於今年美股、台股等各國股市爆發十月股災,全球金融市場恐慌情緒攀升。整體環境的不確定性,使避險需求增溫;然而避險究竟是要避開什麼風險?避險工具為何?相關金融商品有哪些? 投資風險投資風險大致可依風險肇因分為系統性風險及非系統性風險。其中,系統性風險泛指因政治、經濟、社會、自然等因素引起之投資風險,例如川普關稅政策、聯準會升息、通貨膨脹、股票資產價值高估等。此類風險普遍對於整個投資市場造成之不利影響,具有普遍性、風險溢出、風險傳染和連動,以及週期波動等特性,近期金融市場主要風險即為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則為由某一特定原因造成之投資風險,僅對個別或少數範圍造成不利影響,多為個人、個別企業、個別產業相關的可控因素引起;例如新藥研發失敗造成股價下挫、某上市櫃企業經營管理問題影響信用、不動產業不景氣反應於營建類股股價等。是以非系統性風險多可透過多樣性分散投資加以消除。 四大避險工具美元、日圓、黃金及美國長期公債為常見四大避險工具,主要係因其與深受市場波動影響的股市之相關性較低,當政治經濟因素干擾整體市場、市場趨勢不明之際,此類避險工具可作為資金避風港。 ◎美元美元長期為流動性最高貨幣、全球外匯交易主要貨幣且為各國央行主要儲備貨幣,近期更在美國總統川普的減稅政策、新興市場貨幣疲弱等因素之下,更是吸納大量資金湧向美元資產。加上聯準會升息趨勢明確,推升美元走強,使其成為相對穩健的貨幣。美元相關金融產品,除美元定存、外匯投資、美元貨幣市場基金之外,目前台股亦有美元指數相關ETF 可供作為避險選擇。其中,美元指數是美元與六國貨幣的匯率變化指數,作為反映美元強弱的指標。六國貨幣依其權重分別為歐元、日圓、英鎊、加拿大、瑞典克朗及瑞士法郎。。當景氣暢旺時,資金流向股市及商品期貨市場;當景氣下滑時,資金流往美金避險。 ◎日圓日圓為主要避險工具之一,係因日本是全球最大債權國,其政治經濟在動盪國際情勢之中相對穩定,使日圓變動不確定性較低。且日本又長期處於低利環境,使日圓常被作為資金成本便宜的融資貨幣,是以當國際風險上升、海外投資人大舉出售資產之際,換回的日圓將推升日圓匯價,使日幣又有「保值貨幣」之名。 ◎黃金黃金因其流動性佳、具稀少性、抗通膨保值、股債連動性較低等特性,為主要避險工具之一,各國央行亦多都有黃金儲備,是以每當市場出現黑天鵝事件,黃金表現多較佳,例如今年美國公布鋼鋁稅之際,黃金金價即有所推升。黃金投資商品主要包含實體黃金( 金條/ 金幣/ 飾金)、黃金存摺、黃金現貨、黃金基金、黃金期貨、黃金期貨基金、黃金期貨ETF 等。其中,黃金存摺的投資主體為實體黃金,以賺取買賣價差為主,較黃金實體保存方便,適合保守型投資人。黃金基金則是投資黃金相關公司的股票,具題材性、可享配股配息;黃金期貨財務槓桿倍數高,此類相關商品均較適合積極型投資人。整體而言,黃金投資除考量投資人風險屬性,亦須比較各種投資工具的手續費、保管費、稅賦等,以選擇最適合的避險組合。 ◎美國公債美國屬高度成熟資本市場,且為全球最大的經濟體,美元亦是當前最重要的國際貨幣。相較其他國家,美國政府發行公債的違約機率幾近於零,主要僅受利率影響,付息相對穩定,同時具備投資與避險功能,為具代表性的資金避險工具之一。是以當市場發生風險事件,資金多大舉轉進安全性最高的美國公債券避險。美國公債相關金融商品在台灣有發行短期(1~3 年) 及長期(7~10年及20 年) 的美國公債ETF 可供投資人避險選擇。 避險操作建議除上述具代表性的避險工具,尚有反向ETF、波動率指數(VIX 指數,又稱恐慌指數) ETF、期貨等,於市場爆發風險事件或趨勢渾沌之際,建議以短線操作、分散持有避險工具為宜。待風險降低或事件告一段落時,建議即時出場,透過靈活操作以達保本、避損失之目標。此波貿易戰變化多端,於事態明朗之前,建議避開全球化、科技類、新興市場特性之資產,以保守為宜。 黑天鵝事件雖難以預料,惟於市場震盪當下,仍可透過景氣指標例如美國公債殖利率、採購經理人指數(PMI)、恐慌指數等,判斷風險為系統性或非系統性風險、事件為短期或長期風險,再決定進行短期避險操作、或長期投資組合調整,以免過度反應或避險不足。  
比特幣知多少?
