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點滴在心頭
2025-07-31
在培訓的工作超過三十多年,回首這三十年也見證了這個行業的變化,三十年前有一個「中國生產力中心」,當時推動的是一些工業自動化,也培養了許多企業經營輔導顧問,取得顧問資格後,可以輔導中小型企業,那時台灣的經濟蓬勃發展,對於如何提升全方位品質有莫大需求,另外類似的訓練機構還包括「中小企業協會」等,還有幾家知名的管理顧問公司如哈佛、專家…等。在沒有網路的年代,報紙是最直接的行銷通路,兩大商業報紙:工商時報與經濟日報,每週都有二天的分類廣告給這個行業,這筆預算開銷是必要的招生成本,只要有電話來詢問都會有成交的機會。不久「成功雜誌」的誕生給這個行業注入了新動力,一是舉辦八大講師在世貿會議中心的聯合講座,當時售票滿座還另外加開場次,這種模式也成功複製到馬來西亞和大陸;另一個創舉是引進了一些海外的培訓界大咖到台灣,這些大師有的也是暢銷書作者,像是喬吉拉德(世界汽車銷售冠軍),傑克坎菲爾(「心靈雞湯」作者),羅傑・道生(美國知名談判專家),丹尼斯・魏特利(「樂在工作」作者),那時市場也是一票難求,是培訓業界最好的年華。那時的我自行創業,都是以企業內訓為主,主要的課程以「習慣領域」學說為主,這是由游伯龍教授所創的理念,游教授也是我在這個行業的啟蒙者與貴人。習慣領域可以與創新結合,對於組織再造很有幫助;與溝通結合,可以了解人性、對症下藥;可以與自我成長結合,幫助人突破自我限制,享受無限潛能。那時自己也慢慢累積了口碑與知名度,以致於有機會在方智出版社出書,在工商時報寫專欄,以及幫中信房屋寫稿。後來與林偉賢學長合作,一起成立「實踐家」,到今年己經有27個年頭了,我的課也從企業內訓轉變成公開班為主,Money & Yoy課程已經開了近750期,在大陸、台灣、馬來西亞都有開課,今年這個課程我也將慢慢地傳承下去,讓更多優秀的老師擁有這個可以奮鬥一生的舞台。走過這三十多年,我有幾項領大家參考:一、有些能力,在你己無退路時才會展現,所以人生每一個重要的轉折點,都是能力爆發的出口。二、珍惜與每一個朋友、同事、長官、客戶的緣分,曾經有過的美好,都是你未來好運的推手。三、路上一定會有難關,做好準備,然後就交給老天,不過請記得:老天爺一定不會給你一個你承擔不了的工作。四、工作好不好,自己適不適合,和天賦有關,請不要用別人的標準來衡量自己,你自己的感覺更重要。五、工作上的成長及認知上的突破,往往在既有環境中很難做到,你可以讓自己去增加別的經歷,然後會找到更強大的力量,如我去演了舞台劇,如我在台灣環島徒步。這幾點都是肺腑之言,但這只是我的經歷所得,不一定適用每一個人,但若有一點對你此刻有幫助,給了你信心與勇氣,那就足矣。人生沒有多少個三十年,但請你熱愛過去所經歷的一切,不論好與不好,你最終會明白,它比金錢更加的珍貴!
兩項都更大利多來了! 估價師剖析「容積獎勵」放寬
2025-01-23
都市更新若採「權利變換」,都需要估價師估算價值,其在都更案的角色極其重要,透過其估值,也更能讓都更戶掌握都更後的權益有多少。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因在任內捲入「京華城」容積獎勵等四弊案,被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等三罪求刑28年6個月刑責,此案因柯文哲還可上訴,故未來官司還有攻防,一切尚未定論。不過,很多人對「容積獎勵」並不了解,對此,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長鐘少佑指出,所謂的「容積率」,是指一坪的土地上可以蓋的容積樓地板面積。簡單來說,以台北市最多的「住3」土地的容積率為225%來說,其一坪土地就可以蓋2.25坪的室內面積。容積獎勵是都更最大誘因而就老舊房屋的都市更新來說,除法定容積率外,尚有「容積獎勵」,這又分中央法規、地方法規給的,兩者合計上限為50%,也就是業者常說的「1.5倍」。另新建築還會有陽台、梯廳、地下室、機電空間及屋突等免計容積的設施,一般約為容積的1.55倍至1.6倍。舉例來說,若是台北市屬於「住3」土地上老舊公寓,地主持分有10坪,乘以225%,等於22.5坪;再乘以1.55倍,約為34.9坪。再以一般型都更「容積獎勵」上限50%來說,就有34.9坪×1.5倍=52.3坪的可銷售坪數。而一般的都更案,擔任實施者的建商,要負擔起造的工程款、規劃設計費、人事管理費、工程款融資利息,以及建商的利潤,假設建商與地主的分配比例以40/60比來說,地主可分回的就是52.3坪×60%=31.4坪。此外,若是「防災型都更」,也就是63年2月15日前取得使照老舊房子,還可以多爭取30%的「容積獎勵」。以持分10坪×225%×30%=6.75坪,再乘以1.55倍,則為10.46坪;另以地主分回的40/60比來算,則是6.27坪。也就是符合「防災型都更」的老屋,能多出6.27坪,若以未來都更後的新房價,一坪抓130萬元來說,那就有816萬元,利潤相當可觀。都更修法 提高921前建物參與都更在此,鐘少佑提到,最近有關都更的兩大重要訊息,包括立法院於2024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法案,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此外,為確保符合前項條件民眾的權益,這次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原建築容積計算。