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房屋全國經營者大會榮耀登場 千萬業績經紀人數創新高!
2025-03-31
雖然台灣房市買氣降溫,但中信房屋卻繳出亮麗成績單,中信房屋董事長鄭余正全、總經理張世宗在全國經營者大會,表揚表現卓越的房仲。適逢中信房屋成立40週年,中信房屋全國經理者大會以「榮耀啟新篇、同心創未來」為主題,此場大會共匯聚了全台超過400位以上的房仲菁英,共同見證過去一年的輝煌成就,展望未來的發展藍圖。2024年前三季全台房市買氣高漲,中信房屋也交出了亮眼的成績單,共誕生超過40位千萬經紀人,創下歷史新高,更有5家加盟店年度業績突破億元大關,充分彰顯了中信房屋在房仲行業中的強大競爭力與市場影響力。這些優異成績的背後,不僅是房仲同仁的專業與努力,更是中信房屋40年來對服務品質的堅持與創新經營卓越的體現。展望2025年,中信房屋總經理張世宗表示,主計總處預測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將達到3.14%,國內景氣穩定成長,購屋民眾的剛性需求依然存在,再加上AI科技題材發酵,商用不動產和土地的交易需求持續熱絡,這些都為房地產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雖然現階段受房貸問題影響,買氣有所縮減,但對自住客群來說,現在市面上可供選擇的物件更豐富多元,議價空間也更有彈性,只要多看、多比較、大膽出價,相信都能以合理的價格買到心儀的房子。張世宗表示,未來中信房屋將繼續積極拓展加盟店,持續深化與加盟夥伴的合作關係,協助經營者提升競爭力。同時,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中信房屋推出了「生活服務項目」,打破傳統房仲服務的局限,打造一個從買屋到入住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務,進一步加深客戶與加盟店的互動,讓房仲服務走進客戶的生活,強化中信房屋的品牌價值,開創房地產市場的新篇章。
索羅斯VS.巴菲特 指數 個股不同屬性長短操作
2022-01-26
每個投資人若懂得手持「存股與波段」兩種牌,先依不同風險承受度選擇標的,不論是指數、電子類股,搭配總體經濟,同時靈活操作長短不同週期的部位,對於提高勝率很有幫助。不管什麼投資週期,市場都有佼佼者。就好像擅長存股投資的股神巴菲特,以及創造許多經典戰役的索羅斯,就以波段交易聞名。存股或是波段交易各有其優缺點。波段交易獲利快速,但雜訊眾多,獲利也會受限於投資週期較短。像巴菲特一樣存股例如台積電(2330)10年來還原權息上漲超過10倍,只做波段的交易人無法全程參與。而存股型的投資人若存錯股票,公司不幸下市,則可能血本無歸。因此,建議投資人手上應該要有兩張牌,即存股與波段交易,各取其優點並截長補短。講到存股,很多人都會選擇指數型投資,即投資ETF。因為ETF指數化投資並不是投資單一公司,風險可以透過分散投資而消除,也就是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裡。指數長期是會不斷上漲的,這是因為人的知識資本會累積,現在的發明是建立在前人的努力之上,就好像愛迪生發明了電燈,讓人可以在夜晚繼續工作。因此,人類的生產力會愈來愈強。再加上資本主義的運行造成通貨膨脹長期存在,只要願意持有指數,長期必定得到報酬。股神巴菲特在2017年,當時道瓊僅為2萬點說到:「道瓊指數將在50年內到達10萬點」。他也強烈建議投資人投入美國S&P 500指數。指數化投資還能夠幫投資人篩選股票,解決選股的問題。以台灣50指數為例,是投資台灣總市值前50大的公司,也就是台灣最具有競爭力的前50檔。不僅如此,台灣50指數還會幫投資人汰弱留強,逐季審核,刪除總市值不在前50的公司,避免持有已經落入衰退的公司。例如台灣50指數在2015年的第3季刪除宏達電(2498)。另外,許多指數型ETF都有總市值加權機制,也就是說總市值愈高的公司,ETF投入會愈多,這將使投資人把大部分的資金保持在最具有競爭力的公司裡。有些人會選擇個股存股,但其風險較指數型投資高。為免誤踩地雷,獲利必須穩定,特別是本業的獲利不能有太大的變動。有些公司雖然爆發性十足,但是卻還沒有受過市場的考驗,產品的銷量或是利潤變動很大。獲利就是公司股價最有效的支撐,年年獲利不虧損是基本要求。因此,存個股往往都會選擇金融股、食品股、公用事業等類股。另外,則是盡量選擇總市值靠前的公司,原因就是上述ETF總市值加權的機制。例如台積電(2330)在2011年的第1季,僅占元大台灣50(0050)總持股的14.73%,到了2021年的第3季,持股比率已高達47.1%了。選擇總市值靠前的股票,不僅代表公司競爭力強,還能搭上法人加碼持股的列車。學索羅斯波段交易存股首重長線,賺取的是經濟長期向上的成果,而波段操作則偏重預測。由於股市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盤整,多年蓄積的能量通常一次爆發,例如2021年的航運大行情。以3個月到1年的波段交易來說,產業或是總體經濟的變化影響最大。