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房屋全國經營者大會榮耀登場 千萬業績經紀人數創新高!
2025-03-31
雖然台灣房市買氣降溫,但中信房屋卻繳出亮麗成績單,中信房屋董事長鄭余正全、總經理張世宗在全國經營者大會,表揚表現卓越的房仲。適逢中信房屋成立40週年,中信房屋全國經理者大會以「榮耀啟新篇、同心創未來」為主題,此場大會共匯聚了全台超過400位以上的房仲菁英,共同見證過去一年的輝煌成就,展望未來的發展藍圖。2024年前三季全台房市買氣高漲,中信房屋也交出了亮眼的成績單,共誕生超過40位千萬經紀人,創下歷史新高,更有5家加盟店年度業績突破億元大關,充分彰顯了中信房屋在房仲行業中的強大競爭力與市場影響力。這些優異成績的背後,不僅是房仲同仁的專業與努力,更是中信房屋40年來對服務品質的堅持與創新經營卓越的體現。展望2025年,中信房屋總經理張世宗表示,主計總處預測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將達到3.14%,國內景氣穩定成長,購屋民眾的剛性需求依然存在,再加上AI科技題材發酵,商用不動產和土地的交易需求持續熱絡,這些都為房地產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雖然現階段受房貸問題影響,買氣有所縮減,但對自住客群來說,現在市面上可供選擇的物件更豐富多元,議價空間也更有彈性,只要多看、多比較、大膽出價,相信都能以合理的價格買到心儀的房子。張世宗表示,未來中信房屋將繼續積極拓展加盟店,持續深化與加盟夥伴的合作關係,協助經營者提升競爭力。同時,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中信房屋推出了「生活服務項目」,打破傳統房仲服務的局限,打造一個從買屋到入住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務,進一步加深客戶與加盟店的互動,讓房仲服務走進客戶的生活,強化中信房屋的品牌價值,開創房地產市場的新篇章。
近來地牛頻繁翻身 投保地震險將損失降至最低
2016-03-14
【文 / 贏家時代雜誌】2月6日小年夜凌晨南台灣發生芮氏規模6.4強震,造成傷亡慘重,共有高達上百人死亡,多處建築物毀損或倒塌,後續更出現60餘次餘震 釀成台南維冠大樓傾斜且災情慘重。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投保率只有3成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 月底,台灣已逾271 萬戶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投保率為32.27%,而超過9 成民眾是因應銀行辦理房貸業務的需求而投保基本地震險,顯示仍有近7 成的民眾暴露在無地震保障的風險中,尤其台灣身處地層變動頻繁的環太平洋地震帶,更應謹慎安排居家及個人安全保障。新竹投保率超過4成全國最高若是以分布區域來看 根據最新統計顯示,位處地震帶的台灣的基本地震險投保率為32.27%,其中新竹投保率超過4 成,為全國最高的縣市。若以行政區來看,基本地震險投保率最高前三名依序為新竹40.19%、新北市38.88%、台北市37.10%;投保率不到2 成的縣市則包括彰化、雲林、屏東、台東、連江縣。至於新竹、雙北市地震險投保率較高,主因這些地區房價通常較高,且民眾購買房屋的需求也較大。至於雲、彰、台東等地區因房價較低、房屋大多為祖厝、透天厝等層樓較低,因此民眾投保基本地震險的需求也較低。國內市場地震險分為3大類目前國內市場上有富邦、國泰、華南、新安東京、明台、美亞等產險公司都有銷售地震險商品,地震險則包含住宅地震基本險、超額地震險及擴大地震險等3 大類。地震險附加險理賠認定範圍不同國泰產險火險部經理何子健表示,住宅地震基本險為921 大地震後推行的政策性保險,通常須與住宅火險同時購買;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損失僅限住宅建築物受損情形達全損者,且保險金額最高以150 萬元為限。倘若建築物損失不符合全倒或半倒的情形,為增加保障,建議民眾可依自身需求另行選購超額地震險或擴大地震險。富邦產險總經理陳伯燿表示檢視與地震有關的住宅保險,一般房貸的住宅火險已自動涵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障因地震或地震引起火災、爆炸、地層下陷、開裂及決口,造成房屋倒塌或不堪居住達到「全損」規模時予以理賠,理賠金額最高新台幣150 萬元,外加臨時住宿費最高20 萬元。因現今房價動輒高達上千萬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150 萬元的保額仍嫌不足,如要根據房屋的現金價值足額投保,應進一步加保「超額地震保險」,加強房屋的保障。若是要將未達「全損」理賠標準而無法獲得補償的項目和動產損失納入承保,或是預算足夠, 建議可考慮加保「擴大地震險」。擴大地震險費率會因不同區域、樓層及建築結構而不同,保費雖較基本險高,但承保範圍包含建物、裝潢及動產,房屋牆壁龜裂或財物損失均有補償,並不僅限於房屋全倒才能提高政策性保險不足的部份,讓自身財產保障更加周延。