2018-10-19
文 / 莉思 比特幣自2008年底被提出至今已九年多,近期其價格在9年的時間內翻了260萬倍,多數人認為這是投機者的另一種賭博方式,但隨著比特幣受到全球關注度,許多國際知名品牌陸續接受比特幣支付(如:維多利亞的秘密、亞馬遜網路書店、eBay等),並有越來越多的網路商家跟進,是以,比特幣的浪潮看起來似乎不會止息,未來我們將無法置身事外,應對比特幣有基本了解。誰創造了比特幣全世界現有貨幣是由國家央行發行或廢除,如果央行不斷的發行貨幣,人們手中的貨幣將不斷稀釋,降低貨幣購買力,為了解決此問題,比特幣之父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 在2008 年發表一篇論文描述一種叫作比特幣(Bitcoin) 的電子現金系統,2009 年將比特幣的程序上線,2010 年將經營的比特幣論壇轉讓給別人,自己便退居幕後。什麼是比特幣比特幣(Bitcoin,又稱為BTC) 是一個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它以一套編碼系統為基礎,通過複雜地計算而產生。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相關的軟體「製造」比特幣,再利用電子簽名的方式來流通,最後透過P2P 網絡來核查重複消費的情況。它和傳統貨幣最大的不同是,比特幣執行機制不依賴中央銀行、政府、企業的支援或者信用擔保,而是依賴對等網路中種子檔案達成的網路協定,去中心化、自我完善的貨幣體制,理論上確保了任何人、機構、或政府都不可能操控比特幣的貨幣總量,或者製造通貨膨脹。它的貨幣總量按照設計預定的速率逐步增加,增加速度逐步放緩,最終在2100 萬個為極限。比特幣價格之決定比特幣是一種去中心化的貨幣,不會有市場干預比特幣價值的狀況,其價格並非管制價格,和黃金或白銀一樣,係由供給( 如:礦工挖礦所得出售或儲值、投資、投機、炒作等購買比特幣的人再出售) 與需求( 如:比特幣之儲值或投資、作為支付、跨國匯款、結算等進行使用或進行投機、炒作) 決定,當對比特幣的需求上升的時候,其價格上漲,當對其需求下降的時候,其價格下跌。由於流通中的比特幣數量是固定的,其市場還是比較小,不需要很大數額的錢就能使它的市場價格上升或下降,所以比特幣的價格還是很不穩定。 比特幣特性由於比特幣可跨越國界流通,不需要銀行業或政府提供支持,在現今的數位時代是個卓越的付款方式,跟信用卡與金融卡相較起來,比特幣交易之交易手續費幾乎是免費的,且比特幣付款幾乎是及時的,不需要等待即可收到款項,加上它還具有隱私性,微支付及自主權等特點,越來越多的網路商家接受比特幣支付;但因比特幣的價格波動性高,弱化比特幣做為貨幣的能力,相較於做為一種貨幣,現在市場上的交易更把比特幣做為一種資產,希望能獲取高報酬率。比特幣相關衍生性商品數量增加比特幣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虛擬貨幣,也是最火熱的資產,目前仍持續發燒中,而在2017 年12 月底比特幣期貨問世後,帶領新的衍生性商品出現,但之後美國證監會(SEC) 顧慮期貨市場的交易量很小,價格大幅上漲為市場操縱,導致近期美國證監會基於比特幣的市場操縱和欺詐問題,需要更多時間考量,再度拒絕了一大批比特幣 ETF 的上世申請。由於美國在全球ETF 市場最具指標性,歐盟因資本市場欠缺整合,短期內比特幣ETF 這種具爭議性的商品,較難成型;中國則因對加密貨幣政策的限制,較無發展可能; 日本也因傳統金融體制保守,較難有發展,故若美國率先通過比特幣ETF,其他地區金融市場將可能跟進,投資人得以用買股票的方式購買比特幣,將大大開啟資金湧進的機會。比特幣未來發展市場分析師表示,隨著比特幣相關衍生性商品數量增加,機構投資者非常有興趣了解比特幣更多信息,將有更多機構投資者進入該市場,但相應監管會更嚴僅,監管機構的行動將會阻止此類商品漲勢,使其價格下滑;此外,比特幣是目前最成熟的數位貨幣,將成為新投資者進入加密貨幣領域的方式,同時也將帶動其他小型數位貨幣( 瑞波幣、恒星幣和波場幣等) 價格將上漲。綜上,由於比特幣沒有漲跌停板機制,暴漲暴跌的情形遠遠超過股票市場,是個典型的投機市場,是以要投資比特幣相關衍生性商品需先了解比特幣產品交易的特性,若投資人在這個市場中,無法判斷大趨勢、不懂停損、使用融資資金的人,都是不適合操作這種商品的人。  