因此想要抓到波段起漲點的投資人,必須熟知產業以及總體經濟的位置。由於美國聯準會升降息政策將對市場舉足輕重,從圖2走勢可知,每當聯準會首次降息時,例如2000年、2007年、2019年,都在不久的時間內發生經濟衰退。一旦聯準會大幅降息,市場因為資金寬鬆,經濟很快就會恢復,股市將迎來強勁反彈。例如聯準會在2020年3~4月間連續降息救市,1年半後,台股由低點8523點暴漲至18034點。綜合以上,投資人可以先依據不同的交易屬性選擇標的。例如,保守且沒有太多時間的投資人選擇指數;積極型的投資人選擇波動較大的電子類股操作。再依據標的之產業特性,搭配總體經濟的動向,同時操作長短不同週期的部位。如此一來,既能夠享受經濟成長的果實,也能夠靈活的調配資金。【完整內容請見《http://www.ustv.com.tw/UstvMedia/mag/flag》非凡商業周刊2021/12/24  No.1281】
關於代理的催告
2022-01-26
案例:一、小張代理老王,與雄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但是簽約時沒有出具授權書。簽約後,雄哥發函詢問老王是否承認該買賣契約,老王並未回覆。試問,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二、小夫代理胖虎,與靜香約定好將在111年1月20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靜香在1月2日發函詢問胖虎,是否有授權小夫代理他簽買賣契約書,胖虎並未回覆,直到1月20日小夫出面簽約時也沒有出具授權書。試問,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解析:一、代理人有沒有代理權?李四的主張無理由,張三與李四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理由是,張三「不代理他人訂立契約,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1. 以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契約;2. 有合法的授權。假設土地所有權人是胖虎,小夫以「自己的名義」與靜香簽立買賣契約,這種情形沒有代理或授權的問題,小夫自己就是賣方,只有小夫是否能夠履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的義務,也就是會不會違約的問題。而本題小夫是以代理人的名義(代理胖虎)出售土地,這才有代理權的問題。有無合法授權,通常以是否提出授權書為證;如果授權書記載內容不明確,仍應寄發存證信函給授權人予以確認,較能確保代理權的合法性。二、無權代理有甚麼效果?如上所述,代理行為應具備兩個要件,如果只具備「1. 以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契約」,但是欠缺「2. 合法授權」,此時即構成「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簽訂的買賣契約不會當然無效,而是成為一種「效力未定」的狀態,換言之,當事人本人可以承認或者拒絕,來決定該買賣契約的效力。但是如果當事人本人沒有表示承認或者拒絕,契約也不能永遠保持在效力未定的狀態,此時契約相對人可以發函催告本人是否承認,例如:「現有某某人代理台端出售坐落於某地址地號之房地並與本人簽立買賣契約書,為此請台端於3天內確答是否承認該買賣契約。」如果逾期沒有答覆,則視為拒絕承認,買賣契約確定無效。三、本人不答覆會不會構成表見代理?如果在簽立買賣契約之前,當事人本人沒有授權,卻有人以其代理人的名義將要訂立契約,而本人明知卻又不表示反對,導致對方誤信有合法授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實際上沒有授權,但法律規定本人要負授權人責任,換言之,雖然是無權代理,買賣契約卻例外變成有效。這就是所謂「表見代理」。例如相對人發函告知本人相關事實:「現有某某人表示為台端之代理人,將於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代理台端出售坐落於某地址地號之房地,並將與本人簽立買賣契約書。請台端於文到3日內答覆是否確有授與某某人代理權,俾免誤會。」如果逾期沒有獲得答覆,則視為有權代理,買賣契約有效。四、無權代理的催告與表見代理的告知由上述可知,兩種情形都是無權代理,相對人發函催告或通知本人;而兩個情形當事人本人都沒有答覆,前者契約無效,後者卻有效,到底差別在哪裡呢?差別在於「訂約前後」。以案例二為例,訂約前,小夫自稱是胖虎的代理人,但相對人靜香有點懷疑,可能是因為沒看到授權書,也可能懷疑授權書的真偽。因此靜香在「訂約前」發函給胖虎,將小夫自稱代理人的事情告知胖虎;如果胖虎沒有回函表示反對,導致靜香誤以為小夫有代理權,進而在1月20日簽訂買賣契約,這樣就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使買賣契約變成有效。