摺疊出不同空間層次, 讓居家生活更便利舒適
2025-05-30
本案業主是對生活有明確規劃的新婚夫妻,平日有閱讀習慣,男屋主白天獨自在家的時間較多。設計團隊透過櫃體配置與兩道摺疊門,摺疊出不同的空間層次,為屋主打造了一個明亮、獨立且環保的工作區,讓每個角落都輕鬆到達,實現了便利舒適的居家設計。Project Data地點:台灣.新北市林口坪數:23坪格局:兩房、客廳、餐廳、閱讀工作空間(彈性隔間)建材:鋼刷木皮、超耐磨木地板、噴砂玻璃、茶玻、松木實木板、蜂巢簾▲1. 這間23坪的日式侘寂風住宅,夫妻兩人希望擁有更寬敞的公共區域,並且注重節能與舒適,力求在家中無論在哪個角落,都不需繞大圈,隨時都能輕鬆放鬆閱讀,達到身心的放鬆與舒適。2. 原來三房格局,打開一間房間,作為閱讀區與公領域空間的延伸,將大面窗景的採光引入,放大空間的舒適感,並使動線更靈活。隨著世界變化的腳步越來越快,網路的普及使人們每天都置身於資訊的洪流中,對於家的設計需求也漸漸回歸簡單與質樸,並希望在緊繃的生活中留下一些彈性空間。禾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師羅孝立表示,本案屋主是一對新婚夫妻,兩人都是醫生,工作壓力強度高,因此設計師以白色、淺色及淺色木質調為主,勾勒出日式侘寂美學中的寧靜與平和氛圍。這間23坪的住家,原建商規劃的三房格局不僅限制了公領域的安排,還增加了一道過渡走廊,阻礙了自然光的進入,降低整體的使用效率。屋主選擇保留兩間房並改動第三房的格局,拓展公領域並串聯起客廳與廚房,形成更靈活的回字型動線。以使用模式自然形成無形隔間,使得原本僅能單一使用的房間,變成書房、家人共讀區、餐廳,甚至成為親友來訪時的交誼空間,讓人與空間之間的互動更為流暢。平日裡,男屋主單獨在家工作或閱讀,設計師利用兩道摺疊門打造了一個獨立的小書房,既能提高冷氣效能又省電環保。摺疊門選用了透光的玻璃材質,充分發揮大面窗景與自然採光優勢,並在下半部採用毛玻璃,有效遮擋了工作桌上的雜亂。主臥與其他空間的牆面重新拉整,去除畸零空間,並量身打造一整面書櫃,為屋主提供充足的書籍收納空間。與客廳相交的牆面則以機電櫃和餐廚櫃取代,並未完全封閉上方,讓空氣流通更加順暢,進一步提升冷房效能。理性計算呈現摺疊門的美學與實用價值摺疊門因需頻繁開闔,設計的首要重點在於操作便利與實用性,再加上需融入日式侘寂風格與生活美學,因此在設計細節上得仔細計算。摺疊門可完全收納至一側,營造開闊且連貫的視野,盡享完整的景觀感受。因此,設計師在構思彈性隔間設計時,確定摺疊門的門片數量時,並非隨意決定,而是透過精準的計算。門片數需為2的倍數,每片門寬則需相等,單片門寬最佳尺寸不超過90公分,以避免太寬或太窄影響使用便利性。此外,門把的安裝位置也需仔細規劃,既能方便施力,又不影響整體美觀與收納功能,確保實用性與設計感兼具。摺疊門片的耐用度與安全性方面,此案以8公釐強化玻璃為主,具備更高的冷熱耐受力與抗衝擊性,不易因意外撞擊而碎裂造成傷害。同時,五金配件是確保摺疊門耐用性的關鍵,特別採用義大利製與西班牙製緩衝吊輪,每片門可承重達80公斤,保障長期使用穩定性。至於在摺疊門呈現的美學巧思上,設計師將上軌道精準對齊櫃體高度,使摺疊門在閉合收納時,與櫃體無縫結合,展現簡潔俐落的視覺效果。此設計不僅強調空間的統一感,也兼顧功能性與美感的平衡。▲1.拆實牆改以摺疊門重塑流暢動線原本這間房間若不調整格局,設為書房時,從客廳到書房需繞行一圈,且房間正處於廚房與公領域區域的動線上,生活起居略顯不便。於是設計團隊透過拆除固定牆面,改以摺疊門重新定義隔間,不僅大幅提升空間使用坪效,所衍生出的回字動線設計,使得生活動線更加流暢自然,帶來更便捷與靈活的居住體驗。▲2.摺疊門優化小空間,提升冷房效能工作書房只需要一張桌椅,過大的房間空間容易讓人感到空曠,而固定隔間則可能帶來壓迫感。運用木作玻璃摺疊門,不僅能在需要集中工作的時候,創造出一個專注的小空間,玻璃清透、輕盈的材質也能避免讓空間感過於沉重,並有效提升冷房效果,讓居住環境既舒適又實用。▲3.定期清潔五金,延伸使用壽命因摺疊門安裝了緩衝吊輪,門在推動至定位時會自動慢慢復位,使用時無需過度用力反,力反過大反而可能有損五金配件。現今軌道和吊輪的設計更加纖細,不僅減少了清潔負擔,也提升了維修的便利性。設計師提醒只需在軌道末端預留小段維修孔,即可輕鬆進行吊輪的拆卸與保養,為日常使用提供更多便利與安全保障。此外,定期以吸塵器清潔軌道灰塵、用吹風機清潔滑輪所沾附的粉塵,以延長使用壽命。▲4.玻璃與木作融入整體空間風格整體空間基底樸實簡約,約七至八成的白色基調,搭配淺色或大地色系,未來加入各種顏色或風格的家具與軟裝,皆能和諧融合,毫不突兀。木紋質地為空間增添細緻與溫暖感;毛玻璃設計的門板高度適中,正好高於工作桌,當忙碌中突有客人來訪、來不及整理時,輕拉門片即可遮掩,維持隱私與整潔。
假扣押、假執行與假處分
2013-05-20
文 / 鍾運凱 案例   馬小姐向周先生購買房屋一棟,雙方談妥總價1000萬元,馬小姐並且支付30萬元作為定金。不料,此時出現另一位買主劉太太也想買這棟房子,並且出價1100萬元,於是周先生反悔不賣給馬小姐。馬小姐主張周先生應該加倍返還已支付的定金,共60萬元,然而經查周先生名下除了這棟房子以外,沒有任何財產與收入,而房子又即將出售給劉太太,試問馬小姐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馬小姐不主張加倍返還定金,而是堅持要買到房子,又該怎麼做? 馬小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周先生應移轉該房屋所有權給自己,但是擔心審判的過程中周先生將房屋過戶給他人,又該怎麼做? 解析 一、何謂「假扣押」? 假扣押的「假」字,不是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債權人為了保全其金錢(或者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權,將來能夠實現強制執行的目的,因此「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權利,禁止其處分。有此種保全的需要時,應向法院聲請「准許假扣押」的裁定,然後憑此裁定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 二、聲請假扣押裁定的要件 (一) 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 假扣押的管轄法院有三種:一、本案管轄法院,也就是將來提起訴訟時有權管轄該訴訟的法院。