多數債權人
2016-03-14
【文 / 鍾運凱】案例:甲、乙、丙兄弟三人共同自父親繼承A 土地。遺產分割完畢後,三人對A 土地的持分分別是1/2、1/3、1/6。之後,三人決定將A 地全部出售予丁,成交總價3000 萬元。A 地順利移轉登記給丁,但是在丁即將支付價金時,丙卻主張自己應該得到1000 萬元,理由是自己長期照顧父親,且遺產稅和A 地的地價稅、增值稅等都是自己支付,如果照持分分配價金顯然不公平。乙主張自己應該分得1500 萬,因為甲、丙曾經共同向他借500 萬元,至今未還。三人爭執不下,試問,丁應該如何支付價金?解析:一、可分之債以同一給付為標的之債之關係,而有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者,稱為多數主體之債,可能是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也可能雙方均為多數。首先應觀察其債權是否「可分」,換言之,其債權的標的是不是可以分割而為給付?例如本題甲、乙、丙共同出售A 地,三人對丁擁有同一價金債權(3000 萬元),由於這是金錢債權,是可以分割的,應依民法第271 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如果甲、乙、丙、丁四人對於買賣價金之支付沒有特別約定,依法丁應該支付甲、乙、丙三人各1000 萬元。二、不可分之債相反的情形,例如甲單獨所有A 房屋,由乙、丙、丁三人共同購買,則乙、丙、丁三人對於「請求移轉登記A 房屋」的權利,則是「不可分」的債權,因為房屋無法分割成三份分別移轉給三人。民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此種情形,甲只能將房屋登記給乙、丙、丁三人共有,不能僅向其中一人或二人給付。三、應有部分與價金債權共有人出售共有物時,其價金如何分配?應分別從「買賣契約」與「共有關係」分別觀察。買賣契約是債權債務關係,出賣人不以具備標的物所有權為必要;出賣人的價金請求權是基於買賣契約所生,因此無論出賣人有無所有權或所有權應有部分若干,買受人都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支付價金。本題甲、乙、丙三人的持分雖然分別為1/2、1/3、1/6,但三人的「價金債權」並非來自「所有權持分」,而是基於雙方訂立的買賣契約,如何支付價金亦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而非依照土地持分。四、結論共有人出售共有不動產,最好在買賣契約書上載明各共有人應受價金若干;倘未於買賣契約書上載明,依法價金應平均支付給各共有人,如果因此導致共有人收取價金之比例,與其持分比例不符合,受損之共有人自得基於所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2016理財新觀點 掌握3原則與3帳戶
2016-01-12
【文 /  贏家時代雜誌】對於每天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或領死薪水的民眾,面對目前三高一低(高 消費、高房價、高通膨與低薪水)的大環境,告別2015、迎接2016,想 藉投資理財達到「財富自由」,進一步購屋圓夢與人生退休規畫,建議 可掌握3原則與3帳戶,展開2016金猴年的投資理財大計。3 原則 >> ‍1.養成正確財務觀念‍(1)要有「資產」與「負債」概念 國人首先要有什麼是資產? 什麼是負債的概念?資產就是把錢放進的口袋,負 債就是把錢從你的口袋拿走。 所以當你消費時就要先想一想這是買「資產」?還是增加「負債」?像是買手 機是資產還是負債?如果拿來跟朋友聊天那肯定是負債,若是用來談生意、開發客 戶,創造收入那這支手機就是資產。(2)要有消費支出=收入–(儲蓄+投資)的觀念 養成正確的理財習慣,比賺多少錢還重要。 開立儲蓄帳戶,當有收入時即先按計劃撥入儲蓄帳戶內,一部份存起來,養成 儲蓄的好習慣,另一部份拿來投資理財,「人不理財、財不理你」,小錢也能滾出大 錢,剩餘才是可用來消費的部份。 總之,千萬記注「收入多,可多消費支出;收入少,可少消費支出 但是不論收 入多或少,每個月都一定養成儲蓄與投資的好習慣」。 (3)養成記帳的習慣: 透過記帳可以清楚看到「想要」與「需要」的分別。 許多國人總是抱怨老是存不到錢,建議先從記帳開始,一旦記帳你就可以清楚 的看到「想要」並不一定是你的「需要」,持續記帳幾個月將會發現「想要」的比例 越來越少了。 民眾一旦養成記帳的習慣,可以反思日前那些消費是否有過度「感性」消費。很多人經常買「想要」東西比較多,習慣看到就買、只 要喜歡就買,這是一種「感性」消費,通常回家之後都 會「理性」後悔。所以國人應該少一點「感性」,多一 點「理性」,自然不知不覺的多存下一點錢,口袋也多 了更多的投資理財的籌碼。 此外,像是電腦、網路、智慧型手機 APP 軟體或程 式,甚至信用卡刷卡,都有記帳的功能可分類分析,看 出那一類型消費比重偏高,便可進行節流。2. 