上述適用對象多為921大地震前建造建築,內政部藉此修法,欲提高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加速推動921前耐震不足的建物更新,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可受惠。鐘少佑另提到,在《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中,針對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的要件,也放寬至領有建照的老舊建築。「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的要件」,原僅限於民國63年2月15日(即耐震設計規範發布前)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物才適用。鐘少佑說,此次修訂細部計畫後,將條件放寬至該日期前領有「建築執照」之合法建物,即可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如此一來,能給予更多「重建誘因」,促使更多耐震能力不足而有危險及公共安全疑慮等建物進行改建。免辦耐震評估 老屋都更權益易估算他說,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對建商、地主而言,降低了成本、縮短檢核流程,更重要的是穩定「權利價值」計算基礎。鐘少佑解釋,部分個案在「耐震能力」評估前,開發商逕得適用防災獎勵之情境計算地主可分配價值或坪數,倘若耐震能力評估結果不如預期,將使地主面臨價值降低,一旦知道分回權益不如預期下,恐不參與都更之抗性,徒增都更案件的不確定性。因此,放寬「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的要件,使得更多都市更新案得直接進入實質規劃與實施階段,促使更多所有權人與住戶有參與都更的意願。鐘少佑談到,在都更進行「權利變換」時,少不了估價師的估算,因此,在放寬建照審核流程,加速都更的進程同時,估價師需要釐清都市更新範圍內的產權狀態,並分析該專屬獎勵對土地價格的影響,以提供精準且公平的價值評估作為分配基礎。整體而言,估價師在都市更新案的角色和意義更加重要。更多精彩內容,詳見《理財周刊》1271期,2025.01.03出刊。
違建持有人對於基地有無優先購買權?
2025-01-23
案例:陳一是A土地所有權人,在其上建造B屋,但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後陳一以A地設定抵押權給林二,作為借款之擔保。之後,陳一資不抵債,宣告破產,張三於破產程序中買到B屋;林二也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A地,由李四拍定。試問,張三持有B屋,B屋坐落於A地,換言之,張三占用了A地。張三與地主之間對於「A地」是否成立租賃關係?如果張三就A地成立租賃關係,張三於A地被林二聲請拍賣時,有無優先購買權?解析:一、何謂推定租賃關係?民法第425條之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本條立法目的在於調和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之關係,使原同屬一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不因土地或房屋讓與他人,或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房屋成為無權占有土地。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買受人只能取得其「事實上處分權」,但實際上與所有權人之權能幾乎完全一樣,與側重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一體化及房屋既得使用權保護原則之法律狀態,並無不同,因此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也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因此,張三就B屋占用A地,「推定有租賃關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按89年5月5日施行之增訂民法第426條之1明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考其立法理由,在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房屋受讓人如無基地租賃權,基地出租人可請求拆屋還地,殊有害社會經濟。為促進土地利用,並安定社會經濟,如當事人間無禁止轉讓房屋之特約,應推定基地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復以未辦登記建物雖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受讓人所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較之所有權人之權能,實屬無異,為避免拆屋以保護社會經濟之目的並無不同,解釋上應包括就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亦採取相同法理。