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房屋全國經營者大會榮耀登場 千萬業績經紀人數創新高!
2025-03-31
雖然台灣房市買氣降溫,但中信房屋卻繳出亮麗成績單,中信房屋董事長鄭余正全、總經理張世宗在全國經營者大會,表揚表現卓越的房仲。適逢中信房屋成立40週年,中信房屋全國經理者大會以「榮耀啟新篇、同心創未來」為主題,此場大會共匯聚了全台超過400位以上的房仲菁英,共同見證過去一年的輝煌成就,展望未來的發展藍圖。2024年前三季全台房市買氣高漲,中信房屋也交出了亮眼的成績單,共誕生超過40位千萬經紀人,創下歷史新高,更有5家加盟店年度業績突破億元大關,充分彰顯了中信房屋在房仲行業中的強大競爭力與市場影響力。這些優異成績的背後,不僅是房仲同仁的專業與努力,更是中信房屋40年來對服務品質的堅持與創新經營卓越的體現。展望2025年,中信房屋總經理張世宗表示,主計總處預測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將達到3.14%,國內景氣穩定成長,購屋民眾的剛性需求依然存在,再加上AI科技題材發酵,商用不動產和土地的交易需求持續熱絡,這些都為房地產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雖然現階段受房貸問題影響,買氣有所縮減,但對自住客群來說,現在市面上可供選擇的物件更豐富多元,議價空間也更有彈性,只要多看、多比較、大膽出價,相信都能以合理的價格買到心儀的房子。張世宗表示,未來中信房屋將繼續積極拓展加盟店,持續深化與加盟夥伴的合作關係,協助經營者提升競爭力。同時,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中信房屋推出了「生活服務項目」,打破傳統房仲服務的局限,打造一個從買屋到入住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務,進一步加深客戶與加盟店的互動,讓房仲服務走進客戶的生活,強化中信房屋的品牌價值,開創房地產市場的新篇章。
職場新鮮人 如何創造財富自由
2017-07-14
【文 / 莉思】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是理財的一句箴言,即使是職場新鮮人,也應該具有積極的理財心態,不能因目前收入較低、資產儲備較少,而不花時間精力在“小財”的打理上。根據勞動部近期發布最新薪資調查,大學畢業社會新鮮人,平均起薪約2.8萬元,在薪資有限的情況下,社會新鮮人可採用下列步驟進行理財創造財富自由: 一、了解自己的財務狀況職場新鮮人的理財規劃首先要替自己進行財務健檢( 如:收入穩定性、生活開銷、進修計劃、保險需求、投資…等),了解自己的財務狀況,做好收支管理,透過記帳了解自己的消費習慣與模式,改變錯誤的消費習慣( 如:減少娛樂費、治裝費等享樂開銷),進一步做好薪水分配,有效地運用每一分資金。 二、養成儲蓄習慣大多數的職場新鮮人起薪都不高,但是一開始都會有些大額支出( 如:工作所需之服裝預算、資訊產品-筆記型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租屋的訂金等),是以社會新鮮人開頭的前半年,會發生「月光族」的情形,但只要當時的支出,是為了工作所需,確定自己真的把每一分錢都花在最需要花的地方就好。職場新鮮人在了解自己的財務狀況及基本支出後,應該積極開始儲蓄,除作為緊急備用金( 可以半年的薪資作為目標) 應付生活上財務風險( 如:失業或生病),也是未來要進行投資的本金來源,故社會新鮮人要強迫自己儲蓄,將每月收入先扣除儲蓄額度( 一般儲蓄占薪資所得至少2 成),剩餘的收入才作為當月可動用的支出。 三、適當之保險規劃保險是轉嫁人生中不想發生的風險,而職場新鮮人累積財富的速度較慢,承擔風險的能力也相對較低,需要透過保險來加強人生的保障,但職場新鮮人資金並不充裕,若購買保費較貴的終身險或儲蓄險,不但難以取得足夠的保障,也會造成資金排擠,減少儲蓄或投資的可用資金,是以職場新鮮人應該先從保費較便宜的意外險著手,等到收入增加,再慢慢增加壽險、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範圍,而保費一般亦建議低於年收入之10%。 四、先投資自己的專業能力,進而投資理財產品職場新鮮人初入社會應專注於工作學習,初期應先加強自己在工作上的專業能力( 如:第二或第三外語能力、專業證照取得、溝通技巧及人際關係的開展等),提升自我附加價值,追求更好的職涯發展;其次,再增加本業外的收入( 如:股票、基金、外匯、債券、期貨及房地產…等),然而要避免投資理財不慎造成的損失,可採下列幾個步驟: ※定時、定量的持續充實理財知識職場新鮮人在進行投資理財前,要先存有「第一桶金」,並趁這段時間充實理財知識,而理財知識需定時、定量的持續吸收,是以職場新鮮人可以規劃固定時間來整理自己的理財知識,定時檢查自己的財務狀況,養成定時吸收理財資訊的習慣性行為;同時,為了維持自己的持續力,不要逼自己短期內吸收大量的資訊、看大量的書及雜誌,要先定量再漸漸增量,否則短期大量的吸收閱讀雖可能有很高的效率,但長期反而會讓自己失去持續吸收理財資訊的動力;此外,透過長期持續性吸收有價值的理財資訊,將可培養自己將理財資訊從量變轉成質變之能力,歸納出適合自己理財知識。 ※了解自己的投資屬性,選擇適當的投資標的理財規劃的重要的步驟就是了解自己的投資屬性,而投資屬性是根據投資人可以承受的風險程度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及積極型三種,其中保守型投資人可承受的風險最低、積極型最高,故風險承受較低的人可選擇殖利率概念股、公營事業、ETF 股票等,適合長期穩定投資,股市低迷時,有穩健的股息報酬,股市多頭時,可順勢賺取價差。由於多數人並不了解自己承受風險的能力,必須靠時間與經驗在資產配置上做不同嘗試,再逐步調整到位。 ※理財目標要明確,嚴格遵守出場時機設定理財不要害怕風險, 但也不可以讓自己暴露在過高的風險下,理財要自律、也要有原則,要設定明確之短期、中期、長期理財目標,在執行過程中不斷檢視與調整,並選擇適當的投資工具,在做決定之前,對自己的投資組合詳細地了解,不要隨他人起舞;同時亦需定期檢視投資組合之報酬率,適時搭配調整理財工具增加投資報酬率或是延長實現目標的年限。 理財的出場時機很重要,距離預定目標的時間越近,越要注意市場狀況,最好提早1 年前就開始觀察,若知道某時間點可能會有支出,應在到期前3~6 個月將投資工具贖回。 職場新鮮人第一份薪水有限,要存錢理財,就必須掌握前述4 大原則,趁著年輕時學習理財知識,掌握理財方向,就會積沙成塔,累積財富,加速達到財務自由階段。
私有道路之通行問題(上)
2017-05-19
【文 / 鍾運凱】 案例:老王以其名下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興建完成並銷售完畢後,其中聯外道路(A 地)仍登記於老王名下。數年後,當地政府已於A 地鋪設柏油路面並編定為道路用地,但未為徵收。又過了三十幾年,老王過世了,其子小王繼承A 地所有權。小王認為自己的土地供公眾使用很吃虧,要求附近居民支付通行費。居民皆反對,於是小王以大型水泥塊封閉A地。抗議無效後,附近居民共同委請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小王除去障礙物並賠償損害。試問,居民的要求是否合法? 解析:一、鄰地所有權人之袋地通行權由於附近居民的建物基地,與小王的A 地屬於民法規定的土地相鄰關係,首先應考慮有無「袋地通行權」。民法第787 條第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如果A 地是附近居民唯一的聯外道路,小王就有容忍他人通行之義務,不得阻擋。所謂唯一聯外道路,並非除此之外完全沒有其他聯外方式,如有其他方式但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例如巷弄狹窄或有危險性等情形,居民仍有A 地通行權。二、可否請求袋地通行費(償金)?小王所有的A 地須供他人通行,自己無法獨占使用,受有損失,小王可否請求通行之人賠償其損失?依民法第787 條第2、3 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779 條第4 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小王似乎可以要求附近居民支付償金。然而,民法第789 條另有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本題之A 地原為老王與建商合建之部分土地,與該建案買受人(附近居民)取得之建築基地持分,均原屬老王所有,其後分割或讓與他人致他人土地成為袋地。此種情形,袋地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三、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所謂「不動產役權」,舊稱「地役權」,即民法第851 條規定「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原則上須由權利人(不動產役權人)及義務人(所有權人)雙方協同辦理登記才有效力。但如果長期通行鄰地,也可能基於「時效完成」單方申請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要成立「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須符合以下要件:1. 具有通行他人土地之意思。2. 其通行須和平、公然、繼續。3. 其通行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已持續10 年。4. 其通行之始為惡意或善意但有過失者,已持續20 年。四、 不動產役權須完成登記始生效力即使符合上述要件,也不是當然取得「不動產役權」。最高法院60 年台上字第1677 號判例:「上訴人主張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既未依法請求登記為地役權人,自不能本於地役權之法律關係,而向被上訴人有所請求。」68 年台上字第2994 號判例:「依占有事實完成時效而取得通行地役權者,固非不可請求地政機關登記為通行地役權人,但不動產所有人尚無協同請求登記之義務,其未登記為地役權人,尤不能本於地役權之法律關係對土地所有人有所請求。」可見,必須完成登記後才能取得權利;在登記前,土地所有權人即可隨時排除他人通行或占有。 