做好風險管理 風險就是對於未來的不可預測性,唯有清楚風險, 才能管理與掌握風險,大致上可分為人身風險、人為風 險、投資風險 3 大類。其中,人為風險像是借錢給朋友 卻不還,讓自己可用流動資金降低;人身風險則是可以 透過保險來預防,未雨綢繆。若以風險承受可分為 3 大 類投資理財工具如下 : (1)低度風險性︰ 所謂財務的基礎工程,投資幾乎沒有什麼風險,當 未來退休時一定可以拿到的資產,像是保險、銀行定存 等風險性極低的投資工具。(2)中度風險性︰ 像是共同基金,不過投資任何基金商品仍有風險性 不一。不過,投資人可以透過股債配置的分散、全球、 多元資產為投資標的,將風險降至最低。(3)高度風險性︰ 像是股票、期貨、權證等就是屬於高波動、高報酬, 相對就有高風險的衍生性商品。3.確實執行能力 「大富由天、小富靠己」,因為「窮人怨天尤人、富人相信方法」,富有是可以練出來的。根據美國知名 作家湯瑪斯,史丹利(Thomas J. Stanley)調查研究超 過千位的百萬富翁發現,因繼承而致富比率約在 14% 左 右,近90%的富翁都是白手起家,證明「富不過三代」, 因此平民致富並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貧窮有千百個理由,富有只有一個關鍵,就是如何 提升理財執行力,包括 (1) 定時存、(2) 定額存、(3) 只進 不出、(4) 時間夠長、(5) 愈早愈好等 5 大祕訣。 愛因斯坦曾說過:「天下最有力量的東西不是原子 彈,而是複利。」,加上投資理財的年紀愈輕、時間愈 早開始著手越好,因為投資理財永遠不會嫌晚,所以國 人可善用 < 時間+儲蓄+投資+複利 > 方程式。 3 帳戶 >> 在歐美被廣為運用的「帳戶管理法」,也就是專款 專用管理法,建議國人可以自己設立短期、中期、長期 3 個帳戶。1.短期帳戶︰ 可隨進隨出的銀行戶頭。薪水進到這個帳戶後,每 個月的生活開銷都經由這個帳戶支出,因為隨時可以動 用,所以容易進出,也容易花光。2.中期帳戶︰ 可進可出 3-5 年短中期的投資帳戶。例如股票、基 金、房地產、期貨、跟會等,不過投資沒有穩賺不賠的 報酬率,是屬於不確定的帳戶與資產。3.長期帳戶︰ 只進不出的帳戶。就是比較長年期 (10 年以上 ) 的儲 蓄帳戶。像是子女教育金、退休帳戶,因此不可以讓它 有任何的損失,並且是確定給付、保本、保值的帳戶。 
共有土地分割後的善意取得
2016-01-12
【文 / 鍾運凱】案例: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各有持分三分之一。 三人訂有分管協議並登記,甲分得該土地鄰接大馬路 部分的使用權,並在該部分土地經營攤商。甲希望進 一步分割共有土地,取得鄰接馬路部分的單獨所有權, 但遭到乙、丙反對,協議不成,於是甲訴請院裁判分 割。 不料,法院判決分割的結果,竟將臨路部分歸乙 所有。甲失望之餘,趁分割登記尚未完成,火速將其 「持分」賣給丁,並辦妥移轉登記。丁取得持分後, 欲接管臨路攤位,卻遭乙驅趕。 乙主張分割判決已確定,臨路土地為其單獨所有, 丁無權使用;丁則主張自己是善意信賴土地登記而買 受甲的持分,應為共有人,並依分管協議有使用臨路 土地的權利。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解析:一、共有物的分割 民法第 824 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 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 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 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本題甲、乙、丙對於分 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甲自有權訴請法院分割。 又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 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換言之, 在裁判分割的情形,形成判決確定後,登記完成前, 分割的效力已經發生。此種情形即為民法第 759 條所 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不待登記,已取得單獨所有權。 除上述的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外,土地法第 34 條 之 1 第 6 項亦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 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 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 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 辦理之。」此即為調處分割。