當然,前提是胖虎有收到靜香的信,而且沒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回信。而案例一的情形就不同了,小張已經代理老王與雄哥簽訂完買賣契約,在訂約前並沒有如同案例二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因此小張與雄哥簽訂的買賣契約就陷於「效力未定」的狀態,雄哥於「訂約後」發函催告老王,老王沒有答覆,於是買賣契約確定無效。參考資料:民法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6號判決:「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固為民法第169條所規定,然此所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與他人,必須本人有具體可徵之積極行為,足以表見其將代理權授與他人之事實,方足當之。倘無此事實,即不應令其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按民法第169條後段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係指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原即應為反對之表示,使其代理行為無從成立,以保護善意之第三人,竟因其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致第三人誤認代理人確有代理權而與之成立法律行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而言。如於法律行為成立後,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對業已成立之法律行為已不生影響,自難令負授權人之責任。」
未來10年科技業新焦點 元宇宙夢想起飛
2022-01-01
元宇宙(Metaverse)概念最早在從一本1992年Neal Stephenson的科幻小說潰雪《Snow Crash》裡所提出的概念,Metaverse是代表一個虛擬世界,就是虛擬與現實混合而成的數位世界,人們可用虛擬身份成為想要的樣子,進入虛擬實境的環境。簡單地說,元宇宙就是透過物聯網、AI人工智慧、數位分身等工具將虛實世界整合,一旦能實現,當你戴上AR(擴增實境)智慧眼鏡、VR(虛擬實境)頭盔裝置或手機,就可進入你的虛擬世界。不過,為了追求更真實的虛擬世界,除了AR、VR頭戴裝置硬體規格的「視覺」之外,也會延伸至手腳、身體的「觸覺」與耳朵的「聽覺」,甚至是鼻子的「嗅覺」,讓使用者宛如在現場般身歷其境進行互動!2030年元宇宙周邊商機產值  高達2.5兆美元根據彭博資訊資料顯示,預估元宇宙相關商機至2024年將達8,000億美元,2030年相關產值更可高達2.5兆美元(約新台幣70兆元);輝達(Nvidia)執行長黃仁勳也預估,「元宇宙的經濟規模,終將大過實體世界。」,有一天虛擬世界產值超過實體世界,元宇宙被視為新世代網路,是下一個科技黃金10年的產業新寵。根據資誠會計事務所(PwC)預估,硬體VR/AR裝置將從2020年630萬台成長至2024年超過7500萬台;而Technavio也統計,2025年預估AR/VR市場全球產值為1627億美元,2021-2025年市場複合成長達46%水準。臉書、輝達、微軟等全球科技巨擘大廠搶進Facebook臉書執行長祖克柏(Zuckerberg)表示:「元宇宙就是下一世代的internet(網際網路)!」,因此元宇宙是比現在的臉書更能互動、串聯不同虛擬世界的新網際網路;日前他也宣布Facebook臉書更名為Meta,並宣誓5年內從社群媒體轉型為元宇宙公司!在臉書更名且催化下,不但讓目前所有服務都逐步邁入走向「元宇宙」(Metaverse),並且已被美銀美林證券(BofA Merrill)列為重點分析項目,甚至躍升成為2021年網路搜尋最紅、最熱門的關鍵字。元宇宙熱潮在全球引爆,不僅facebook臉書之外,像是Nvidia輝達、Microsoft微軟等全球科技巨擘大廠紛紛搶進,連Visa、Sotheby`s蘇富比等國際金融巨頭與法拍精品業者,也開始積極擁抱布局投入此元宇宙商機,帶動VR與AR硬體、晶片廠等相關供應鏈商機。未來元宇宙有2個統一與3大用途元宇宙此虛擬世界未來有兩件事需要統一,分別是裝備統一與貨幣統一。在貨幣統一方面,在現實世界可能美元、台幣…;元宇宙可能是乙太幣、幣安幣…等,必須加以一定的整合,並且淘汰像是魷魚幣、狗狗幣…等一些不流通貨幣。為何美國這次大力推動元宇宙,主要目標是要讓元宇宙企業變得更強大,在下個世代主流網路社群站穩腳步,未來元宇宙可能會有「商業化」、「娛樂化」、「軍事化」等3大用途,所以預期未來10-15年的戰爭,就會可能出現遠端遙控的「無人戰爭」。台股的元宇宙概念股 可分為3大區塊整體元宇宙牽動的台股相關供應鏈,可以說是目前電子科技各領域最尖端熱門技術,包括VR、AR與IR的製造、音訊與影像IC、IP,高階CPU與GPU所需高速運算的晶圓代工、封測,以及伺服器、ABF、散熱、AI、雲端、5G、區塊鏈……等族群。 