二、何謂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以及民法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三、推定租賃有無優先購買權?張三對A地有租賃關係,是依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的,並非當事人之間合意訂立租賃契約,也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能否適用上述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於A地出售(拍賣)時有優先購買權?對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判決見解認為:「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有關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權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規定,乃法律明定具有物權效力之法律關係,目的在使基地與其上房屋合歸一人所有,土地之利用與所有權併於同一主體,以求其所有權之完整,法律關係單純化,藉以充分發揮土地利用價值,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當事人間之紛爭。該立法目的預設之規範價值,倘於具體個案並無須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則其所稱『承租人』之範圍,自應涵蓋意定及法定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庶符平等原則之要求。故基地出賣時,凡對坐落其上之建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且就基地仍存在租賃權者,原則上均得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非僅限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此由該條內容並無類此限制,64年7月24日修法後更將規範對象擴及地上權人與典權人,而異於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即明。」依上述判決見解,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的「承租人」,包括「意定」及「法定」租賃關係之承租人,也不需要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都有優先購買權。四、結論張三就B屋占用A地,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又實務見解認為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的承租人不限於「意定租賃」(當事人合意訂立),也包含「法定租賃」(依法律推定),因此張三對A地有優先購買權,如未經合法通知,張三可以主張李四的拍定無效,訴請回復登記。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判決:「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於基地出賣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外資新動向
2024-12-31
美國總統川普下月就職,台股2025年哪些新題材會首先發酵?從近期外資加碼的動向來看,鋼鐵與航運股,有機會因為烏俄戰爭停火與美東碼頭罷工議題而風生水起。以COVID-19爆發的2020年為分界,台股這輪多頭有兩個重要的低點,一個是2020年3月的8532點,另一個是2022年10月的12629點。從8523點起漲13個月裡,有10個月是收漲的,從12629點起漲20個月裡,有14個月收漲,算起來過去的57個月,有接近一半的日子,台股動不動就上漲。外資布局鋼鐵押寶烏克蘭重建在這兩段多頭行情裡,2022年2月的烏俄戰爭跟2024年7月川普遇刺分別成為中斷多頭漲勢的關鍵事件。12月6日傳出敘利亞的反叛軍有可能奪下政權,8日傳言成真,敘利亞反叛軍宣布終結了總統阿薩德長達24年的統治,代表俄羅斯的勢力退出地中海。這是交換利益的默契嗎?不知道,既然俄羅斯無暇兼顧中東局勢,那麼可以想見在明年1月21日之前,拜登將盡力施壓俄羅斯,因為川普政府可能一上任就中止對烏克蘭的軍援,所以俄烏戰爭明年可能暫告一段落,烏克蘭重建會成為2025年的新題材嗎?從外資在鋼鐵股的布局來看,可能有長線的籌碼持續布局這條主軸,例如春雨從5月24日的4853張累積到12月6日的6014張,增加1161張;高興昌從5月13日的14480張累積到10月9日的15907張,增加1427張;大成鋼從11月15日的377556張累積到12月6日的434024張,增加56468張;彰源從8月5日的4708張累積到12月6日的7883張,增加3175張;運錩從8月20日的1457張累積到12月6日的5816張,增加4359張;三星從3月25日7904張累積到12月6日8978張;東明從5月15日128194張累積到128784張,增加590張;燁輝從8月6日118535張累積到12月6日的124037張,增加5502張;豐興從4月12日63517張累積到12月6日的66436張,增加2919張。