二、分割登記前處分應有部分的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 「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 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 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 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 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 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 後再行繕發。」本題分割判決確定 後,甲、乙、丙任何一人均可隨時 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分割登記。 雖然分割登記尚未完成,但實際上該筆土地已經不再是共有了, 甲對於鄰接大馬路的土地沒有任何「持分」可言,卻將登記簿上的應 有部分三分之一賣給丁,屬於「無 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規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 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乙不同意,因此甲出售並移轉三分 之一應有部分的行為,對於乙分得 的臨路土地而言,是無效的。 然而,民法第 759 條之 1 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 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本題尚未辦畢分 割登記前,該土地在登記上仍為三 人共有,丁善意信賴該項登記而買受甲的應有部分,雖然實際上甲的行為是無權處分,丁仍可取得共有權利。三、實務見解 內政部 85 年 12 月 11 日台內地 字第8511932號函對於上述情形也 有相同見解:「經分割形成判決確 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 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共有人 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部分,既喪失 共有權利……部分共有人持法院該 項判決前往登記機關辦理分割登記, 惟因登記機關未依據法院之判決意 旨亦為其他未到場之共有人辦理登 記,以致其他未到場之共有人因分割 所取得之土地於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部共有人所共有,並於嗣後遭某一原共有人以買賣為原因, 將該部分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等情,為移轉登記之該原共有人實際並非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其所為之移轉行為,應屬無權處分。又按『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土地 法第 43 條定有明文;而『土地法第 36 條(按現行法第 43 條)所謂登記 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 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 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 而被追奪……』本院亦著有院字第 1919 號解釋,故前開受移轉登記之 第三人如係善意,應受土地法第 43 條之保護。」四、分管協議對於應有部分繼受人的效力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 號判例:「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 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之特約後, 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 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 存在。」然而,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 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因此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349號變更了前述判例:只 有在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明知或可 得而知」的情形,分管契約才能存 在。 