台股的元宇宙相關概念股,大致可分為3大區塊:一. 沾到邊的元宇宙,像是VR虛擬實境頭盔,包括宏達電家族(威盛(2388)、宏達電(2498)、位速(3508))與IC設計:鈺創(5351)、凌陽(2401)、驊訊(6237)、瑞昱(2379)、義隆電(2458)、智原(3035)、創意(3443)..等。二. 元宇宙目標受惠股,已經說出夢想的元宇宙,包括文創:霹靂(8450)NTF、華研(8446)、必應(6625);遊戲軟體:辣椒(4946)、歐買尬(3687)、智冠(5478)..等三. 深度化、創新化的元宇宙,像是AR擴增實境的智慧眼鏡,包括鏡頭:佳能(2374)、華晶光(3059)、今國光(6209);車用:普誠(6129)、光鈜(4956);面板:錸寶(8104)、彩晶(6116);低軌衛星:昇達科(3491)、譁裕(3419);網通/光纖:台通(8011)、光環(3234)、華星光(4979)、波若威(3163)、仲琦(2419)、合勤(3704);鴻海集團:台揚(2314)、建漢(3062)..等電子股每10年都有主流 元宇宙多頭火種可望持續各世代主流電子股族群不同,都有取代性質的多頭產業。20多年前,電腦產業上市正流行,PC、NB與零組件成為市場熱門焦點,華碩(2357)與廣達(2382)在1997年、1999年登上股王寶座;10多年前,智慧型手機掀起一股風潮,蘋果與手機相關零組件產業當紅,讓宏達電與大立光不但股價衝上千元大關,並且分別在2006年與2014年都登上股王;現在,全球瘋元宇宙,元宇宙產業夢想起飛,多頭火種可望蔓延下去!  
馬斯克葫蘆裡賣啥藥 市場3大心態透露後市多空
2021-12-01
特斯拉CEO馬斯克近日又有驚人之舉,要網友投票決定他要不要賣股票,到底他做這件事的心理是什麼?而投票贊成的投資人又是在想些什麼?我們可以從這當中得到哪些啟示?馬斯克要網友投票決定他要不要賣股票,他做這件事的心理是什麼?而投票贊成的投資人又是什麼樣的心理,是希望他趕快賣?為什麼?這整件事顯現出了哪些市場投資心理?我們可以從這當中得到哪些啟示?賣股票上演新花招特斯拉股價的飆漲已成為一個傳奇,去年底的股價在705美元,今年最高一度來到1243美元,漲幅最高來至76%,公司市值則是超過1兆美元,而傳奇人物馬斯克是特斯拉的最大股東,持股約17%,他不領公司的薪水,只拿到特斯拉的股票選擇權,只有信心十足的CEO才會這麼做,也才開始有了請網友投票決定賣不賣股票的這一齣大戲。馬斯克賣股要網友投票的心態之一,主要是因為媒體長期以來一直說這些靠股票致富的富人稅率都很低,或是都沒有繳稅,事實上,只要股票沒有賣出來,就沒有實現獲利,自然也就不用繳稅,他自己也說了,其納稅的惟一方法就是賣股票,如果有一天公司倒掉了,你也可以說這些都是紙上富貴。因此,媒體常常在談這些富人不用繳稅,就讓馬斯克覺得相當不爽,他沒有領公司薪水,自然就沒什麼繳稅,就像股神巴菲特擁有柏克夏的股票一樣,這些數百億美元的身價對他們這些人來說,沒有賣股就什麼也拿不到,他們也只有在特別需要用錢時才會去賣一點股票,而這一點稅相較於他們數百億美元的身價,就會被媒體拿來大做文章。於是,馬斯克好好的說明這件事,說明他是有繳稅的,並不是像一些富人一樣刻意去避稅,於是就讓網友來公開投票,到底他在此時特斯拉股價的高點,要不要賣股票?也藉此讓大家知道他繳了多少稅?而在300多萬個網友投票之後,有約58%的人支持賣股票10%,他事後也真的豪氣的從11月8日開始賣股票,連續數天下來,推算已經大賣股票共約50億美元。而特斯拉的股價先是在11月8日大跌4.8%,後來又在9日大跌12%,之後更是一度跌至987美元後才止跌回升,如果真的要賣到10%的話,那這股賣壓可能會再延續。接著,馬斯克又在15日出售了93萬4091股特斯拉股票,以當天收盤價1013.39美元計算,預計他將套現9.3億美元。當然,馬斯克要賣股票還有其他動機,他說到先前以每股6.24美元的價格,行使了215萬份股票選擇權,而這是他的工資,他的工資就是股票選擇權;因此,拿到了目前價值約1000多美元的特斯拉股票,算是實現獲利而要繳稅,所以,才會開始在網路上詢問大家的意見。因此,馬斯克要賣股來繳稅是早就已經決定了,只是最後請網友來公投一下,至少他可以光明正大的說要賣股票,而不是偷偷摸摸的賣,比較不會被外界用放大鏡的眼光來看。另一方面,他公開賣股也有個優點,就是不會造成外界過多的猜測,到底賣壓來自何方?為什麼要賣股票?是公司前景出現問題嗎?馬斯克自己出面解釋,直接對外界可能出現的疑慮做出說明,甚至是讓潛在的買家準備進場買股票,因為接下來有便宜的特斯拉股票可以買,趕快先把資金準備好。最後,從當中也可以看出,馬斯克對於特斯拉的股價相當有信心,就算外界知道他要賣股,還是有很多資金等著上車,股價短期雖然會震盪一下,但中長線依然持續看好。網友投票3大心態而網友們熱絡的支持、一面倒的支持其賣股票,參與這個股票界的公投大事,筆者認為,網友在這方面的心態至少有以下3種。第1種是「樂見百億富豪真正的繳稅」,這有一種正面的積極示範作用,可以平衡一下目前貧富差距極大的仇富心態,身為美國公民的一份子都有繳到應該繳的稅,尤其是賺得愈多的人、繳的金額與稅率應該更高,難怪網友們這麼愛他。