因此,通行人於時效完成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 條規定之程序:1. 提出「以行使不動產役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2. 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公告,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3. 公告期滿30 日,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內無異議,即可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4. 倘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則由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換言之,雖然通行人已時效完成,但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不動產役權,土地所有權人即先提起「返還所有物」或「除去妨害所有權」之訴訟,則通行權人將敗訴,亦即不得請求登記不動產役權;倘若通行人先行申請登記不動產役權,並經登記機關受理後,土地所有權人才提起訴訟,雖然起訴時尚未完成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之登記,通行人也會勝訴,地政機關將依判決結果辦理通行不動產役權之登記。此為最高法院83 年台上字第3252 號判例見解。  
簡單理財方式—ETF
2017-04-20
【文 / 莉思】 一般投資人都有「雞蛋不放在同一個籃子」的觀念,但往往受限於口袋不夠深,無法建立一個風險分散的投資組合,但投資其實可以很簡單,只要買進長期趨勢往上的指數股票型基金或ETF,長期持有就可以有不錯的獲利。但並不是每一檔指數型基金長期都會往上飆,重點是該如何來選擇,而要知道當中的訣竅,就得從甚麼是指數股票型基金瞭解起。 什麼是「ETF」?ETF 簡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該基金一次裝了許多成分股在一籃子裡,好比傳統買了好幾張股票達到避險的道理相同,其成份及比例都跟追蹤的指數一樣,當然投資績效就會跟追蹤的指數是一致的,那麼指數型基金的績效不就等於是指數的績效。 適合投資ETF之族群投資ETF 具有成本低廉、分散風險、交易便利、資訊透明……等多種優勢,而且ETF 涵蓋各資產、各市場產業及各種投資風格,從一般散戶到專業投資者,應該都可以找到合適投資的ETF,投資人可搭配不同類型的ETF 進行資產配置,設計符合自己需求的投資組合策略。 ETF之投資策略1.作為定期定額長期核心資產配置之一ETF 具有長期複製指數表現、風險分散的報酬穩健等特性,作為長期核心資產佈局十分適合。對於行情沒有概念的投資人或具有長期資產配置需求的機構投資人而言,可選擇經濟成長之全市場型或區域型ETF 以長期定期定額方式進行核心資產配置,除了輕鬆參與整個市場外,長期下來,可攤平投資風險並享受複利增值的好處。 2.運用市場波段趨勢加碼ETF(1) 景氣逐漸復甦,大盤空頭氣氛仍濃,買進ETF在經濟景氣逐漸復甦,預料股市將由空轉多時,但對於個股的挑選又沒把握,則可透過買進全市場型或區域型的ETF 逢低佈局。 (2) 外資大買台股時,買進ETF外資為保全獲利及降低風險,大量買進的個股一定是獲利穩健、績優的大型股,而這些優質大型股也正是ETF 所對應指數的成分股,因此,當外資大買大型股大漲之際,相對應的指數的ETF 一定會跟著大漲,投資人可以買進相對應指數的ETF,追蹤外資操作動向。 (3) 類股輪動快速時,買進ETF各類股輪動快速時,意謂著股市裡的人氣不弱,大部分各類股的績優公司一樣都是各種ETF 指數的成分股,類股再怎麼輪動,這些ETF的成分股股價都會漲到,所以ETF和其對應的指數一樣可以緩步上漲,正是波段買進ETF 的時點,投資人可根據市場趨勢,分別買進各類股ETF,既可分散風險又不錯失類股輪動行情;相反地,當各類股出現快速輪流補跌時,投資人就要趕快考慮賣出ETF。 (4) 股市多空前景未明,行情續漲時,買進ETF在股市多頭時,可透過共同基金或股票進行主動式操作,但隨著股市漲多且個股履創新高的同時,在多頭前景不明之際,選股的困難度以高。此時加碼ETF 可以降低追高的風險,是投資人居高思危,鎖住短線獲利的權宜之計。 善用經濟基本面判定市場趨勢1. 利率:利率趨勢向上,整體經濟其實在繁榮及復甦,對大盤採正面看法。2. 採購經理人指數:為測量景氣之溫度計, 該指數介於0%~100%間,若高於50% 表示景氣處於擴張期,若低於50% 表示處於緊縮期。3. 景氣信號燈:該指標是衡量台灣經濟景氣的主要指標,景氣對策信號分數最低為9 分,最高為45分,通常32 分以上代表景氣熱絡,17 分以下代表景氣趨冷。當景氣出現最熱絡的紅燈時,投資人應該要開始分批賣出股票或股票型基金,而當景氣出現最冷的藍燈時,要開始注意脫離谷底的訊號何時出現,在藍燈區或藍燈轉黃藍燈時,可以買在股市相對低檔。4. 匯率:匯率走向會影響資金流向,和股市通常是同步表現,匯率維持升值,股市也會較樂觀。 整體而言,投資ETF 可以分散風散、資訊透明、成本低廉、交易便利、趨勢投資等多重優點,適合族群非常廣,從散戶到專業投資者都可以運用ETF 為自己的財富加分,可說是個相當大眾化的投資選擇,可作為個人理財的投資組合之一。