民國 98 年民法增訂第 826 條之 1,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 使用管理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本題丁因善意信賴取得應有部分,且 依題意該土地原有分管協議之登記,故丁亦可主張分管協議取得臨路部 分的使用權。 至於乙依分割判決分得臨路土 地,卻不能對抗丁,不但喪失三分 之一所有權,甚至失去全部的使用 權,其損失自得向無權處分的甲請 求賠償。民法第825條規定:「各 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 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乙亦可向甲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 
買賣契約的效力
2015-12-11
【文 / 鍾運凱】某甲透過房仲公司看屋,對某乙名下的房子有興趣,表示願意以1200萬元購買某乙的房屋。經房仲人員向屋主某乙議價後,某乙也同意以1200萬元出售。但某乙在「要約書」上簽名的同時,加註「點交後須將標的物出租予某乙,月租1萬元,租期至某乙另購得房屋為止」。經房仲人員傳達予某甲得知後,某甲不同意出租條件,並主張某乙既然已經在要約書上簽名,等於同意以1200萬元出售房屋,必須出面簽訂正式買賣契約書,否則視同違約。某乙得知某甲不同意出租條件後,拒絕出售房屋,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承審法官從中調解,甲乙雙方同意繼續履行買賣契約,並以「月租12,000元,租期半年」為條件達成和解,雙方後於3月1日完成交屋。同年8月31日租期屆滿,某乙交付房屋予某甲後,某甲始發現因附近大樓施工,該房屋有地層下陷、傾斜的情形,某甲要求解除買賣契約,某乙不同意,某甲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承審法官認定買賣標的物之點交已於3月1日完成,而某甲無法證明房屋地層下陷、傾斜情形係發生於3月1日前,因此判決某甲敗訴。民法第160 條第2 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某乙在「要約書」上簽名的同時,加註其他條件,其實已經是「將要約擴張而承諾」,因此某乙這個行為應該視為「新要約」,在某甲沒有對這個新要約承諾前,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但雙方在調解後同意履行買賣契約,則有買賣之合意,契約成立。民法第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買賣標的物既然已在3 月1 日交付予買方某甲,自3 月1 日起該房屋的危險自應由某甲承擔,除非某甲能證明該危險是來自於交屋前就已經存在的瑕疵。某甲向某乙購買房屋一棟,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尚未過戶前即發現該房屋有滲漏水情形,某甲遂發出存證信函表示解除買賣契約。某乙回函表示不同意解約,但願意負責修繕滲漏水。但某甲堅持解約,遂於2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承審法官認定該滲漏水並非重大瑕疵,且本件買賣尚未交屋,賣方又未拒絕修繕,故某甲並無解約權,遂判決某甲敗訴。某甲不服,於10月1日上訴高等法院,並追加主張減少價金。二審法官仍維持一審判決,認為該屋滲漏水情形並不嚴重,不得解約,且某甲減少價金之主張已逾6個月,其減價權亦已消滅。民法第359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買方有權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然而所謂「有瑕疵」指的是「交屋時」有瑕疵存在。某甲購買的房子雖然有滲漏水,但當時尚未交屋,因此買方某甲還不能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又民法第365 條規定,買方行使權利必須在「發現瑕疵且通知賣方」後6 個月內,或者在「交屋」後5 年內。某甲到上訴時才主張減少價金,已超過期間,因此他減少價金的權利就消滅了。
2016全球經濟大預言--「早知道」就能掌握趨勢、趨吉避凶
2015-12-11