而回過頭來說,至少最實際的是馬斯克有繳稅給國庫,這可以用在廣大的美國人民身上,大家當然樂見。第2種是想要「等特斯拉股價拉回時進場買」的股民,特斯拉10月中旬時的股價還在800多美元,但半個月後,居然直接噴出到1200多美元,這麼大市值的股票居然可以在這麼短的時間大漲50%,自然會吸引很多的散戶想要上車進場,且股性很活潑、敢漲敢跌,一直就是散戶的最愛。第3種心態是「空頭勢力」的心態,要知道這波美股走的大多頭已長達數年之久,這期間不知有多少空頭大師或知名對沖基金操盤人,認為美股過高、已形成一個有史以來最大的泡沫。而網友們的心態也可能是慢慢的偏多了,整體股市朝多頭方向靠攏,因此覺得股價根本打不下來,在「空手的想進場、空頭的想回補」等情況下,才會出現上面所說的第2、3種心態。總而言之,未來美股多頭仍有一段時間可以前進,投資人不必設限高點到了,而開始有偏空的想法,未來可觀察馬斯克賣完了這個階段所要賣的股票後,說不定特斯拉股價可以再創新高,這就是多頭行情的真正威力。 【完整內容請見《http://www.ustv.com.tw/UstvMedia/mag/flag 》年終感謝慶,贏戰景氣復甦年,《2022夯產業&精選股》別冊送給您!想了解更多,詳洽02-27660800 或 請上「非凡優購」網站查詢
搶賺未來20年電動車大趨勢
2021-11-01
「相信許多民眾想要換新車,下一輛就是電動車!」,近期台股掀起了一股「交通風」,除了過去股民熱愛買船票(航運)之外,現在更喜歡買車票(電動車),已成為市場最火熱的投資焦點。2020年裕隆集團與鴻海集團合資成立鴻華先進,並發表採開放式平台架構的MIH模組化電動車平台,日前於「鴻海科技日」發表3款臺灣自主研發的電動原型車(Model C電動跨界休旅、Model E電動豪華房車以及Model T電動巴士),鴻海集團展現強烈企圖心進軍電動車市場。2018年麥肯錫未來移動(Future Mobility)報告就提出汽車產業未來發展四大趨勢「A.C.E.S」:自動駕駛(Autonomous)、車聯網(Connectivity)、電動車(Electric)與共享經濟(Shared)等4大未來移動關鍵趨勢,將引爆4大兆元龐大商機,可看出電動車與未來車的長期趨勢確定。面對氣候變遷  「第五次工業革命」電動車趨勢崛起人類近代史約每隔10年就會出現一波產業創新,像是過去歷經個人電腦、網路、智慧型手機等浪潮,而現在這一波電動車浪潮的崛起,堪稱「第五次工業革命」、「第二次汽車產業革命」,就是一次「從無到有」,從根本上改變產業的革命,電動車取代燃油車之路已經展開。電動車是面對氣候變遷下,各國政府解決燃眉之急所提出的應對政策之一,所掀起的產業革命浪潮,規模將更大、時間更長,電動車市場大餅可能長達10-20年,是一個10年的年複合成長率近3成,年產值高達1.5兆美元的新汽車產業,將可帶來新台幣逾百兆元產業龐大商機。各國政府全力支持電動車產業為何各國政府會大力支持電動車產業?主要有三大原因:(一)全球共識:1997年12月聯合國通過《京都議定書》之後,碳排量就逐漸成為評估環境成本的一項重要指標;2015年12月,各國在《巴黎協定》中承諾,在2050-2100年實現全球「碳中和」(Carbon Neutral)目標。「節能減碳」已是全球共識!為了因應氣候變遷,今年各國陸續宣布採行動達到碳中和目標,打造「低碳」生活環境,目前全球已有超過50個國家宣告在本世紀達到「碳中和」。(二)政策支持:美國總統拜登就任首日就重返《巴黎協議》,2035年實現發電來源「零碳排」;中國十四五計畫綠能比重由15%調升至20%;歐盟復甦基金7500億歐元中有1/3投入綠能,2030年底再生能源發電佔比從32%提至65%。美國總統拜登今年5月參訪密西根州Ford福特電動車工廠表示,預計投入逾1700億美元資助國內車廠生產電動車、電池及相關零組件,並對消費者提供國產電動車稅務減免。(三)商機龐大:預估2021年全球電動車銷量為353萬輛,較2020年成長69%;2025年銷量估將達1,252萬輛,未來5年平均年複合成長率達38%。根據彭博報告預估,電動車在2030年可拿下半數市場,2040年將可全部拿下汽車市佔率。2030年全球電動車產值1.3兆美元  上看3110萬輛根據Deloitte 2020年針對電動車市場的研究報告,傳統內燃機引擎銷售高峰期已過,未來10-20年電動車將會全力攻佔市場;預估2030年,全球電動車投資額將達2.5兆美元,產值達1.3兆美元,更可續上升至3110萬輛,未來每3輛車中,就有1輛是電動車。地球溫度不斷攀升,根據統計,過去5年是地球史上最熱的5年!主因就是人類文明在現代化的過程中,排放了過多的二氧化碳量,其中燃油車的廢氣排放更是大宗,所以各國積極政策作為之一就是加速電動車發展,未來不再銷售燃油車。目前許多國家明定「禁售燃油車/新車銷售全面電動化」時間表,包括2025年的挪威/荷蘭、2030年的德國/英國/比利時/愛爾蘭/冰島/丹麥/瑞典/日本/歐盟、2035年的美國加州、2040年的法國,將嚴禁銷售燃油車。「女股神」看好特斯拉  電動車產業投資更多元化美國「女股神」Wood伍德,十分看好電動車龍頭Tesla特斯拉,認為2025年股價有機會來到翻5倍至3000美元水準。因此,想學習「站在巨人肩膀上」投資未來趨勢產業,電動車產業絕對不可或缺。