俄烏和談仍有不少變數但這個主題也不是沒有風險,因為俄羅斯雖然對和談持開放態度,但堅持談判必須基於2022年在伊斯坦布爾達成的協議,以及當前戰場的現實。並強調,烏克蘭需廢除禁止與俄羅斯領導層接觸的特別法律,才能展開談判。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回應表示,沒有安全保障,就沒有和平,任何和平協議都必須對烏克蘭人「公正」,以防止俄羅斯或其他侵略者捲土重來。而川普表示北約成員國應該跟美國共同均等支付軍費帳單,否則不排除退出北約。想當然,北約成員國無力多支付軍費,美國退出北約、中止軍援烏克蘭是可能發生的事。11月6日川普當選下任美國總統後,外資就連續買超美債ETF,國泰20年美債ETF(00687B)11月7日從30.16元開始買進,截至12月9日31.78元收盤為止,共買超20萬9255張、累積+5.37%漲幅,美債還會漲嗎?一般來說,進入到降息週期,對美債價格是有利的,但聯準會之前曾表示,不會再重回到疫情前的寬鬆貨幣環境,所以2020年的55.35元高價可能不容易碰觸,就中期築底而言,突破頸線34.63元壓力是必要的,38.18元可能是中長線多空交戰的分水嶺,這牽扯到美國經濟韌性夠強的話,那麼聯準會放慢降息的步調將會拖累美債反彈的幅度。外資持續買美債所為何來?除了國泰20年美債ETF之外,同期間外資還買了群益ESG投等債20+ ETF(00937B)47萬2599張、元大美債20年ETF(00679B)17萬8534張、富邦全球投等債ETF(00740B)9萬2520張、元大投資級公司債ETF(00720B)7萬8272張、新光A-BBB電信債ETF(00867B)7萬22張、中信優息投資級債ETF(00948B)19萬6193張、統一美債20年ETF(00931B)12萬174張、中信美國公債20年ETF(00795B)4萬9721張、元大AAA至A公司債ETF(00751B)3萬9085張、中信高評級公司債ETF(00772B)3萬4850張、富邦美債20年ETF(00696B)3萬3307張、元大美債20正2(00680L)11萬2張、永豐20年美公債(00857B)2萬6539張、國泰10Y+金融債(00933B)3萬8140張、群益25年美債ETF(00764B)1萬8539張。外資加碼航運 罷工議題有戲外資集中買美債ETF之外,航運股是外資過去一個月主要買進的標的之一,長榮航買超40萬5777張、陽明買超14萬8859張、華航買超27萬8402張、長榮買超1萬7107張、裕民買超3萬4319張、台灣虎航買超2萬1689張、慧洋-KY買超1萬2831張。除了紅海危機還沒解除,繞行好望角持續之外,今年貨櫃輪的獲利超預期,明年配息行情已經吸引千億級ETF卡位,而且10月的美東碼頭罷工事件,當時工會願意三天就落幕的條件之一就是爭取勞資雙方在1月15日之前針對碼頭自動化議題繼續協商,雖然還沒有傳出新的進度,但碼頭自動化牽扯到工人的優退條件,甚至是再就業輔導,預期1月15日第二階段美東碼頭罷工議題將再次浮上檯面。更多精彩內容,詳見《理財周刊》1268期,2024.12.13出刊。
台股供應鏈 全球新版圖 美大選後分析
2024-11-29
聚焦輝達財報 AI股與航運股中美貿易戰開打後,友岸外包、近岸外包成為全球供應鏈發展新趨勢,美國總統大選後,供應鏈移出中國的趨勢不變,這已然成為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的共識。就產業發展而言,AI掀起的第四次工業革命方興未艾,掌握算力和發展算力的資源成為顯學,從全球四大雲端服務業者擴張資本支出的方向,以及台廠全球布局先行者,可以找到相關台股供應鏈投資標的。輝達財報動見觀瞻,台積電、鴻海等輝達供應鏈相關14檔個股值得留意。另外,繼馬士基大幅調高運價後,長榮海運也表示明年合約價漲定了,近期航海王頗有風雲再起之勢,可以持續追蹤。美國總統大選後,對於台灣企業而言,供應鏈移出中國的趨勢不會有變化,這已然成為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的共識,美國是台灣最大的終端出口市場,台灣的產業政策與美國牽連極深,美國政策也會深刻影響台灣。美國兩黨對中國皆強硬,但對於盟友或貿易夥伴的態度差異較大,在美中貿易對抗的態勢逐漸升溫下,全球供應鏈的移轉速度將加快,台灣企業須盡可能的分散供應鏈,趨避風險。美總統大選牽動全球供應鏈2018年中美貿易戰後,友岸外包、近岸外包成為全球供應鏈的發展趨勢,雖然在短期內會造成遷廠、人員培訓等成本增加,但從地緣政治角度來看,倘若持續留在中國,恐將面臨高關稅的壓力,在美中於貿易、政治、科技、軍事等領域全面競爭態勢白熱化,熱戰的修昔底德陷阱或不會這麼快發生,但貿易和科技的衝突卻無法避免。尤其美國企業的供應商皆開始從中國轉移至越南、泰國、菲律賓、印度、墨西哥等國,且在中國的人口紅利、政治穩定度、對外資補貼政策皆漸無吸引力時,外資就像重力加速度般離開中國。無論兩黨哪位候選人勝出,對中政策的基調都不會改變,此前川普提高對中關稅和技術管制的政策,就被拜登保留,並持續對中強硬,顯示這已成為兩黨共識,全球供應鏈從中國+1,漸變成中國+N,這次美國總統大選後,全球供應鏈轉移的速度只會更快。減稅成兩黨共識 但在企業稅與關稅呈現分歧民主黨的經濟政策較偏向大政府主義,透過提高富有階級的稅率,增加移轉性支出,將資金補貼弱勢族群。此外,民主黨要求增加企業稅自21%提高至28%,以提高政府稅收。