買到或租到「凶宅」, 可以主張甚麼權利?
2017-03-16
文 / 鍾運凱 案例:張三委託X 仲介公司出售其名下房屋,經X 公司媒介後李四購買該房屋,並交屋完畢。之後,李四將該房屋出租給王五,王五在租賃期間聽鄰居說,該房屋在張三持有期間曾有房客燒炭自殺死亡事件。經查,張三和李四簽訂買賣契約時,李四並不知情,但在交屋後到出租給王五之前,李四已經發現該事件。此外,李四與X 仲介公司簽立的契約書上有一定型化條款:「X公司就本買賣標的房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所購房屋如有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與X 公司無涉;買方僅得向賣方主張權利,不得對X 公司解除仲介契約或請求賠償。」試問:一、王五得否對李四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二、王五主張,自從發現租到凶宅後,精神崩潰,得否請求張三或李四請求精神賠償?三、李四對張三和X 仲介公司各得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一、王五可否依民法第424條規定,向李四主張終止租賃契約?民法第424 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本題房屋曾有房客燒炭自殺事件,即俗稱「凶宅」。而「凶宅」是否構成瑕疵,司法實務上有正反兩種見解: ( 一) 肯定說:按就房屋交易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而言,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非自然身故」之情事,乃屬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若購買者知有上情,多因心生畏怖而無購買意願,並影響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甚鉅,應認係屬交易上之重大瑕疵。上訴人丁○○與上訴人甲○○於93 年5 月12 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距離87 年2 月間發生兇殺案僅6 年餘,不能認為發生時間久遠,縱使該屋曾數次易主,上訴人甲○○仍應依約及依法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0 號判決) ( 二) 否定說:建築物是否因為曾有人於此自殺而成為「凶宅」,僅屬於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顯難認將導致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自非謂物之瑕疵。( 台灣高等法院99 年度上易字第229 號判決) 此外,內政部於民國104 年10 月1 日起修正施行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增列「凶宅」為應記載事項,然而其規定為:「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之事件。而理論上,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只需「交屋前」存在,賣方即須負責,不區分是否賣方持有期間內發生;且該項「凶宅」之應記載事項放在「其他重要事項」而非「建物瑕疵情形」項下,因此,難以判斷內政部是否認定凶宅構成買賣標的物之瑕疵。 二、王五可否主張精神賠償?李四與王五之間存在租賃契約關係,依民法第423 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又最高法院77 年度台上字第2369 號判決指出:「租賃物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受有妨害,致無法為圓滿之使用收益者,不問其妨害係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或由於第三人之行為而生,出租人均負有除去之義務,以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倘出租人怠於履行此項義務,致承租人受有損害,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本題李四在出租房屋與王五之前,已經知悉凶宅事件,卻仍出租給不知情的王五,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7 條之1 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 條至第195 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第195 條第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王五因租賃房屋是凶宅,導致精神上受到巨大壓力,應屬「侵害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依法可請求李四賠償其精神上損害,亦即「慰撫金」。 