二、已經提起訴訟者,得向正在審理案件的法院聲請假扣押。三、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地方法院。 (二) 假扣押聲請狀 聲請假扣押應記載三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例如「請求給付新台幣60萬元」,原因事實即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等情事。三、假扣押的原因,即釋明為何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說明債務人正在脫產的情況。 (三) 必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之規定,得聲請假扣押之權利,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並且有假扣押之必要才可以。例如「請求拆屋還地」不是金錢債權,不能聲請假扣押。 三、假扣押裁定 法院准許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會發給裁定書。假扣押裁定通常以債權人供擔保為條件,債權人未依裁定供擔保前,不得開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會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訂為擔保金,例如請求金額是60 萬元,則債權人須提存20 萬元作為擔保金後,才能開始執行。 四、何謂「假處分」? 假處分意即「暫時處分」的意思,是指「金錢以外」的請求權,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而暫時對於爭執之物做強制處分。這是假處分與假扣押最大的不同。所謂非金錢之請求,例如交付子女、移轉房屋所有權、禁止行使票據權利等。 聲請假處分的程序與假扣押大致相同,惟法院通常訂假處分之擔保金並非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而是該「請求」的全部價值。例如欲保全的請求是「返還土地」,若法院核定該土地之價值為1000 萬元,則訂擔保金為1000 萬元,債權人未提存之前不得執行假處分。 五、何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與「假處分」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的538 條第1 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因此其目的並非僅在於保全將來「非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也可能保護一般的利益。比方說,債權人為保全其移轉房屋所有權之權利,而聲請「假處分」,僅能發生「凍結」該房屋移轉的效果,實際上債權人尚未取得任何利益(必須等判決確定後,才能將房屋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而「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可以暫時實現其利益。 例如確認土地通行權的爭執,在尚未得到確定判決前,如裁定許可「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聲請人則可以通行該土地,享有現實之利益。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必須具備以下三要件之一: 1.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2.為避免急迫之危險;3.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例如如果不能通行鄰地則工廠無法運送原料及貨物,將造成該工廠倒閉之重大損失,則該工廠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六、何謂「假執行」? 一般來說,當事人必須獲得「確定判決」才有執行力,才能憑該確定判決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所謂確定判決,指不能上訴之判決,例如第三審判決。然而有時等待判決確定再聲請執行,緩不濟急,因此法院在判決確定之前先宣告「假執行」,當事人可以暫時取得執行力。 七、假執行的效果 假執行的效果與假扣押、假處分不同,後二者僅得為保全程序之執行,亦即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而做的必要行為。例如假執行為保全金錢請求,只須扣押或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即可達到保全的目的,不可加以拍賣。又例如,為了保全將來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之請求,而聲請假處分,則只需將該房屋作查封登記即可,不得移轉登記所有權。 假執行則不同。例如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予原告,並且宣告假執行,雖然被告上訴,原告仍可以持判決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將該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 八、結論 案例一,馬小姐請求周先生加倍返還定金共60 萬元,是「金錢」之請求,因此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可在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進而查封周先生的財產。案例二,馬小姐請求周先生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是「非金錢」之請求,可在起訴前聲請「假處分」,禁止周先生將房屋移轉給他人。案例三,馬小姐向法院起訴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可以在起訴同時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如果第一審周小姐勝訴則法院可宣告假執行,那麼即使周先生繼續上訴,馬小姐仍可憑第一審判決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  