而且恢復兒童稅收抵免(CTC),提案新生兒第一年最多可獲6000美元稅收減免,並計畫提高聯邦最低薪資。而且,停止對小費課徵所得稅,對於美國服務業勞工來說,小費收入也是主要收入來源,這能增加一般勞工的消費支出,且美國的國內生產毛額(GDP)近7成為消費,此舉能拖底消費支撐。在關稅方面,預估賀錦麗將延續拜登方針,以談判、結盟為主,除了中國以外,不採取以鄰為壑的關稅戰,此舉有利美國通膨降溫。川普的政策對企業主較友善,減稅刺激企業發展,並以關稅作為談判條件,對盟友和貿易夥伴較具競爭性。此外,川普提案將企業稅自21%降至15%,有利企業改善成本結構。並對所有進口商品課徵10%-20%關稅,針對中國加徵60%以上關稅,此舉有可能增加消費成本,並引起輸入性通膨。川普以美國優先政策不變 供應鏈移轉速度會更快另一方面,對於台灣產業來說,為了避免輸美商品關稅的不確定性,加速轉移供應鏈應是必要之舉,雖在美設廠或轉移產線將壓抑營收成長,不過,在美中競爭的情境下,全球佈局速度越快的公司,越有機會在地緣政治不確定的情況下取得訂單,進而與其它廠商拉開營收差距。在2018年美中貿易戰開始以來,台灣企業就開始轉移生產基地,不論電子、傳產、科技等領域皆逐漸移出中國,走向全球佈局,這對於台灣企業短期會有相應成本增加,不過長期來看,分散風險的益處遠大於現在和將來的成本。供應鏈分散趨勢延續 台廠走向全球佈局技術敏感度高的科技業對於風險分散的需求也更高,台積電(2330)美國亞利桑那州廠良率攀升,已追上台灣同級晶圓廠,在美中競爭白熱化情況下,為穩定晶片供應,未來美國或會要求在美本土生產更高階製程晶片。而且,鴻海(2317)在蘋果公司要求下,在印度開啟生產線,並於今年首度在印度生產iPhone 16 Pro與iPhone 16 Pro Max等高階機種,未來在印度的產能將會持續擴大。這兩家台灣龍頭企業都採取了分散供應鏈的策略,未來,預估美國大選後,將會有更多台灣企業沿著這個步伐,加速全球供應鏈的重塑。精彩全文,詳見《理財周刊》1263期,2024.11.08出刊。
擺脫窮忙陷阱 放大努力效益 三個方法讓你投資回報翻倍
2024-10-30
理財規劃不只是投資更是一個能夠實現個人目標和夢想的人生指南前陣子我看了一本書,書名很有意思,叫做《有技巧的努力,回報翻倍!》,書中提及了必有回報以及沒有回報的對比思維,我覺得很有趣,也從中得到不少反思,在生活中我們是不是一不小心就落入了沒有回報的窮忙陷阱?好像很努力,但實際上只是內耗,並沒有為人生帶來相對應的效益。小心落入沒有回報的窮忙陷阱這樣的狀況,在投資中也不少見,我身邊就有幾位朋友儘管有多年的投資經歷,但資產並沒有因為投資而增長太多,花很多時間找資料、研究、預測進出點位,但投資績效仍不理想,事實上,我們在考量投資成本時,除了投入的資本成本之外,還有看不見的隱形時間成本。為了擺脫窮忙的循環,「有技巧的努力」就更顯重要!那麼,在投資上,有哪些方法,可以讓我們擺脫窮忙,放大努力的效益,讓投資的回報翻倍呢?1.必有回報的人專注於可掌握的事,沒有回報的人任由未知事物擺布。我常與讀者和粉絲分享,在財務上如何挑選投資標的和資產配置固然非常重要,但在決策過程中的底層邏輯思維更是重中之重,「專注於可以掌握的事」正是我認為投資可以長久穩健的關鍵,但很可惜,大多數的人都習慣將焦點放在未知的事物上,並且企圖從中找到投資線索與機會。巴菲特的名言「永遠不要投資於你不了解的業務」,他在1988年開始大量購入可口可樂的股票,因為他認為可口可樂有強大的品牌價值和穩定的現金流,這些都是他能夠理解和評估的因素,「專注於可以掌握的事」為他帶來了巨大的回報,充分體現了他的投資原則。2.必有回報的人採取因式分解,沒有回報的人無計畫猛衝。投資最忌諱的是無計畫猛衝,很多人看不起定期定額的緩慢報酬,但如果選對標的,其實定期定額就是運用「因式分解」累積複利的最簡單有效的方法。以我自己來說,我長期利用定期定額固定扣款的功能,僅僅選擇兩支標的,多年下來雖然沒有爆賺,但什麼都不用操心,也能享受平凡但還算滿意的報酬。當然,現在帳面上賺的還是有可能回吐,過程中也得承擔波動起伏,但如果抱持著長期思維,就會明白這些都是必經之路。3.必有回報的人善於停損,沒有回報的人因捨不得而繼續虧損。在我諮詢的同學中有不少人手上有些賠錢並且不適合長抱的股票,但卻不知道如何處理,想著也許有一天會回來。不停損短期內好像沒賣就不賠,但實際上卻是在耗損資產與機會成本。關於不停損的巨大代價,我們從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的崩潰可窺一二。長期資本管理公司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伯特.默頓和邁倫.斯科爾斯共同創立的對沖基金,該公司在 1994 年至 1998 年間取得了驚人的成功,年均回報率超過40%。然而,他們過度依賴複雜的數學模型並使用了極高的槓桿。1998年,俄羅斯金融危機爆發,導致市場出現LTCM模型中未預料到的異常波動。公司原本可以及時止損,但管理層過於自信,認為市場終將回歸理性。結果,LTCM在短短幾個月內虧損了46億美元,幾乎導致整個金融體系崩潰,最終需要美聯儲組織救援。LTCM因為過度信賴模型,而錯失了停損的時間,並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失。運用七二法則 拉長持有期間想讓投資的資產翻倍,其實並非難事,用簡單的七二法則計算,若年化報酬率8%,大約九年就可以達成,8%的報酬率透過指數化投資就有機會達成,九年雖然不算短,但只要持之以恆,多點耐心,資產翻倍指日可待。精彩全文,詳見《理財周刊》1258期,2024.10.04出刊。
可否執行信託財產?