所以,投資人可以直接買電動車相關供應鏈股票,或是連結電動車概念股金融商品,但仍需評估自我承受風險程度。在股票方面,建議可投資電動車上游的鋰原料,中游的充電樁、自駕技術、智能座艙零組件及電池製造,與下游的智能電動車廠等,涵蓋整車系統、電池、電控、馬達、感測、半導體、光電及智慧IC等相關電動車供應鏈。此外,連結電動車概念股商品近來如雨後春筍般推出,因此也可多元化挑選主動型基金(日盛全球智能車基金、合庫AI電動車及車聯網創新基金);以及ETF指數型股票基金(富邦未來車ETF、國泰全球智能電動車ETF(00893)、統一NSYE FANG+ETF(00757));甚至是ETN指數投資證券(元大電動車N(020022))。其中,元大電動車N(020022),是國內目前唯一「純」集結台灣電動車產業鏈相關商品。
信託與讓與擔保
2021-11-01
案例:陳一向林二借款200萬元,以自己名下A屋作為借款的擔保品,但不是設定抵押權給林二,而是訂立信託契約,將A屋信託登記到林二的名下。債務到期後,陳一無力清償,於是林二以1000萬元的價格將A屋賣給張三。取得價金後,扣掉借款本金、利息、仲介費和稅金等交易成本後,餘額還給陳一。試問,陳一與林二之間的信託契約有效嗎?林二可以自行出售A屋來抵償陳一的欠款嗎?解析:一、何謂信託?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是指財產的所有人(委託人)為自己或自己指定之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約定的內容進行管理或處分。因此信託必定要將某個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的名義管理該信託財產,並且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是該信託財產對外唯一的管理權及處分權人。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效果或對價,在信託關係終了前,仍歸屬於受託人。二、信託與委任有何不同?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任與信託原則上都是「不要式」行為,也就是不一定要訂立契約書,但如果是「營業信託」,依信託業法第19條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其次,處理委任事務,如果是以財產的管理或處分為其契約內容時,委任人無須移轉財產權予受任人,受任人管理的財產仍屬委任人所有,委任關係存續中,委任人未必喪失其管理處分權限。因此,受任人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效果或對價,直接歸屬委任人。三、何謂讓與擔保?實務上有一種擔保債務的方式稱為「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品的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的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品的所有權。換言之,表面上是財產所有權的移轉,但當事人真正的意思不是要讓債權人取得該財產,只是用來擔保債權的擔保品,外觀行為(所有權移轉於受託人)與內部目的(擔保債權)並不符合。民法第87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外觀上移轉所有權屬於雙方的虛偽意思表示,隱藏的法律行為則是提供債權擔保,所以要適用的是擔保的規定。然而法律對此種讓與擔保的方式並沒有明文規定,而是以司法實務見解確定的,例如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04號判例及59年台上字第3870號判決都認可此種擔保方式合法且有效。既然是為了擔保債權,為何不設立擔保物權呢?例如動產質權或不動產抵押權。主要是考量實現債權的便利性,以抵押權為例,要實行抵押權首先必須先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待取得許可裁定後再聲請法院拍賣,也就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查封、估價、公告、投標等流程,費時費力,還不一定能順利拍定。而讓與擔保則可以迅速靈活的變現,因為擔保品的所有權已經移轉到受讓人名下,受讓人即可直接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出售或者出租,或者抵押借款等方式來滿足債權。換言之,使用讓與擔保的方式,當債務人不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即得依約取償;縱無約定,債權人亦得逕將擔保物變賣並就該價金受清償。