至於張三與王五之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無法依前述對張三主張「債務不履行」;且張三「隱瞞凶宅出售房屋」,與王五「租到凶宅受有損害」,二者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王五亦無法對李四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三、李四對張三和X仲介公司各得主張何種權利?如前所述,司法實務上對於「凶宅」是否構成瑕疵仍有爭議。如果在個案上法院判斷構成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李四可對張三主張以下各種權利:( 一) 依民法第354 條、第359 條及第360 條等規定,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減少價金、解除買賣契約或損害賠償。( 二) 依民法第92 條第1 項及第88條第2 項( 準用第1 項) 等規定,主張其意思表示被詐欺或有錯誤,撤銷買受該房屋之意思表示。( 三) 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此外,李四與X 仲介之間成立「居間」或「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67 條第2 項,X 仲介公司對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惟此項調查義務應以仲介公司之「調查能力」為範圍,視其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判斷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倘若X 公司對於「凶宅」之調查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李四得對X 仲介公司主張以下權利:( 一) 依民法第571 條規定,請求返還居間報酬( 即仲介服務費)。( 二) 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李四與X 公司之契約書上有一定型化條款,約定李四拋棄對於X 公司就瑕疵所生之權利,該條款是否有效?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本題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前述民法規定居間人或受託人應負之調查義務(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推定」該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惟法律上之「推定」可經當事人舉證推翻,如X 仲介公司可證明雙方簽訂該條款時已向李四充分說明其利害關係,且該等瑕疵確有調查上之困難等情形,該條款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可否單獨解除停車位買賣
2017-01-25
【文 / 鍾運凱】 案例: 小美向富豪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及地下停車位,價格分別為1000 萬元及200萬元。不料,交屋後小美發現原建築設計及竣工圖只有10 個合法停車位,富豪建設公司卻二次施工增加為20 個車位,小美買到的是增設部分,屬於違建及違法使用,具有重大瑕疵。但小美對房屋本身相當滿意,只想解除停車位部分的買賣,要求建商退還車位價金200 萬元,但遭到富豪公司拒絕。試問,小美的主張是否合法?   解析: 一、「從物」或「成分」?(一)民法第345 條第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可知買賣的標的是「財產權」,包括「物」與「權利」;如果是「物」的買賣,第348 條第1 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因此物的買賣,其標的乃是「所有權」。 (二)法律上有所謂「一物一權主義」,即原則上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共有是數人分享一個所有權),換言之,無法移轉「部分所有權」,也不能以「部分所有權」作為買賣標的。例如不能從一筆土地上畫出某特定位置,以該位置訂立買賣契約;移轉所有權登記也只能以「地號」為單位,除非將該特定位置分割登記為另一地號。 (三)如果是「一物」的構成部分(如上述土地分割前的特定位置),稱為「成分」,並無獨立性。「從物」則是獨立之物,民法第68 條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從物只是在「主物」所有權移轉時會隨同移轉,也可以單獨移轉從物。