【文 / 贏家時代雜誌】告別2015、迎接2016,許多國際大師或金融機構專家,對於2016年全球景氣與經濟已做出大膽的預言與警示。供給過剩+聖嬰現象 高盛下調原油至20美元巴克萊資本投資銀行部副董事長伯恩認為,全球天然資源價格2016 年會開始反彈,油價預估會上漲至每桶60美元的水準;不過,高盛(GoldmanSachs) 卻出現不同調,下調2016 年原油價預測,並警告全球供給過剩情況比預期更為嚴重,可能壓低國際油價至每桶20 美元。高盛強調,由於全球儲油槽已接近滿載,再加上美國和澳洲政府相繼提出警告,聖嬰現象恐怕是近20 年來最嚴重的一遭,這將導致需求量大幅下滑,油價在這兩大衝擊之下,很可能跌至每桶20 美元左右「成本價」。此外,施羅德投資對2016 年全球景氣有8 大預測如下:施羅德亞洲多元資產團隊最高主管Patrick Brenner 表示,2016 年仍為緩慢復甦的經濟環境,惟各市場表現不一。目前新興市場在製造業動能上不如成熟國家,已開發國家經濟復甦並未拉抬新興市場出口,貿易量的疲弱,持續加重新興市場成長壓力。因此,2016 年整體來說還是比較看好成熟國家表現。歐股表現領先美股 看好歐洲週邊國家如果進一步比較成熟國家,看好歐洲優於美國,因為先就企業盈餘表現來看,預期歐洲企業( 不含英國) 於2016 年持續成長,而美國企業則可能處於「緩步成長」狀態。此外,銀行的放款年增率,歐元區自2015 年後回到正成長,相反的,美國商業銀行的放款年增率則自2015 年後開始往下( 資料來源:Thomson Datastream, 施羅德投資,2015 年9 月2 日),此意味著兩地商業活動一消一長,歐股反而更值得投資。值得注意的是,歐洲週邊國家如西班牙,目前單位勞動成本低,企業競爭力提高,預期股市表現能優於歐洲核心國家,如德國。且看到歐洲週邊國家和德國債券的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也意味著投資市場對歐洲週邊國家的評價已逐步提高,因此預期股市能有補漲空間。短天期利差收斂 緩衝升息影響如果看到債券市場,隨著聯準會升息在即,短期利率緩步走揚 ,預期隨著和長天期利率的利差收斂,對債市的影響也會減緩。目前債券市場已經反應了對聯準會升息的預期,短期利率走升,從1990 年至2014 年來看,每次聯準會升息期間,美國10 年期公債殖利率和2 年期公債殖利率的利差皆逐步收斂,因此也緩衝了升息帶來的債市波動。做多澳洲十年期公債 韓圜兌日圓走弱在債券市場,另外看好澳洲十年期公債。在提到澳洲之前,不得不先說到中國。市場對中國的謠言不斷,但根據我們的分析,中國經濟成長僅是趨緩,並未有「硬著陸」的風險。中國現在面臨的問題,主要在於中國過去的經濟成長主要是由固定投資以及舉債所帶動;另外是過去幾年,人民幣大幅升值,伴隨著是中國出口年增率快速下滑,在內外皆失衡的影響下,需要時間謹慎調整。中國經濟緩長,過去仰賴中國市場大規模基礎建設而蓬勃發展的澳洲經濟,同樣受到利率匯率的壓力。在股匯債市同受壓抑的情況下,長天期十年期澳洲公債可望成為資金避風港。此外,韓圜過去兌日圓持續升值,影響到出口競爭力,因此預期,韓圜於2016 年兌日圓很有可能走弱。Bessemer 信託投資長派特森表示,2016 年歐洲最大的風險是「難民危機」,巴黎恐攻提高政治和政策轉變的風險,也可能改變消費者的支出模式,將打擊對歐洲的信心,並且讓歐元可能貶值;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部門主管夏瑪認為,再一次重大衝擊會導致全球不景氣,中國似乎就是最可能造成衝擊的來源,因債務沉重、投資過度和人口減少導致經濟成長受阻,債務相對較低的國家看來比較能夠因應衝擊。中國成為世界最大經濟體?印度經濟成長「超越中國」?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曾於2012 年預測,全球經濟勢力在未來半個世紀會出現大洗牌,中國最快將在2016 年取代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經濟體;而2025 年前中國和印度的經濟產值合計可能超越7 大工業國(G7)的總和,並在2060 年前超越所有已開發國家加總。根據世界銀行公布的最新世界經濟展望,印度經濟成長率將在2017 年達7%,超越中國的6.9 %;包括高盛、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IMF)都看好印度經濟將快速成長,甚至超越中國,都預言印度在2016-2018 年會成為全球經濟成長最快的大國,甚至「超越中國」。在全球債券預測方面,貝萊德全球首席投資策略師孔睿思表示,美國聯準會(Fed)將逐步升息,但全球經濟疲軟,投資人將加強追求收益率;大摩投資管理部董事總經理 凱隆認為,市場將再度出現通膨風險溢價,推升美國30年公債殖利率觸及3.75%,鑒於經濟環境可能改善,Fed 升息速度可能會慢得讓市場吃驚。盧米斯賽勒斯債券基金副董事長丹法斯則是看壞固定收益資產前景,當前地緣政治動盪,提高預測難度。他預估美國10 年期公債殖利率到明年底前可能升至2.6% 至2.8%,建議持有美國公債、投資級公司債和高收益債。《富爸爸、窮爸爸》暢銷書作者羅伯特清崎(RobertKiyosaki) 多年前曾預言,全球經濟將在2016 年崩盤,所有幣值包括美元也將貶值,是史上最嚴重的經濟崩盤;另外,有「末日博士」之稱的魯比尼(Nouriel Roubini) 日前也預測美股、日股於2016 年將出現泡沫,美國資產泡沫已過於膨脹,可能到2016 年會破滅,並且認為「安倍經濟學」將瓦解,而日銀啟動的貨幣戰爭,將持續推升美元。這兩位大師大膽的「空頭」預言,市場都不敢掉以輕心,避免全球金融風暴重蹈覆轍!