房東可以終止租約嗎?
2018-10-19
文 / 鍾運凱 案例:老張於民國107 年7 月1 日出租房屋給小李作為住宅使用,租期2 年,每月租金1 萬元,押金2 萬元。到了109 年6 月30 日租期屆滿,雙方沒有續約,但小李繼續居住,並且按時繳房租,老張也沒有表示反對,就這樣持續了半年。然而小李因為失業,110 年1 月及2月沒繳房租。試問,此時房東老張可以要求小李搬家嗎? 解析:一、民法的不定期租約民法第451 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本題的租約期滿後,小李沒有搬遷繼續居住,老張也沒有即時表示反對,因此該租約已變成「不定期租約」。民法第450 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因此,如果按照民法的規定,老張可以隨時終止該「不定期租約」,要求小李搬家。 二、土地法的不定期租約雖然依照民法規定,不定期租約雙方都有權隨時終止,但土地法第100 條特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 條第1 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由於土地法關於「房屋租用」的相關規定,屬於民法租賃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土地法,因此房東不能依前述民法的規定隨時終止不定期租約,只能在土地法第100 條各款情形才能終止。而前述第3 款規定,必須房客所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欠2 個月租金額以上,才可以終止,小李只積欠租金2 萬元,扣掉押金後等於沒欠租金。因此房東老張還是不能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三、租賃專法的提前終止租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已於民國107年6 月27 日正式施行,本題租約簽訂於107 年7 月1 日,且為住宅租賃,應優先適用租賃專法,優先於前述的民法及土地法。租賃專法第10 條第1 項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 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雖然本條規定的是「提前」終止租約,似乎針對租期屆滿前的提前終止,但在租約期滿後轉為不定期租賃的情形亦可適用。依第2 款規定,只要欠租達2 個月,經催告仍拒繳,房東不需要先以押金抵償就可以終止租約。四、結論在租賃專法尚未實施前,依土地法的規定,必須在「扣除押金後」再欠租達2 個月,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但本題的租約簽訂時,租賃專法已經實施,只要房客欠繳租金達2 個月,房東無須扣除押金就可以終止租約。但要注意,終止租約前房東還是必須先行催告,訂一個相當期間向房客催繳租金;房客逾期仍未繳租,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要求房客搬遷。此外,上述租賃專法只是針對「住宅租賃」的特別規定,如果是住宅以外的房屋租賃,例如辦公室、店面、廠房等,仍應適用土地法,須扣除押金後還欠2 個月,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  
簽「假合約」是犯罪行為?