淺論「借名登記」
2013-05-07
案例 一、老王過世時,遺有子女阿信與阿妹二人,阿妹向法院提告,主張登記在阿信名下的一棟房屋,是當年父親為了避稅才「借名登記」在阿信名下,實際上仍屬父親老王所有,因此主張自己對於該房屋也有繼承權。然而阿信否認有「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主張該房屋是父親「贈與」的。法院將如何判斷? 案例 二、劉備、關羽、張飛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一塊土地,三人約定將該土地登記在劉備的名下。嗣後,政府依法徵收該土地,並以登記所有權人劉備的名義發給土地徵收補償費一億元。劉、關、張三人協議,按原土地出資比例分配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關、張二人各分得三千萬元。張飛得款後,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取得該土地補償費係「土地交易所得」之性質可以免稅,列報所得0元。但國稅局卻認為沒有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國稅局為何這樣認定? 一、何謂「借名登記」? 我國有關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原則上採取「登記取得」制度,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即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例外如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未經登記,仍於原因發生之時,取得該物所有權。因此不動產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但如果實際所有權人(即真正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即只是把不動產登記在他名下,但明知該不動產是別人所有)不同人時,倘若兩人間有假借對方之名登記的合意,即所謂的「借名登記」。 二、借名登記之法律依據 所謂「借名登記」,法律上沒有明文定義,但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借名契約」的存在曾表示見解,認為「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借名登記與「贈與」效果不同 由上述最高法院見解可知,借名登記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贈與契約(民法第406 條)是不一樣的。如果是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繼承人得依民法第417 條之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撤銷該贈與,然後依民法第419 條請求返還贈與物。除此之外,繼承人並無其他理由撤銷贈與。但如果是借名登記,除被繼承人之「應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等情形外,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應繼承人所繼承,應繼承人得依契約及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返還所有物。實務上當事人之間究竟是借名登記關係還是贈與,則屬舉證責任的問題。一般而言,原告如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應就其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原告無法舉證,很可能會敗訴。 四、因借名登記契約對徵收補償費取得分配款仍應申報其他所得 實務見解認為,個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卻將土地約定登記於他人名下,嗣後土地經徵收,取得徵收補償費給付請求權,並無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返還土地權利之移轉請求權」,已經因為該土地被徵收而無法實現,當事人所取得之代替利益(徵收補償費),性質上屬於「債權」之實現,非因土地被徵收所直接取得之補償,自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換言之,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卻將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就出資人言,對該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雖然有「債權之請求權」,但實質上並未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不得主張屬土地交易免納所得稅。 五、結論 案例一,如果阿妹能舉證老王與阿信之間有「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則可以先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主張房屋為老王的遺產,再按自己的應繼分請求登記為該房屋之共有人。但如果無法舉證,法院將判阿妹敗訴,該房屋仍屬阿信一人所有。案例二,徵收補償費得免納所得稅者,僅限於登記所有權人劉備,而關羽、張飛各自分配到的三千萬元,僅屬三人協議之分配請求權的實現,應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否則將受罰。