2024-10-30
案例:陳一向林二周轉資金500萬元,到期無力清償,林二屢次催討,陳一不但避不見面,還將名下唯一財產A房屋,辦理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張三,以避免被強制執行。林二聲請法院對陳一發支付命令,已確定。此外,張三欠李四300萬元,原先張三名下無財產,李四無可奈何,忽然得知張三名下多了一間A房屋,立刻聲請強制執行。試問,林二與李四對信託財產A房屋強制執行,是否可行?解析:一、可否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財產所有權人為委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而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契約約定就信託財產為管理、處分。形式上(登記上)的所有權人就變成「受託人」了。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惟有下列3種除外情形:(一)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例如委託人以名下房屋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後,將該房屋信託給他人,如果委託人未按期還款,由於銀行是「抵押權人」,仍可對該信託房屋聲請強制執行。(二)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例如信託的房屋漏水或破損,受託人為了維修房屋而積欠修繕廠商款項,該修繕廠商對信託房屋得聲請強制執行。(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受託人未繳納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稅捐單位對該信託財產得聲請強制執行。二、受託人的債權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雖然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名義上是受託人,可以看作受託人總財產的一部分,而被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而依上述信託法第12條的特別規定,信託財產不得執行。實踐見解可參考法務部90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040486號函:「二、本部意見如下:(一)按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核其立法意旨,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四四四號裁定參照)。又上揭「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解釋上包括假扣押、假處分。從而稅捐稽徴機關似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對信託財產為假扣押。」三、委託人的債權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如上所述,受託人是信託財產形式上的所有權人,惟信託財產之設立目的乃是為委託人之利益來管理、處分,實務運作上對於「委託人之債權人」可否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有以下3種情形:(一)信託前債權業已存在,且委託人於信託財產上有設定擔保物權:因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等)具有「追及效力」,不論擔保物權所依附的財產,轉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得直接支配該財產。此種情形即屬上述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3種除外情形中的「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委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得聲請強制執行。(二)信託前債權業已存在,但委託人於信託財產上未設定擔保物權:不符合上述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3種除外情形,因此委託人之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然而,如果委託人(即債務人)之信託行為,使債務客觀上陷入無法清償、清償困難或清償遲延的窘境,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委託人之債權人得起訴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並於獲得勝訴判決而將信託財產回復登記為委託人之名義後,再對該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三)信託後債權始成立:此時並無上述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3種除外情形,委託人之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又因債權是在信託行為後才成立,則信託行為時自無侵害債權可言,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起訴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四、結論李四原則上對債務人張三名下財產,有權聲請強制執行,但由於A房屋是信託財產,礙於信託法的規定無法執行。