此外,就不動產的讓與擔保而言,擔保權人(受讓人)既然登記為所有權人,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該第三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取得且保有所有權。四、結論由上述可知,「讓與擔保」的目的是財產所有人(債務人)為了擔保其債務而提供財產給受讓人(債權人),而「信託」則是為了財產所有人(委託人)自己或自己指定之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二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而且讓與擔保的受讓人僅限於保全債權時可以行使其權利,與信託的受託人負有積極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義務之情形,完全不同,因此讓與擔保不是一種信託關係,也不能適用信託法。本題為了擔保林二借給陳一的200萬元,由陳一提供其名下A屋移轉登記所有權予林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而雙方就擔保品A屋成立的契約,性質上是「讓與擔保契約」,而非「信託契約」;雖然契約書上寫的是信託,但實際法律關係及其效力均應依讓與擔保之性質決定,不能適用信託法。陳一到期未清償債務,林二即可依雙方約定的方式變賣A屋取償。就對外關係而言,林二與張三的買賣不受影響,但在內部關係上,對於讓與人陳一而言,受託人仍僅得以擔保權人之資格,在擔保之目的範圍內行使其權利,變賣房屋抵償債務後(本金、利息及交易費用等)之剩餘價金仍應歸還陳一。
要投資股市 先學下棋! 圍棋十訣應對股市如虎添翼
2021-10-01
棋手與股市似乎有種奇妙的關係,有些棋手投身股市後,真的有很不錯的成績,下棋是否對做股票有靈感上的幫助?是什麼造成棋手與股市間的關聯?下棋的布局對策略上一定有幫助?下棋本身就是一個訓練「耐心、紀律、眼光」的腦力運動,筆者會建議要在股市中有一番作為的年輕人,都可以稍微學一點棋,不論是「象棋、西洋棋、圍棋」都好,不一定要很厲害,但裡面的精神卻是股市與人生都需要用到的。圍棋高手轉戰股市大賺近年在中國圍棋甲級聯賽、重慶隊的玉面殺手王檄9段,就是圍棋下得很好、後來轉進到股市投資這塊,也大有斬獲,可說是他職業生涯的下半場。他聊到從2016年逐步退出棋壇之後,2017年不再參賽而全心的投入股市進行投資,在這3年的時間大賺了16倍。他提到早些年輕的時候,也是聽朋友的介紹亂買一些基金,可能是大部分的時間都要研究棋局,常常進進出出的也沒什麼賺錢。就這樣過了10年,年過30的王檄開始覺得要認真的研究股市,在逐漸退出棋賽後,轉而成為全職的投資人,最近3年創造出投資報酬率16倍的佳績,以陸股的表現來看算是相當優異的,到底棋手轉戰股市,為什麼可以有這麼好的成績呢?王檄歸納自己的成功經驗,主要重點有3個,第一是有正確的心態,避免浮躁和貪勝:在圍棋的世界中,常常要有取捨,有捨才有得,勝負就是在一點一滴的細節中累積起來,不會一下子就大贏特贏,股票也是如此,不可以有一下子就要大賺的心態,這會讓人失去戒心,也容易掉進陷阱裡,不得貪勝的心法,讓他不去賺自己不應該賺的錢,這的確是成功的特質。第二是長期專注研究股票,不人云亦云、見異思遷:的確,自己動手做研究對於一位棋手來說並不困難,他們深知任何事情要做得好,一定要有扎實的基本功。同時,股票布局就跟圍棋布局一樣,要讓自己下手在勝率最高的地方,拒絕其他股票大漲大跌的誘惑,專注在自己手中的股票,才是長治久安之道;正所謂「台上10秒鐘、台下十年功」,沒有什麼成功是僥倖得來的。棋手與投資的特點相通第三是運氣:有的時候棋賽獲勝的確需要一點點運氣,股票也是如此,人畢竟就是人,沒有辦法控制所有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自然會保持著一定的戒心,那會是成功的一個重要特點。棋手需要對於盤面大局通盤的思考,這也正如我們要去看大環境國際股市的變化、聯準會的縮表升息步調與國內疫情的發展一樣,要學會看整體的大格局,才知道方向與趨勢之所在。又要對於局部細微的戰鬥、精密計算,算出來敵我雙方交火後,我方會得到什麼?又會失去什麼?也正如我們要對於投資標的有細膩的認識,了解這個股票所在產業、基本面與財務面。最後,對於一個優秀棋手有決定性的勝負關鍵,則在於臨場時的心理素質,能夠洞悉對手的特性與想法,就愈有機會贏得這個場棋局,正如我們在這股市中,再去判斷股票的技術面與籌碼面,來了解法人、主力與大股東的想法,這些特點都是相通的。筆者也在表中將著名的圍棋心法十訣,給應用在多年的股海投資心理上,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參閱附表去體會。雖然說,棋下得好不一定在股市就一定能勝出,但是經過這種思惟與內心的訓練之後,將會提升在股市中成為贏家的機率,任何有助於我們提升投資績效的方式,我們必然要去努力,成功就是在這當中一點一滴累積起來的。無論我們的年紀有多大,仍然可以像這些科技大老一樣,學著去下棋、至少可以學著去欣賞與體會。【完整內容請見http://www.ustv.com.tw/UstvMedia/mag/flag 】非凡商業周刊2021/9/24 No.1268】 超新星崛起 未來趨勢浪潮商機花落誰家?想了解更多,詳洽02-27660800