2018-08-13
文 / 鍾運凱 案例:張三向李四購買一棟房屋,雙方在簽訂真正的買賣契約書後,為了使買方張三取得高額貸款,雙方又簽訂第二份價格較高的「假合約」,然後由知情的代書王五持以向銀行申辦貸款,並以假合約的價格申報實價登錄。試問:張三、李四、王五有何犯罪行為?   解析:一、假合約無效由於銀行審核貸款額度,須考慮作為抵押品的不動產價值,因此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銀行審核貸款時的一項重要參考。當事人為了申請到較高的貸款額度,訂立一份價格較高的買賣契約書,坊間有俗稱「技術合約」,實際上就是假合約。由於該假合約的價格並非當事人約定實際要履行的義務,在民事上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 條第1 項規定,該假合約是無效的。二、不成立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偽造私文書罪」成立的要件,必須是「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否則不會構成本罪。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3689 號判例:「偽造私文書罪,除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外,以偽造他人名義之私文書為構成要件,若與作成文書名義人,雙方通謀而制作虛偽之普通文書,此項文書所載之意思表示,雖在民法上以無效為原則,究不構成偽造文書之罪。」47 年台上字第365 號判例:「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罪,指無制作權不法制作者而言,若自己之文書,縱有不實之記載,要難構成本條之罪。」換句話說,必須是「甲」冒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並且沒有乙的授權),甲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如果甲以自己的名義製作文書,就算內容不實,也不會構成本罪。本題張三和李四另行簽訂的買賣契約雖然是「假合約」,其契約當事人仍是張三和李四,並沒有冒用其他人的名義,因此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代書王五也不會成為偽造文書的共犯。假如本題是張三與代書王五共謀,瞞著賣方李四製作另一份買賣契約書,並且冒簽李四的姓名,這樣就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了。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張三與李四共同製作內容不實(價格較高)的假合約,誤導銀行對於貸款擔保品的估價,等於以詐術陷被害人(銀行)於錯誤,再基於其錯誤判斷而交付財物(貸款),因此構成詐欺取財罪,最高可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書王五明知該契約書內容不實,卻持以向銀行申辦貸款,雖然他沒有直接製作契約書,但其行為已經構成「詐術」的一部分,因此也是詐欺罪的共同正犯。四、王五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地政士法第26 條之1,地政士應於過戶辦竣後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也就是「實價登錄」。如果申報的內容不實,除了依同法第51 條之1將遭罰3 萬至15 萬元以外,是否也會構成刑法第214 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人民提出申請,由公務機關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有二種情形:一、只要提出申請或申報,公務機關就依照申報的內容予以登載,不會在登載前對內容加以審查,例如公司登記或不動產實價登錄。二、申報後,公務機關須經審查,認為內容真實才加以登載,例如訴訟時向法院提出證據。只有前者內容不實才會構成犯罪,後者不會。代書王五如果以假合約的不實價格申報實價登錄,即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五、王五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的「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地政士法第25 條第1 項:「地政士應置業務紀錄簿,記載受託案件辦理情形。」如果代書王五在其業務紀錄簿上記載的是假合約內容,即構成刑法第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最高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六、結論買賣雙方以自己名義簽訂一份價格不實的契約書,雖然不構成偽造文書罪,但以不實的契約書向銀行申辦貸款,等於以詐術誤導銀行,對該抵押之不動產價值產生誤判,因此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或得利罪;如果代書知情而參與,也會構成共犯。此外,代書如果以不實的價格申報實價登錄,或將假合約內容登載於業務紀錄簿,將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總之,為圖小利親身試法,實屬得不償失。  
