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降息預期飆升 股市準備大飆?
2025-08-30
自從川普上任後,不斷極力主張求聯準育降息:背後主要因為國債壓力與經濟政策考量,美國國債總額已突破36.7兆美元,利率每下降一個基點(0.01%)可節省美國政府約10億美元的利息支出,若能降息1碼以上每年就可以節省數百億美元,為其他政策騰出更多的財政空間。此外,與近期關稅政策有密切關係,市場推測川普希望透過降息,壓低企業融資成本,減緩直接轉嫁給消費者的壓力。降息預期大幅攀升  多項指標點出方向美國聯準會(Fed)於7月底會議決議將利率維持在4.25%至4.5%的區間不變,連續第五次按兵不動。然而,近期一連串經濟數據顯示,Fed可能不得不啟動降息循環。通膨方面,核心個人消費支出(PCE)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相較上月僅小幅上升0.1%至0.3%,但市場預期關稅對物價的真正衝擊,約需3至6個月才會更為明顯浮現。其次觀察7月非農就業數據,新增就業人數懂7.3萬人,遠低於市場預期的10.4萬人,創去年10月以來新低;失業率則微升0.1個百分點至4.2%。此外,5、6月數據更創下疫情以來最大幅度的下修,顯示美國就業市場已出現明顯放緩跡象。受此影響,FedWatch顯示市場對降息的預期快速升溫,公布前降息機率為68.1%,數據出爐後跳升至90.1%,其中累計降息兩碼的機率也攀升至89.9%,反映出勞動力市場成長可能已陷入停滯。除了經濟數據外,聯準會內部也出現關鍵變化。上回利率決策會議中,有兩名理事罕見投下反對票,主張立即降息,顯示內部對降息時機十分分歧。另一方面,理事庫德勒突然辭職與聯準會主席鮑爾的任期將於明年5月屆滿,川普將有權利提名新任主席與理事人選,後續顯示在決策層中對未來利率政策方向擁有更大的主導權。股、債、美元後續走勢會如何?市場對降息的預期快速升溫,推動10年期美國公債殖利率跌破4.3%。由於債券殖利率與價格呈反向關係,殖利率下滑意味著債券價格上漲,也為債券市場帶來新的投資契機。近期外資不僅大量買進與台股相關的ETF與債券,台積電更在6月初加碼購入2540萬美元,以金融債為主的公司債,顯示資金正加速流向債券資產。通常,降息會導致美國利率下降,美元相對其他貨幣吸引力減弱,投資人可能將資金轉向利率較高或風險較大的資產,使美元匯率承壓走低。然而,在川普關稅政策推動下,各國紛紛加大對美國的投資規模,累計金額達數千億美元,推動未來增加美元需求,對美元形成一定的支撐力道,彼此抵消甚至反轉降息帶來的貶值壓力。在股市方面,降息通常有利於資金流向股票市場,並推動投資人轉向風險較高的資產。歷史經驗顯示,降息後市場上漲的機率偏高,其中以高科技產業受惠最為明顯,成本下降可加速研發與擴張,提升未來成長預期。然而,降息往往伴隨經濟成長放緩的背景,投資人仍需關注後續的經濟數據與企業財報。降息動作不致太激進摩根大通(小摩)指出,美國勞動力需求已顯著下滑,這是經濟衰退的早期警訊。穆迪(Moody’s)則認為,多項經濟指標顯示美國經濟可能正處於衰退邊緣,需密切關注後續發展。市場方面,降息預期升溫,部分機構推測今年可能出現3次降息。不過專家觀點較為中性,認為就業市場狀況「沒有那麼好,也沒有那麼壞」,目前屬於「軟化」而非「惡化」借段,因此降息循環將以適度步伐進行,不太可能採取激進的大幅降息。更多精彩內容,詳見《理財周刊》1303期,2025.08.15出刊。
淺論「借名登記」
2013-05-07
案例 一、老王過世時,遺有子女阿信與阿妹二人,阿妹向法院提告,主張登記在阿信名下的一棟房屋,是當年父親為了避稅才「借名登記」在阿信名下,實際上仍屬父親老王所有,因此主張自己對於該房屋也有繼承權。然而阿信否認有「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主張該房屋是父親「贈與」的。法院將如何判斷? 案例 二、劉備、關羽、張飛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一塊土地,三人約定將該土地登記在劉備的名下。嗣後,政府依法徵收該土地,並以登記所有權人劉備的名義發給土地徵收補償費一億元。劉、關、張三人協議,按原土地出資比例分配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關、張二人各分得三千萬元。張飛得款後,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取得該土地補償費係「土地交易所得」之性質可以免稅,列報所得0元。但國稅局卻認為沒有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國稅局為何這樣認定? 一、何謂「借名登記」? 我國有關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原則上採取「登記取得」制度,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即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例外如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未經登記,仍於原因發生之時,取得該物所有權。因此不動產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但如果實際所有權人(即真正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即只是把不動產登記在他名下,但明知該不動產是別人所有)不同人時,倘若兩人間有假借對方之名登記的合意,即所謂的「借名登記」。 二、借名登記之法律依據 所謂「借名登記」,法律上沒有明文定義,但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借名契約」的存在曾表示見解,認為「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借名登記與「贈與」效果不同 由上述最高法院見解可知,借名登記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贈與契約(民法第406 條)是不一樣的。如果是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繼承人得依民法第417 條之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撤銷該贈與,然後依民法第419 條請求返還贈與物。除此之外,繼承人並無其他理由撤銷贈與。但如果是借名登記,除被繼承人之「應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等情形外,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應繼承人所繼承,應繼承人得依契約及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返還所有物。實務上當事人之間究竟是借名登記關係還是贈與,則屬舉證責任的問題。一般而言,原告如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應就其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原告無法舉證,很可能會敗訴。 四、因借名登記契約對徵收補償費取得分配款仍應申報其他所得 實務見解認為,個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卻將土地約定登記於他人名下,嗣後土地經徵收,取得徵收補償費給付請求權,並無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返還土地權利之移轉請求權」,已經因為該土地被徵收而無法實現,當事人所取得之代替利益(徵收補償費),性質上屬於「債權」之實現,非因土地被徵收所直接取得之補償,自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換言之,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卻將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就出資人言,對該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雖然有「債權之請求權」,但實質上並未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不得主張屬土地交易免納所得稅。 五、結論 案例一,如果阿妹能舉證老王與阿信之間有「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則可以先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主張房屋為老王的遺產,再按自己的應繼分請求登記為該房屋之共有人。但如果無法舉證,法院將判阿妹敗訴,該房屋仍屬阿信一人所有。案例二,徵收補償費得免納所得稅者,僅限於登記所有權人劉備,而關羽、張飛各自分配到的三千萬元,僅屬三人協議之分配請求權的實現,應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否則將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