林二對陳一的債權,雖然是在陳一信託行為之前已存在,但林二對A房屋並沒有設定抵押權,因此不構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3種除外情形,林二無法對信託財產A房屋聲請強制執行。但是陳一拒絕還錢,還故意把名下唯一財產辦理信託,明顯是藉由信託行為規避強制執行,使林二對陳一的債權客觀上陷於無法清償、清償困難或清償遲延的狀態。因此,林二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陳一的信託行為,並將信託財產A房屋回復登記為陳一所有。屆時由於A房屋已登記在陳一名下,林二自得對債務人陳一名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外,信託關係中的「受益權」可否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實務見解認為,「受益權」有別於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受到信託本旨之拘束,故無須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因此對受益權強制執行並不違反信託法之立法意旨,同時若該受益權非受益人及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債權,亦無其他不得讓與、扣押之法律規定者,原則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台美股舞跳探戈
2024-09-30
美股9月開局又陷近乎股災的慘狀,8月成交量低檔徘徊的台股也受到牽連,美股之前看通膨臉色,如今又受經濟衰退隱憂拖累,投資人應如何因應變局?統計2022年至今,道瓊指數跟加權指數的相關係數為0.8764,但如果只是看最近幾個月的話,相關係數降到0.6897,這是因為台股以科技股為主,而自7月12日川普遇刺之後,華爾街的共同基金與對沖基金都在降低七大科技巨頭的持倉,除了蘋果是加碼的。9月9日是iPhone 16的發表會,媒體多次報導鴻海的河南鄭州廠正在增人加緊生產,但工業富聯的股價自7月11日從28.89元人民幣高點拉回到19.17元人民幣低點後,反彈無力再創18.51元人民幣新低點,似乎感受不到市場期待iPhone 16會成為第三季科技股的救世主,畢竟鴻海在川普執政時宣布投資100億美元,創造1.3萬個製造業工作機會,後來這個計畫沒有兌現,最近被民主黨拿來當作是嘲諷川普的「詐騙片素材」。FED將降息 富邦金領先創高而鴻海股價陷入整理,被市場解讀為受到輝達GB200伺服器推遲一季出貨的利空影響,拖累同樣具備輝達AI伺服器概念股的廣達、緯創、緯穎等權值股也陷入整理,成為近期加權指數與道瓊指數有脫鉤的跡象。好在具備川普概念股的金融股受惠於聯準會釋出降息的鴿派訊息,富邦金領先創波段新高,甚至有機會挑戰百元整數關卡。截至今年八月底為止,加權指數的市值為71.08兆元,22個月的時間,從2022年十月底的40.47兆元增加30.61兆元,市值成長75.63%,相當於37.7%的年化報酬率,但如果從2020年三月COVID-19疫情爆發的8523低點時的29.51兆元計算的話,53個月,市值成長1.4倍,相當於年化報酬率7.8%,這數字就很接近高股息ETF標榜的股息殖利率。投資高股息ETF 四年多資產翻倍反過來說,如果在疫情期間用四年四個月時間投資高股息ETF,現在應該是資產翻倍,遠超過蔡總統八年任期內基本工資連八年調漲,月薪由上任前的20,008元提升到27,470元,總調幅約37.3%,年化報酬率為4.17%;時薪調整九次,由120元提升到183元,總調幅為52.5%,年化報酬率為5.5%。所以說,如果單靠用時間換取報酬的方式來累積資產,基本上會被通膨率抵銷掉一半以上,更不用想買間房子安身立命。有趣的是工商協進會9月2日竟然建議政府明年最低工資調升幅度應該參考軍公教人員待遇3%,不宜偏離太多,盼能降低中小企業經營成本逐年上升的壓力。先別說各行各業這幾年把經營成本趁著疫情的供應鏈瓶頸轉嫁給消費者,又有多少中小企業會老老實實的跟著政府調高「基本工資」而跟著調升員工的「薪資」呢?甚至又有那個政權或是企業家站在受薪階層的立場,考量貧富差距擴大、通膨率與飛漲的房價等因素,來調整工資呢?人兩腳房四輪 無殼蝸牛慢慢爬如果說「人兩腳,錢四腳」,那麼房價就是四輪車,根據媒體報導,新竹大樓房價中位數在2020年時為1190萬元,2024年一舉衝上1885萬元,漲幅達58.4%,同樣四年四個月增加695萬元,年化報酬率8.54%,比投資高股息ETF的報酬率還要高,而且還可以住人。尤其是新青安貸款標榜五年的寬限期,等於是鼓勵首購族用每個月一萬多元買一千多萬的房子,相當於用一萬倍的槓桿率賭五年後房價明顯上漲,如果首購族能夠應付第六年的本金加利息的三至四萬元月付款的話,那麼滿六年後就可以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的20%稅率。以上例的近700萬潛在獲利,扣掉140萬的稅率,還賺560萬元,等於賺了另一間房子的自備款,透過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夫妻兩人一年就可以贈與給孩子488萬元,一輪操作下來,資產階級的小孩們一出社會就有了婚房,在尋找人生伴侶的大事上佔有優勢,也難怪用資產賺錢跟用時間換錢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造成單身不婚嫁的年輕人越來越多。新制勞退今年賺不少 另類小確幸由於薪資漲幅跟不上資產(股價與房價)膨脹的速度,少子化成為台灣進步發展的新社會現象,台灣本地人不願生育,只好以來自東南亞的新移民來填補空白,正好東南亞新移民的第二代具備雙語能力,成為台商南進設廠時的生力軍,這可以說是繼台灣發展半導體產業之後,最具遠見的政策布局。對受薪階層值得安慰的是新制退休金的政府代操報酬率還不錯,今年截至七月底為止,整體勞動基金評價後收益數為8857億元,收益率14.33%,其中新制勞退基金賺5980.9億元,以1272萬有效帳戶計算,每位勞工平均可分紅47,000元。精彩全文,詳見《理財周刊》1254期,2024.09.06出刊。