投資海外房產的準備及風險
2018-07-12
【文 / 莉思】 自2011年奢侈稅上路及台灣房市陸續實施政策調控,房市交易明顯低迷,房市報酬率大幅下降,投資人不敢輕易進場,是以許多投資人看上投資海外房產的超高投資報酬率,掀起一股「海外置產潮」,但交易糾紛也層出不窮,故投資人投資海外房產究竟要做什麼功課?又要承擔什麼樣的風險呢?投資海外房產的前期準備◎選擇透明度高的國家由於房地產市場透明度較低的國家( 如:新興市場與東南亞),因企業治理不佳、法規制度不成熟等,將為投資人帶來極大的投資風險,最好的方法就是慎選投資國家,若該國家法規政策越完善,資訊透明度越高,投資的風險就越低( 如:英國及美國等)。◎選擇生活機能強、交通便捷區域國內外房產投資地段選擇是以生活機能強、交通便捷為優先考量,一般而言,首都或第二大城市擁有最好的基礎建設、完善設施及較高的國際化程度,在地及外來購屋需求是最強的;其次,選擇捷運站周邊為購屋標的,亦是不敗的購屋策略。◎慎選代理銷售公司,並親自到當地去考查投資人擬將大筆資金投入海外房產時,需選擇一家信譽佳、口碑好的代理銷售海外房地產公司,否則產生任何糾紛時,無法全力維護投資人的權益;此外,投資人應要親自到當地去考查,切忌衝動性的購買。◎低總價產品進可攻退可守由於大型房產物件總價高,會限制承租人的能力,更限縮未來轉手的空間,若要投入海外房地產,建議投資人應以低總價中小坪數的產品最適宜。◎不要只看租金報酬率許多海外房產建案以高租金報酬率為主要訴求,相較台北之報酬為優,但這可能是毛報酬率,若扣除其他的費用及成本( 如:印花稅、契稅、登記費或公證費、律師費、仲介費、土地稅或房屋稅、租金收入所得稅、代租或代管費、管理費等),淨報酬率不如預期,且再高的租金報酬率,需在滿租的前提下才能實現,若空租下來,租金報酬率都是零。◎要了解當地相關房產稅負條件房地產投資獲利之關鍵因素之一取決於房產稅負之高低,這也是國內實施房地合一稅讓很多投資人產生觀望心態的重要原因;由於各國房產稅負具有一定的複雜度,詳盡了解想投資國家房產的稅負絕對是必要的。◎謹記高獲利高風險、低獲利低風險由於所有的投資都遵循「高獲利、高風險;低獲利、低風險」的定律,投資人在進場前必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程度,才能決定自己適不適合投資海外房產;此外,要冷靜評估個人的資金能力,採用借錢或是高槓桿方式到海外購買房產,都不值得鼓勵。◎隨時掌握外在環境動態評估最佳出場時機投資人不僅需要評估進場投資時機,同時也要考慮出場機制,一般來說,投資人可以將出場門檻設為資產增值的一定比率,加上每年穩定租金報酬;同時,投資人也需評估外國人投資占比是否過高?若本國人都不投資自己國家,未來轉售肯定高難度。 投資海外房產之風險●政經局勢與政策風險由於部分開發中國家的政治局勢不穩定,偶有政變、暴動之情形,將造成房價大幅波動,降低投資報酬率;另部分國家有排華意識或歧視作為,投資人從事該國不動產投資風險將相對提高。此外,房產相關法規與政策也是投資人需要隨時掌握的重要關鍵,如:投資人必需釐清投資房地產是否擁有土地及房屋永久產權,若買到使用權,使用期限短,相對持有成本也會提升,投資人將承擔較高風險,獲利機會相對小。另若外國人投資情形過熱引起當地反彈時,應注意是否有對外國人取得不動產總量之限制或增加租稅負擔之情事。●貨幣匯率風險海外房產投資人買房動機主要為增值及收租,也就是將投資標的出租,賺取穩定的租金收入,並待房價達最高點時售出賺取差價。由於國內一般投資人對海外的房產多採取直接投資,匯率變動將對租金收入、出售價款有很大影響,相對於穩定度高的台幣而言,外國貨幣波動幅度遠比台幣高,一旦投資地的貨幣對美元大幅貶值,即使房地產操作有利得,可能也無法彌補匯率上的損失。●產品流通風險房產變現速度原本就比較慢,若所投資不動產標的是針對外國人設計的高總價房產或是收益型的房產,對當地民眾是沒有購買的吸引力,則產品的流通性、變現性相對較低,將來出脫難度相對較高。此外,國外開發商或國內不動產經紀業提供保障出租年限,應留意租金收益是否於年限期滿後能繼續維持,找到後續承租人之難易度等。●資訊取得風險由於投資海外房產,相關機制相對不透明,讓投資人落入孤立的多重弱勢,且市場資訊甚至是片段、變動的,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建議投資人選擇自己熟悉、了解的國家及當地不動產市場為投資標的,因投資人在國內,不易取得海外資訊,無法掌握最新訊息,較難因應瞬息萬變的風險。是以投資人在投資前應「停、看、聽」,做好相關功課及風險評估,了解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風險及是否符合個人風險偏好,提前做好危機防制,以避免落入「投資前開心,投資後傷心」的窘境。
共有物變價分割時, 誰有優先購買權?