全球主要股市大體檢---Fed升息延宕 景氣放緩,市場動盪
2015-11-12
文 / 贏家時代雜誌美股>企業還債能力佳  半導體掀起整併風潮花旗( 台灣) 銀行財富管理暨研究部資深副總裁王進彰認為,美國聯準會升息時程一延再延,顯示市場對美國經濟缺乏信心。花旗資料顯示,投資人對美國市場情緒依然悲觀,但這也代表在悲觀氛圍下,美國股票市場並未被高估。同時,美國家庭債務佔可支配所得自2007 年135%的高峰逐漸回到2014 年的107%,顯示美國家庭可支配所得有復甦跡象,未來消費力道可望增強。另外,美國企業利息支出占稅後所得比率自2008 年的18% 下降到2014 年的15%,表示企業還債能力良好,違約機率下降。日前美國Western Digital 宣布以約190 億美元收購記憶體大廠SanDisk;半導體設備廠Lam Research 約以106 億美元併購美商KLA-Tencor,半導體產業掀起整併風潮。富蘭克林坦伯頓科技基金經理人史肯達利表示,併購可使企業更有效率並簡化企業運作、使產品更加多元化,也有機會減輕價格壓力、改善企業未來的獲利能力,雖然半導體產業庫存調整仍需時間,預估庫存去化可望於年底至明年第1 季間落底,考量半導體類股股價通常領先庫存觸底反彈1-2 季,搭配產業整合週期仍在初期階段,有利於半導體股中期走勢。歐股>短線搶搭Q4行情  中期參與擴大寬鬆後的機會愛德蒙得洛希爾歐洲新力基金經理人Philippe Lecoq指出,在中國經濟放緩和美國聯準會推遲升息時程的雙重作用下,歐洲股市延續持續震盪走勢。不過 9 月份歐洲公布的經濟數據都不錯,包括德國IFO 商業景氣指數高於預期,而法國國家統計及經濟研究局(INSEE)公佈的製造業指數創2011 年8 月以來新高。花旗( 台灣) 銀行財富管理暨研究部資深副總裁王進彰認為,歐洲部分,雖然政經環境沒有突破性改善,但歐豬五國中,希臘短期內脫歐機率低,義大利和西班牙也自2015 年第1 季開始擺脫經濟衰退,加上低通膨及持續寬鬆的貨幣政策,讓金融市場預估歐洲股東權益未來將會提升。摩根投信副總經理謝瑞妍分析,過去五年來ECB 宣布寬鬆後,歐股後一月、後三月、後六個月平均漲幅分別有近1%、4%、9% 的好表現,並呈現直線上漲趨勢,顯示ECB 寬鬆政策對市場投資信心具有提振效果。從價值面來看,歐股經歷第3 季的動盪後,歷史經驗顯示,第4 季向來是為歐股報酬率表現最佳期間,正報酬率機率亦高,搭配資金面QE 加持,建議短線參與歐股第4 季行情,中期則是參與歐央擴大寬鬆後的機會。日股>TPP效應+貨幣貶值+關稅下調  出口業者受惠被稱為安倍經濟學最後一塊拼圖的TPP(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改變整個亞太經濟格局,先機日本股票基金富盛產品經理劉振璋指出,亞洲區域各國可望受惠,其中,日本政府估計TPP 能夠幫助日本的GDP 提高3.2 兆日元,相當於0.66% 的成長率,也為日股基金後市表現再添動能。日本是出口導向國家,其中美國佔日本的出口比重高達18%,是日本第2 大的出口國( 僅次於中國的19%),其餘主要的出口國多是以亞洲為主。因此在貨幣大幅貶值與關稅下調的雙重利多之下,日本的出口商品有望持續受惠。日本非必需消費( 汽車類股與相關零組件)、工業相關與機器設備,都直接受惠於TPP。陸股>善用6S嚴選產業股票上證Q4挑戰4000點中國日前公布第3 季國內生產毛額(GDP),僅比去年同期增加6.9%、創2009 年來新低,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經理人徐建華分析,這也是中國大陸進入不再「保7」的年代,顯示整體經濟已不復以往的高速增長,逐步放緩是中國轉型的必經之路。徐建華認為,先前投資人對中國經濟過度悲觀,只注意到中國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跌破50 陷入衰退,卻忽視服務業PMI 仍然穩健在50 之上,中國經濟可能不如預期差,上證指數第4 季可望挑戰4,000 點,建議可以6S 來作為選股的指標。根據歷史經驗,自2000 年起過去三屆五中全會於會議後半年,陸股平均表現看漲。其中,上證綜指、上證A股、國企股甚至有7~9% 的漲幅空間。本屆五中全會受市場聚焦的是「十三五規劃」的投資主線,包含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醫療、網路與媒體、軍工等產業。
淺談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5-11-12
【文 / 鍾運凱】小美在網路上刊登廣告,要出售自己名下的房屋,並公開連絡電話。房仲的業務員小張看見這則廣告,於是打電話詢問小美,是否願意委託他的房仲公司賣房子,小美拒絕。沒想到,接下來幾乎每天都有房仲公司打電話來詢問,小美覺得很煩。試問,房仲人員打電話的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 何謂個人資料?所謂「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所謂「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指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例如只有電話號碼(不知道是誰的)還不算個資,但如果知道這個電話的持有人姓名或地址,就是個資了。