因此,本案的關鍵在於,主建物與停車位之間的關係,究竟是物與成分的關係,或是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二、共用部分必須隨同移轉(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小美購買的停車位,不是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核准的10 個合法停車空間之一,而屬於全體住戶共同使用的空間,性質上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的「共用部分」,必須隨同專有部分共同移轉。 ( 二) 依照內政部80 年9 月18 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 號函示:「(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三)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可知此種法定停車位只能單獨移轉與同建物內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不能移轉予外人。 (三)然而富豪公司於房屋全部出售完畢後,已不再有該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如果小美只單獨解除停車位部分的買賣,依民法第259 條第1 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依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2 項及內政部函示,小美無法將該車位的共用部分應有部分,單獨移轉給富豪公司。 三、結論(一)小美主張該停車位是「從物」,為「可分之給付」,依民法第362 條規定:「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然而依上所述,本案富豪公司違法增設的地下室停車位,屬於「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的「共用部分」,而非「得與主物分離」的「從物」,因此小美不得依民法第362 條解除停車位部分的買賣。 (二)由於停車位的確有違法增設的瑕疵,而車位是建物的一部分(成分),可以視為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小美有權解除包括主建物在內的全部買賣契約。惟解除權之行使有期間限制,須於知悉瑕疵並通知賣方後6 個月內,如果小美只解除停車位的買賣,直到法院判決她敗訴後才表示要解除全部買賣契約,有可能已經超過6 個月而無法解約了,應特別注意。
2017年全球經濟展望
2017-01-25
【文 / 莉思】 全球經濟邁向復甦,但步調緩慢2015 年底以來國際貨幣基金(IMF) 連續五次下修全球經濟成長率預測,全球貿易市場交易走緩,其中美國表現較好,但經濟復甦力道始終未如預期強勁;而中國正處於結構改革時期,成長力道明顯低於過往,要推進全球經濟成長力有未逮;歐盟內部政治風險提升,「英國脫歐」後,民粹主義抬頭,英國與歐盟之間關係的不確定性,將直接影響到歐元區、歐盟的經濟成長;日本通貨緊縮疑慮再起,日本央行在採用了不同於傳統的新型態貨幣政策後,並未如日本政府預期帶來經濟新局,經濟表現仍持續疲軟。 展望2017 年,美國新任總統川普之政見側重基礎建設及財政政策的擴張,預料對全球經濟及總體政策走向將有重要影響;中國經濟持續走緩,透過引導人民幣走貶及結構改革政策( 包括供給側改革、擴點自貿區等),積極進行結構改革工程;而繼「英國脫歐」之後,義大利「修憲公投」執政黨慘敗,加上2017 年法、德兩國都將舉行大選,政治風險不容小覷;但亞洲新興市場成長動能依舊強勁,這些開發中國家雖然同樣受到國際經濟情勢的波動衝擊,然結構性的改革政策落實( 包括基礎建設的興建、區域內貿易准入障礙的減少、勞動市場制度的改善等),為其經濟持續成長的關鍵。 是以市場預估2017 年先進國家經濟雖未見顯著起色,但新興市場與發展中國家成長的改善,全球經濟成長應能微幅提升;惟美國新任川普總統經濟政策走向、國際保護主義未來發展、各國財政刺激政策效果、歐洲國家大選年及中國大陸經濟發展與兩岸關係走向,均將影響2017 年國內、外經濟的後續表現,仍有待追蹤觀察。 台灣經濟由谷底回升,緩步復甦台灣經濟情勢在2016 年上半年並無明顯好轉,然下半年受到智慧型產品的需求刺激下,出口有所回升並逐漸帶動國內製造業的投資計畫,惟長期而言國內經濟仍高度受到全球經貿大環境的變動之影響。 1.各機構預估2017年經濟成長率介於1.7%~1.9%台灣為小而開放的經濟體,經濟發展與全球景氣週期息息相關。行政院主計總處11 月提出今年經濟成長率由1.22% 上調至1.35%,台灣經濟在最近已經走到谷底,開始慢慢復甦,各機構預估2017 年經濟成長率介於1.7%~1.9%。台灣的經濟強項依然以產品的出口為主,尤其電子業出口對於台灣而言非常關鍵,然其出口表現受到全球智慧型手機市場的產品生命週期所影響,市場期待蘋果在2017 年推出之創新設計產品iPhone8 新機型可帶動換機潮,將對台灣半導體產業及蘋果供應鏈有所助益。