不動產役權的移轉
2024-08-30
案例:A、B兩筆土地相鄰,地主分別是陳一、林二。A地臨接的道路比較窄,B地鄰接道路比較寬,陳一打算在A地蓋房子,想使用B地作為聯外道路,兩人經過一番商議,陳一支付租金,林二則以B地設定不動產役權給陳一。假設以下情況: 一、陳一僅將B地的不動產役權移轉登記給張三。二、陳一僅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張三。三、陳一將B地的不動產役權移轉登記給張三,並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李四。試問,上述各種情形的法律效力如何?解析:一、何謂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所謂「不動產役權」(舊稱地役權),是指有需要使用他人的不動產,而在他人不動產上設定的一種「他項權利」。由於這是一種物權,比單純租用不動產更有保障。在不動產役權關係中,需要使用他人不動產的,叫「需役不動產」;提供自己不動產給他人使用的,叫「供役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會登記在「供役不動產」的「他項權利部」,也會登記在「需役不動產」的「標示部」,調閱謄本就可以看到。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二、不動產役權可以移轉嗎?民法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換言之,「需役不動產」一旦移轉給他人,「不動產役權」也會隨同移轉;取得「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之人,原則上也應該取得「不動產役權」。本題第一種情況,陳一僅將B地的不動產役權移轉登記給張三,而不移轉需役的A地,由於違反民法第853條的「從屬性」,其移轉登記之申請會遭到地政機關駁回。內政部70年7月10日台內地字第28642號函:「按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法第853條著有明文,亦即地役權應隨同需役地而讓與,取得需役地所有權人即取得地役權。本案豐原市○○段276-7地號等多筆需役地土地,於設定地役權登記後,該需役地所有權經數次讓與而與需役地分離,顯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應由需役地所有權人會同地役權登記名義人申辦地役權移轉登記,如需役地所有權人無需再行使用該供役地時,可由供役地所有權人檢具需役地所有權人無須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申辦地役權消滅登記。」三、可以用特約消解從屬性嗎?本題第二種情形,陳一僅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張三,其效力如何,要看當初設定不動產役權時,有沒有「地役權不隨同移轉」的特約並且有登記該特約?如果沒有,則辦理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B地的不動產役權亦隨同移轉。如果有不隨同移轉之特約並登記,則只移轉登記A地所有權,A地所有權移轉有效,但B地的不動產役權將因此消滅,權利人陳一有義務塗銷其他項權利之登記,若拒絕塗銷,B地所有權人林二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塗銷。內政部84年5月19日台內地字第8407744號函:「一、案經函准法務部84年5月10日法律決10722號函以:「按民法第853條規定:『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及該條立法理由說明:『…地役權者,為供需役地便益而存之物權也。故地役權應從屬需役地不得分離,當地役權移轉時,若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應與需役地之所有權一併移轉,惟不得僅以地役權讓與他人…。』係揭示『地役權之從屬性』原則,依學者通說見解,需役地所有人將需役地之所有權讓與他人,如係約明僅讓與需役地所有權,地役權不隨同移轉,其特約並經登記者(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第1項第4款參照),需役地所有權之讓與固屬有效,但地役權宜解為違反其從屬性,因而具有消滅之原因,不生隨同移轉之問題;如未有上述之特別約明時,則宜解為地役權隨同讓與,而由受讓需役地所有權之人,隨同取得地役權(姚瑞光著『民法物權論』第182頁及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第514頁、第515頁參照)。本件需役地所有權經多次移轉,其地役權宜否視同移轉,參照以上所述,應視當事人間有無特別約明而定,如地役權於需役地讓與時確無上述之特別約定並經登記者,依首揭『地役權之從屬性』原則,地役權既已一併移轉,自當由受讓需役地所有權之人隨同取得。至於得否由該受讓需役地所有權之人單獨申辦地役權移轉登記,事涉土地登記程序與作業事項,仍請 貴部參考上揭說明與見解,並探求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規定之立法意旨與精神,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四、結論本題第三種情形,陳一將B地的不動產役權移轉登記給張三,並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李四。如上所述,陳一將A地所有權移轉給李四有效,但移轉B地不動產役權的申請將遭到駁回,若無特約登記,B地不動產役權將隨同移轉給李四;若有不隨同移轉之特約,則B地不動產役權消滅,陳一應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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