2018-06-13
【文 / 鍾運凱】 案例:老王與大雄共有一筆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老王過世後,其應有部分由王一、王二、王三等人共同繼承。由於共有人之間協議分割不成,於是王一訴請法院判決變價分割。變價分割之判決確定後,王一聲請執行法院拍賣公同共有之部分,試問:何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一、繼承登記與分割遺產王一、王二、王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應有部分,屬於「遺產」。民法第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所謂公同共有,是指數人基於同一特定之法律關係而共有一物,民法第829 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因此,王一、王二、王三要「分割共有土地」之前,必須先「分割遺產」。任一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假如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或禁止分割遺產,則必須依照遺囑所定。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其禁止之效力以10 年為限。不過遺產如果是不動產,分割前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如逾1 年未辦理登記,依土地法第73 條之1 規定,地政機關應公告3 個月,逾期仍未辦理,地政機關將造冊列管,列管15 年均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將公開標售;標售時,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標售所得之價款存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可在10 年內申請提領,逾期未領該價款歸屬國庫。二、分割遺產與分割共有物繼承登記不需要全體繼承人偕同辦理,任一繼承人均可單獨為之。但分割遺產必須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協議不成,任一繼承人得訴請法院判決分割。遺產分割的目的在於消滅繼承人之間的公同關係,將「公同共有」變為「分別共有」;而分割共有物則是將「分別共有」變成「單獨所有」,例如按其應有部分,將一筆土地分割為數筆土地。本題王一、王二、王三如果對於遺產分割協議不成,王一自得訴請法院分割,但王一可否在分割遺產的訴訟中,合併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實務上認為不可,例如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202 號判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 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自不得在分割遺產前,主張遺產中之特定部分,由其個人承受。」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字第2837 號判決:「民法第1164 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既依民法第1164 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換言之,「分割共有物」必須按照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然而王一、王二、王三在遺產分割之判決確定前,只有對全體遺產的「應繼分」,並無該筆土地的「應有部分」,因此必須等分割遺產判決確定後,才能依分割遺產的結果(變成分別共有),依其應有部分請求分割共有物。 三、變賣共有物時,誰有優先購買權?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依同法條第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此項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時,為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投資規劃,維持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因此實務上認為,民法第824 條第7 款之優先購買權,應優先適用於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之優先購買權。本題王一、王二、王三聲請變賣其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時,王一、王二、王三得先依民法第824條第7 款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果王一、王二、王三均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大雄才能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主張其優先購買權。  