所謂「特種個人資料」,是指有關個人的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除非是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者,否則絕對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二、 當事人對於個人資料的權利為何?當事人對於他人持有自己的個人資料,得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三、 如何才能合法蒐集他人個資?首先必須有合法的特定目的,例如仲介為了銷售房屋而蒐集屋主的資料。此外,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蒐集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公共利益有關如果是業者「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其個人資料,蒐集時須盡告知以下事項:蒐集者的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但如果不是直接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蒐集時則不需要告知上述事項。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無須告知: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業者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四、 如何才能合法利用他人個資?業者合法蒐集的個資,只要在合法的特定目的範圍內,都可以利用。但如果要在特定目的外去使用個資,則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業者在處理、利用他人個資時,如果該個資是業者直接向當事人蒐集而來的,不需要另行告知;但如果是間接蒐集的個資,必須告知以下事項:一、個人資料來源;二、公司名稱;三、蒐集之目的;四、個人資料之類別;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此外,業者將他人個資作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則必須告知當事人其利用目的、利用之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五、 業者對個人資料有甚麼義務?業者對於持有他人個資,應盡以下各項義務:一、應維護資料之正確,並應更正或補充之二、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停止處理或利用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四、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五、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六、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通知當事人七、業者受理當事人以上各項請求,應於十五日內處理完畢此外,業者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而且主管機關得指定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所謂適當之安全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八、設備安全管理。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六、 結論由以上說明可知,現行的個資法對個人資料保護可以說是相當嚴密,對於合法蒐集、利用他人的個資,也有相當明確的規範。此外,如果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者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例如網路上他人分享的影片,這些情形都可以不適用個資法,以免阻礙資訊的流通。案例中,小美的電話號碼是自行在網路上公布的,屬於上述「當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資料」,小張或其他的房仲公司只要在合法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並且盡到告知義務,就可以合法地利用,且須有安全措施保護該項個人資料。如果小美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房仲人員就應該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並且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