此外,台灣對中國的出口也很重要,2015 年中國經濟成長率降低至6% 左右,且商品價格崩跌,台灣對中國的出口開始衰退。 2016 年中國需求趨於穩定,並於第3 季開始呈現反彈,而這股反彈的力道主要來自於電子業,2017 年中國的經濟將進一步減緩(IMF 預測:2016 年6.6% vs. 2017 年6.2%),中國大陸成長趨緩與經濟重整,將持續影響台灣的出口業者。 2.預期央行將維持低利率2017 年台灣經濟温和復甦,將減少央行降低利率的需求,但力道仍不足以支持立即提升利率。央行自2008 年全球金融風暴後,便維持寬鬆貨幣政策。 在過去數年,台灣央行與美國聯準會的緊密連動關係已不再,即使美國聯準會升息推升美元走強,預估台灣央行仍不會調高利率。2017 年央行可望持續關注國內基本面,並且將短期利率維持在低水平( 基準利率為1.375%)。 3.預期房價可望築底完成今年度房價下跌速度減緩,銀行承作房貸餘額小幅回升,均有賴於低利率。展望2017 年,台灣經濟緩步復甦,勞動市場穩定以及低利率政策,將對房地產市場提供一些幫助。此外,蔡英文政府宣示不再推出新打房政策,再加上政府為了增加投資以去化國內過多的游資,以及為了提昇全民住宅安全,將大力推動都更,預估2017 年房價可望築底完成。 4.推動南向與全球市場相比,台灣成長較緩慢,將導致台灣企業增加海外直接投資。儘管台灣對中國的直接投資已經降溫,但在其他開發中市場的投資仍具有高成長潛力。政府目前正在推動新南向政策,協助台灣企業到東南亞/ 南亞投資。
法拍與租賃
2016-12-19
【文 / 鍾運凱】 案例:張三將A 屋出租給李四,租期2 年。出租後不久,張三向X 銀行申辦貸款,並將A 屋設定抵押給X 銀行。數月後,張三由於財務吃緊,無法繼續償還銀行貸款,X 銀行經催討無效,向法院聲請拍賣A 屋抵債。試問:X 銀行拍賣A 屋,是否會影響李四的權益?A 屋遭法院查封後,張三與李四協議終止租約,張三又將A 屋出租給王五,並且到法院辦理租屋公證。試問:X 銀行拍賣A 屋,是否會影響王五的權益? 解析:一、買賣不破租賃為保障承租人權益,民法第425 條第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換言之,只要符合民法第425 條的要件,縱然所有權人換人,承租人仍可以對新所有權人主張租賃契約,可以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而同條第2 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 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由此可知,「買賣不破租賃」必須符合以下三要件: (一)必須在承租人占有中:在承租人占有中,才有租賃的「外觀」,第三人才有保障。假如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房客沒有居住的事實,縱使實際上有租賃契約的存在,也不能對買方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二)租約須經公證:過去實務上經常發生債務人為避免強制執行,與第三人第立假租約,降低應買意願。藉由公證制度,以減少假租約的情形。 (三)如未經公證,租賃期間須在5 年以內(包含5 年)。張三李四的租約期限2 年,雖然沒有辦理公證,仍有前述第1 項的適用。因此,即使A 屋遭法院拍賣,拍賣也是「買賣」的一種,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換言之,透過法拍買到A 屋的新屋主,不能要求李四搬遷。 二、抵押權人的除去權 雖然李四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但前提是租賃契約必須存在。如果聲請拍賣的是抵押權人,租賃契約有可能遭到法院的強制終止。民法第866 條第1、2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因此必須區分二種情形:「租賃關係成立在先」或「抵押權設定在先」;如果抵押權設定在先,即使租賃契約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效力,仍有可能因為影響拍賣價格而遭到法院終止租賃契約。本題張三「先」出租A 屋給李四,「後」設定抵押權給X 銀行,不構成前述民法866 條的情形,法院不能終止張三李四的租約。 三、查封後的出租前述抵押權人聲請拍賣的情形,只要租賃成立在後且影響拍賣價格,無論該租賃成立的時間在「查封」前後,均會遭到法院終止租賃。但如果是一般債權人的拍賣,則限於「查封後」的租賃才可以排除。強制執行法第51 條第2、3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所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是指該租賃關係本身雖然合法有效,卻不能以該租賃關係對抗債權人,法院可以排除該租賃關係,強制房客搬遷。但假如法院一直沒有發現出租的情事,直到拍賣完畢,要將房屋點交給買受人時,才發現有租賃的房客存在,法院也會依強制執行法第99 條第1 項:「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之規定,強制房客遷出。 