美中貿易戰對全球經濟影響
2018-05-11
文 / 莉思 美國2017年8月宣佈正式對中國發起「301調查」,2018年3月川普政府宣佈對中國商品加徵關稅,而中國隨即提出反制措施,決心和美國打一場「同等規模、同等程度和同等力度」的貿易戰。隨著美中貿易衝突升温,對全球經濟影響之程度將是如何?美中貿易戰背景美國在1990 年老布希宣布延長對中最惠國待遇( 與人權議題掛鈎),1995 年柯林頓延長對中國最惠國待遇( 與人權議題脫鈎),並進一步擴大美中經貿合作,而中國在1990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自此中國獲得永久正常貿易關係。美國自1985 年對中國幾乎沒有貿易逆差,逐年增加到2012 年開始連續6 年突破3,000 億美元的貿易逆差,2017 年貿易逆差更上升至3,752 億美元,達2001 年中國加入WTO 的4 倍,而川普當選美國總統後,認為整個世界經貿環境對美國有許多不公平,造成美國巨額貿易赤字,間接使美國製造業工作流失、競爭力下滑及經濟表現不佳,因而重新評估美國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FTA) 政策,並抑制貿易夥伴不公平的貿易措施( 如:市場不開放、制度不透明、不當政府補貼及侵犯智慧財產權等),而中國為美國最主要貿易逆差國,自然成為美國首要目標。中國認為雙方貿易失衡固然存在,但美國在中國有龐大的投資企業並營運良好,此收益並未反應在貿易帳上,且多數產品回銷美國卻仍視為中國對美國的出口並不公平;此外,中國生產成本雖遠低於美國,但主要是出口勞力密集產品,這些產品在美國國內並未有生產利基,即使中國不出口至美國,也是由其他開發中國家出口至美國,美國的貿易逆差仍存在,只不過由中國移轉到其他國家,是以中國主張其貿易逆差係互補性逆差而非競爭性逆差,是經濟全球化下產業結構調整及國際分工的必然結果。何謂「301條款」根據美國1974 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301 條款,美國貿易代表與總統可申訴或自主決定對外國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措施發起「301 調查」,並採取單邊制裁措施( 如:撤銷貿易優惠、徵收與受損規模相當的報復性關稅等),並於1988 年在1974 年貿易法基礎上設置針對智慧財產權的「特別301 條款」與針對重大貿易障礙( 市場開放) 的「超級301 條款」,然WTO在1995 年成立後,會員國間如果有貿易爭端,都須透過WTO 下的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許多國家將美國以單邊行使貿易措施的案子告上WTO,WTO 裁定美國違法,應回復正常關稅稅率,扭轉過去單邊行使貿易措施情勢。美中貿易衝突演變由於川普政府「美國優先」的政策取向及美中在雙邊經濟安全會議中討論的智慧財產權議題,遲遲沒具體進展,加上美國對大陸貿易逆差持續擴大,川普在2017年上任後,對WTO 的不信任,陸續在2018 年3 月進行一連串貿易措施,尤其301 懲罰性關稅清單,是針對「中國2025」十大領域的各項產業,因而各方臆測美國貿易戰打的是未來,打的是工業4.0 智慧製造的爭霸戰,主要目的是不讓中國崛起,不讓中國從「量產製造」變「智慧製造」,要讓製造業加速回流美國,是以美日貿易衝突逐漸擴大。 對全球經濟影響經IMF 評估,美中不斷的升温的貿易保護主義將傷害全球經濟成長,而美國若無視WTO 協商機制,擅自進行貿易報復,恐破壞全球貿易秩序,對全球貿易動能帶來負面影響,亦將加劇全球金融巿場波動,且隨著美中貿易戰針峰相對,若雙方報復切中要害,亦將對對美國經濟造成深遠影響,並可能使中國大陸整體經濟遭受重大衝擊。對台灣經濟影響及因應之道依據中經院研究指出,台灣為小型高度開放經濟體,美中若爆發貿易戰,將影響台灣出口,由於美國《301 條款》對中國可能進行制裁的產業是「中國製造2025」重點發展產業,其中資通訊電子產品在兩岸已形成明顯的供應鏈體系,美國若最終決定針對資通訊電子產業進行進口關稅或服務貿易限制,對臺灣的間接出口影響最大,惟仍須觀察後續公布詳細受限制的產品清單,方能釐清台商可能衝擊;此外,以往「臺灣接單、中國生產出貨、第三地美國消費」的三角貿易模式,隨著美中貿易摩擦增溫,恐影響廠商全球投資生產布局及三角貿易運作,為配合客戶需求及降低貿易障礙,未來赴美投資計畫可行性增加。針對美中貿易衝突不斷升温,台灣應持續提高研發及生產的比重,強化台灣作為生產與技術提升的貿易基地,並擴大台灣在地的內需投資商機,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另推動科技發展和智財權的保護,提升貿易競爭力的決勝關鍵,以及推動貿易市場與生產基地多元布局,使台灣在美中貿易戰中受到之影響降到最低。  
買賣契約的危險負擔
2018-04-18