中古屋的買賣契約有沒有審閱期?
2021-09-01
案例:張三擁有一間屋齡30年的公寓,委託房仲公司出售。李四剛結婚,想買間合適的房子搬新家,看到仲介公司刊登的廣告,於是上門詢問。經過仲介人員介紹,李四相當滿意,價格也達成一致,雙方約定於7月1日到仲介公司簽約。簽約當天,承辦代書拿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式4聯,對買賣雙方解說條文重點,然後雙方順利完成簽約流程。不料幾天後,李四忽然反悔不買,並且主張買賣契約無效,理由是7月1日當天才看到買賣契約書,違反法律規定必須提前5天給予審閱期。李四的主張有理由嗎?解析:一、審閱期是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李四的主張無理由,張三與李四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理由是,張三「不是企業經營者」。何謂「消費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2款規定:「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李四購買公寓住宅的目的是居住,確實符合消費者的定義,但張三賣房子,並不是以「經銷商品為營業」,因此張三不算是「企業經營者」。而所謂「審閱期」,是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因此要適用消保法第11條之1,其前提要件必須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而本題張三不是企業經營者,所以張三與李四訂立買賣契約書也沒有審閱期規定的適用。二、何種情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一般房地產買賣依標的物可分為3大類:預售屋、新成屋、中古屋。如果是建商建造房屋出售,無論賣的是預售屋還是新成屋,其目的都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為營業」,又所謂「營業」,是指「具有經常性、反覆性及繼續性之經濟活動」,即符合前述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如果銷售的對象是「消費者」,就會有消保法及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等相關規定的適用。此外,雖然不是建商,沒有「設計、生產、製造」,但卻以投資獲利為目的買賣不動產,俗稱「投資客」,如果具備「經常性、反覆性及繼續性」,也會被認定為「以經銷商品為營業」的企業經營者,因此投資客出售房屋給消費者時,也要適用消保法及審閱期。內政部訂立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訂約前應給予消費者5天以上審閱期,違反的效果依消保法第11條之1第3款,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無論是建商還是投資客,只要符合「企業經營者」的定義,而出售的對象又是「消費者」,無論銷售的標的是預售屋、新成屋或是中古屋,買賣契約書都要給予5天審閱期。然而一般民眾出售中古屋,只是單純處理名下資產的行為,並非以投資獲利為目的,無論買方是否為消費者,也無論是不是透過房屋仲介成交,其買賣契約均無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也無須提供審閱期。三、何謂定型化契約條款?非企業經營者出售房屋,所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也不是所謂「定型化契約」,即使該契約書是仲介業者或地政士預先擬定、製作、印刷,提供客戶使用者,也不是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定型化契約。依消保法第2條第7、9款:「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可見無論定型化契約條款或是定型化契約,前提都必須契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經營者」,他方是「消費者」。仲介業者或地政士雖然是以提供服務為營業行為的企業經營者,卻都不是「買賣契約」的當事人,即使提供印好的制式契約書讓當事人簽訂,也不會因此適用消保法。四、結論本題的買方李四雖然是消費者,但張三不是建商也不是投資客,不是「企業經營者」,他們之間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即使是透過仲介公司成交,也不需要提供審閱期。李四以「未提供審閱期」為由,主張買賣契約無效,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