四、結論本題張三李四之間的租賃契約,因為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效力,且成立在抵押權設定之前,因此X 銀行的拍賣不會影響李四的權益。張三李四協議終止租約後,張三又將A 屋出租給王五,由於此時A 屋已遭法院查封,即使張三王五的租約有辦理法院公證,也不能對抗債權人X 銀行;如果該租約會影響拍賣價格,法院可以強制排除該租約,要求王五遷出。惟民法第423 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張三將A 屋出租給王五,有義務確保王五能繼續使用,如遭到法院強制終止租約或排除占有,王五可以對張三主張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聰明錢的流動
2016-12-19
【文 / 中信房屋商仲部王藝樺】 全球經濟,這個既熟悉又陌生的名詞,曾經國與國是那麼遙遠,但現在對於經濟的看法已經從國內延伸至無邊界的全球,而全球經濟的走勢強弱分明,美中日三強鼎立態勢明顯。由近期來看,老大哥美國呈現復甦態勢,但幅度小且緩,不過美元匯率長期看升機率大,唯獨須留意政治風險;而中國大陸,兩位數成長的GDP已不復見,經濟降溫呈現L型常態,匯率弱勢;與台灣友好的日本,GDP平緩偏跌,在政府持續貨幣寬鬆和政策導向下,日圓匯率有望持穩轉強。 擁有高度經濟發展與法治規範的國家適合風險趨避者與風險中性者投入中信房屋商仲部專案副理王藝樺表示,投資市場不變的金言玉語 : 「高風險高報酬,風險與報酬為一體兩面。」愈想追求高報酬的人勢必負擔高報酬,這種直接反映的就是投資者或是消費者的心態;大約可分成三種型態,第一種為積極型的人,基本上想追求高報酬並可承擔多數風險,稱為『風險偏好者』(riskseeking)。第二種為保守型,對於風險幾乎無法承受的,稱為『風險趨避者』(risk aversion)。最後,在積極與保守之間的類型,如果有風險的付出和收益,對他而言,兩者幾乎沒什麼差別,那麼他就是『風險中性』(riskneutral) 的類型。以海外不動產投資而言,每個國家的屬性影響著當地不動產的發展,例如已經高度成熟發 展的日本、英國…等國家來說,擁有著高度經濟發展與法治規範,此種類型就是適合風險趨避者與風險中性者投入,有固定的收租條件與低風險的變動,將風險盡量最小化;另有一種是較傾向開發中國家方面,有如東南亞的新興國家等,因為基期低,且其成長性與未來性明顯,可是相對的政經情勢較不穩定、法治不周全落實,擁有高風險高報酬的特性,只適合風險偏好者投入來博取高利潤。至於在風險與報酬權衡下,孰重孰輕端賴自身思量。「不動產投資理財」是門深受經濟、社會、政治影響的議題,在挑選海外動產時,由於環境、法規、人文不熟悉,更需要注意與小心,王藝樺副理說明,主要可從風險與報酬兩個角度來做衡量標準;以風險觀點來看,首重該國家的政經情勢發展,次重法治水準。 一. 政經情勢發展: 關乎不動產的產權和保障,若該國長期政治經濟動盪不安,貨幣價值本身可能就波動很大,不動產即首當其衝受影響,所以在挑選時應首重海外不動產的產權與保障。 二. 法治水準: 關乎不動產的營收和稅務各項成本,在買賣海外不動產會產生的營收( 包含出租收入)與持有時的稅務之成本,應該在投入前就該極度認識和了解,因為這部分影響到獲利程度。 從報酬觀點而言,著重三大方向,是為「房價」、「租金」與「匯率」。一. 房價: 這部分當然是挑選進場低、出場高及呈現正成長的物件,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考量賺取增值空間外,最重要的應該是考慮出場的風險,不能因小失大,以現階段來看,東南亞國家較屬這類型;此外,屬意物件的房價是否和當地市場價格一致,而不是被灌水、買了超過行情的價格,這嚴重攸關您的獲利基準與投報率,想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除了需了解當地實際的行情以外,慎選代理商或是知名仲介公司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二. 租金: 原則上以目前這樣低利的環境,穩定的租金投報率是購買海外不動產的主要考量之一,而相鄰台灣很近的日本就屬這樣穩定收取投報之類型,台灣目前不動產租金投報率1.57% 左右,日本幾乎是我們三倍有餘,並且是亞洲首屈一指的國家,無論在政經情勢的穩定度、各方面都有極高的水準,也是國人普遍較為接受與熟悉的文化,租金投報的置產客可透過有品牌、專業值得信任的不動產業者,選擇近地鐵車站等條件的好標的來投資。( 中信房屋海外不動產推薦:http://global.cthouse.com.tw/) 三. 匯率: 從報酬這三點來看,匯率可以說是最為重要的因素,也是最不可控的因子,畢竟匯率牽扯的範圍太廣,如大到國家與國家間的貿易順逆差、匯率戰爭,小到國家裡的進出口影響…等等,簡單來說,挑對的時候( 匯率有利時) 進場,即可以極大化並加乘海外投資的利潤,但如果是不對時,也可能完全吃掉您的獲利,所以是關鍵中的關鍵,不可不慎! 王藝樺認為,在光速變動的年代,把錢放在對的地方,遠遠比會賺錢來的重要太多;「不動產」- 人類只要存在,就為生存的條件之一,況且相對於多數虛擬的投資商品,實體的存在感和波動相對小的情況下,成為smart money 一個很好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