【文 / 鍾運凱】 案例:乙是A 屋所有權人,將A 屋出租予丙,租賃期限內,乙又將A 屋出售予甲,甲亦同意承受該租約。不料,辦理過戶完畢後,尚未點交前,承租人丙竟遭人謀害,地點在A 屋室內。試問:甲可否解除買賣契約?   解析:一、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 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 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首先應視甲、丙間的租賃契約是否曾經辦理公證;若有,買賣點交後,甲須承受出租人地位,在該租約期限內不得收回自用;若未經公證,再視該租約的期限,若未超過5 年,甲仍承受出租人地位;若超過5 年,甲不受該租約的拘束,得請求丙搬遷交還A 屋。二、契約承受與債權讓與上述買賣不破租賃,是在買賣雙方未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效果;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約定,應優先適用其約定。本題甲、乙買賣契約有約定買方甲應承受租約,則無論該租約有無經公證,或其期限長短,甲都有承受租約的義務。然而承受租約在性質上是「變更出租人」,形同租賃契約之變換,須經承租人同意才能生效,實務上往往以三方(買方、賣方、承租人)換約,亦即買方與承租人另訂新約,並廢止原租約。倘若未經承租人同意,買賣雙方只是讓與「出租人的權利」,則租賃當事人並沒有變動,構成出租人權利義務分離的情形。例如乙僅將出租「債權」讓與給甲,甲於租賃物交付後有收取租金的權利,但甲並未承受出租人的「義務」(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之承認),例如修繕租賃物的義務,丙仍得請求原出租人乙履行,如此結果極為不妥,因此換約是有必要的。 三、危險負擔民法第373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買賣標的物在交付前,其利益(例如收取租金)及危險(例如標的物毀損)均由賣方負擔,換言之,如果標的物在交付前毀損或發生瑕疵,買方得主張賣方給付不能,或基於瑕疵擔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反之,如果交付後毀損或發生瑕疵,買方仍應支付全額價金。買賣動產,其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準,而不動產以「登記」為準,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時,買方即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然而前述危險負擔以「交付」為準,無論買賣標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皆同,因此,在不動產之買賣,「產權移轉」與「危險負擔」的時點不同,產權移轉登記(過戶)後,點交前,所有權人為買方,而危險負擔仍是賣方。 四、點交的意義所謂「交付」(一般在不動產稱為點交)是指移轉標的物之占有;所謂占有,是指當事人能以其實力支配標的物。民法第940 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第941 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就本案例而言,A 屋之「直接占有人」是承租人丙,「間接占有人」是乙;乙將A 屋出售予甲,除了必須將A 屋過戶登記給甲,也有將其「間接占有」移轉給甲的義務。那麼「間接占有」應如何移轉?依前述民法第941 條之規定,丙的直接占有是基於租賃契約,「出租人」是間接占有人,因此「出租人變更」就等於「移轉間接占有」;出租人由乙變成甲之同時,甲即為間接占有人,亦同時點交完畢。 五、結論綜上所述,丙在A 屋室內遭人謀殺,A 屋成為「凶宅」,甲可否主張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關鍵在該瑕疵發生時,A 屋是否已完成點交?然而A屋當時是在租賃中,由承租人丙占有,因此無法做直接占有的交付(例如賣方騰空房屋,並將房屋置於買方的實際管領下),只能移轉其間接占有。依上述,間接占有的移轉以變更出租人為準,而出租人何時變更?視其有無前述「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若有,則依民法第425條,於「所有權移轉」(過戶)時,出租人從乙變成甲,即過戶完成之同時亦完成點交(移轉其間接占有),A 屋之危險由甲負擔,甲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解約或減價。反之,倘若本題沒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則出租人的變換須經「三方換約」的手續;在換約未完成前,出租人仍是乙,亦即乙尚未將「間接占有」移轉給甲。雖然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為尚未完成點交,A 屋之危險仍由乙負擔,此時發生凶宅事件,乙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甲有權解約或減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